再探工伤事故中工伤保险赔偿与第三人民事损害赔偿竞合时的选择

来源 :法制与社会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etzhenghao2
下载到本地 , 更方便阅读
声明 : 本文档内容版权归属内容提供方 , 如果您对本文有版权争议 , 可与客服联系进行内容授权或下架
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摘要:在现实中,由第三人侵权引发的工伤时有发生,但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等对此没有明确规定或规定模糊,导致立法不一,进而在司法审判中出现“同案不同判”的困境。本文从南平鸿志兴案的判决入手,分析了我国现行法律规范对此问题规定的缺陷,并通过对现有解决模式的比较,阐述了在由第三人侵权引发的工伤事故中,受害劳动者可以兼得工伤保险赔偿和民事损害赔偿的原因并提出了一些立法建议。
  关键词:工伤保险 民事损害赔偿 赔偿竞合
  作者简介:刘晗,硕士研究生,天津师范大学津沽学院助教,研究方向:劳动法、环境法。
  中图分类号:D922.2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1)09-076-02
  一、南平鸿志兴案情介绍
  2004年4月29日,卢尔明驾驶鸿志兴公司所有的货车,被司机吴荣驾驶车主范世飞所有的车所撞,卢尔明当场死亡。交警部门认定吴荣对这起交通事故负全部责任。后经法院判决,卢尔明家属获得侵权赔偿。2005年8月8日,南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卢尔明的伤害为工伤。后卢尔明家属又申请仲裁,要求享有工伤保险待遇。
  原告鸿志兴公司不服仲裁裁决,向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称被告在民事侵权案中得以补偿的损失在工伤赔偿案件中不得再另行补偿。请求法院撤销仲裁裁决,驳回被告周淑英等的仲裁申请请求。
  而对此,被告辩称:本案审理的是工伤保险赔偿,而不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这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本案死者符合工伤认定条件,应享受工伤待遇。
  综上,本案的争议焦点实际就是基于同一工伤事故中的损害,被告在已经获得民事赔偿的情况下,是否还可获得工伤保险待遇?
  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卢尔明在工作时间因履行工作职责原因受到事故伤害,应认定为工伤。在原告未为卢尔明投工伤保险的情况下,应由原告向卢尔明的亲属支付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一审宣判后,原告鸿志兴公司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维持一审法院的判决。
  通过判决可知,本案法官实际就是支持了在工伤事故中,受害劳动者可以同时获得工伤保险待遇和民事侵权赔偿。正如本案法官认为,民事损害赔偿之诉与本案的工伤保险待遇之诉,属于两个相互独立的请求权,现行法律、法规及相关的司法解释并没有规定当事人只能选择其中一种救济方式。因此,两者权利可以同时并存。豎笔者是支持这一判决的。
  二、我国法律规定及世界主要处理模式的比较
  虽然本案法官采用了兼得赔偿的模式,这一案件也并非新案件,但毋庸置疑的是,本案所反映出的问题有一定的典型性,且至今在理论界和实务界中还有很多争议,而现行法律、法规对此问题的规定不一,导致各地在司法实践中的“同案不同判”。这对我国立法的发展、执法的公平和处于同样情况的当事人都不利。
  (一)我国的相关规定
  包括已经废止的和现行的规定,我国对工伤事故中工伤保险和民事侵权赔偿竞合时的处理的法律规定主要见于原劳动部颁布实施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工伤保险条例》、《社会保险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职业病防治法》、《安全生产法》以及各地方法规等。
  1.已经废止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
  《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第二十八条仅对交通肇事侵权造成工伤的赔偿竞合做出了“补差”的规定,且规定先通过民事侵权赔偿给予受害人补偿,不足部分再由企业或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补足。而针对其他类型的第三人侵权却并未规定。
  2.《工伤保险条例》
  2004年施行的《工伤保险条例》作为行政法规,对工伤保险的各项制度进行了较为具体的规定,但该条例却没有对第三人侵权造成工伤的赔偿竞合问题做出明确规定。
  3.《社会保险法》
  2011年7月1日起施行的《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次以法律的形式涉及民事侵权赔偿和工伤保险的关系,但所做规定不明确。其规定:“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首先,该条适用的赔偿项目仅限于医疗费用,其他诸如丧葬费、护理费、误工费等赔偿项目并未涉及。其次,该条确立了医疗费用由第三人先行支付的原则,而工伤保险基金只在第三人不支付或无法确定第三人的情况下才支付医疗费用。这无疑剥夺了受害劳动者获得充分赔偿的权利。
  4.《职业病防治法》、《安全生产法》以及《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
  这三部法律法规分别在第五十二条、第四条以及第四十五条规定了允许受害劳动者行使双重索赔的请求权,但是对于工伤保险和人身损害赔偿数额关系上却没有具体规定。而且,这三部法律法规都属于劳动法的特别规定,并不能广泛适用于解决所有第三人侵权造成的工伤事故中关于工伤保险和民事侵权赔偿竞合的问题。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3年出台的《人身赔偿司法解释》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该条看似规定清晰,但仔细分析起来,却存在着规定的不明确。其认为劳动者可向第三人请求赔偿,但对于劳动者能否同时提起民事侵权损害赔偿和工伤保险赔偿的请求、两种请求权的行使是否有先后顺序,以及两种赔偿数额是兼得还是补差都没有作出明确规定。
  (二)世界主要处理模式的比较
  针对此问题,国外主要有四种模式,分别为选择、取代(或免除)、兼得和补充。
  1.选择模式
  是指在工伤事故中,同时符合普通侵权要件和工伤保险给付条件时,受害劳动者只能在工伤保险赔偿请求权和普通民事人身损害赔偿请求权之间选择一种行使。这实际剥夺了劳动者应得的部分利益。
  2.取代(免除)模式
  是指以工伤保险赔偿完全取代普通民事侵权赔偿。劳动者通过这种模式可以快速获得赔偿,但可能獲得数额较少,且不能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3.兼得模式
  即指在发生工伤事故时,受害劳动者可同时请求工伤保险赔偿和侵权损害赔偿,获得双重救济,但同时遭到了很多诟病。如:有学者认为,受害雇员获得的赔偿总和可能超过其所受的实际损害,与“受害人不应因遭受侵害获得意外收益”的基本准则相违背,有可能诱发工伤事故增加的道德风险。豏
  4.补充模式
  即在发生工伤事故后,受害劳动者可以同时请求工伤保险给付和普通人身损害赔偿,但其取得的赔偿金或保险金总额不得超过其实际遭受的损害。如果劳动者先请求工伤损害补偿,有放纵民事侵权责任人的嫌疑且不能请求精神损害赔偿;而如果劳动者先请求民事侵权赔偿,则有违工伤保险设立的原则。
  当然,这种模式和我国已经废止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中的规定有异曲同工之妙。多年来在我国学术界和实务界有众多支持者。
  三、工伤保险赔偿和民事侵权损害赔偿竞合处理的模式选择及立法建议
  (一)模式选择
  笔者认为,对于工伤保险赔偿和民事侵权损害赔偿的竞合,我们应考虑采取兼得模式。理由如下:
  1.两种请求权的性质不同
  很多学者认为工伤保险请求权兼有公私混合的特征,属于社会法范畴。而民事侵权损害赔偿则是平等主体间的法律关系,属于私法范畴。
  2.两种救济方式的请求程序不同
  作为普通的民事损害赔偿,在事故发生后,受害人在诉讼时效内均可向法院提起侵权损害赔偿纠纷诉讼。工伤保险赔偿属于劳动争议案件,必须经过劳动案件的前置程序,即必须先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如不服才可向法院提起诉讼。
其他文献
摘要 集资诈骗犯罪是金融诈骗犯罪一种重要组成,是商品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产物,随着近年来我国经济转型步伐的加快,集资诈骗案件呈现一定爆发态势,集资诈骗犯罪频发严重扰乱了国家金融秩序,造成巨大社会危害。本文选取了近年来在全国范围内有着相当影响的杜益敏、吴英集资诈骗案件作为实证分析对象,通过对控方证据体系的比较研究、对辩护人辩护意见的简明评判,剖析集资诈骗证据架构所具有特性,进而提出集资诈骗罪证据
摘要王阳明用“致良知”三字概括自己的学说,提倡知行合一,教人防“私欲”,从而达到“此心纯乎天理而无人欲之杂”的圣人境界。超凡入圣的路径就是致良知,是建立在“致”的基石之上的。致良知道德修养论包括了内外工夫,知行合一并最后达到理想人格,是内心省察与外在磨练相互为成的结果,是求诸于心和道德实践的结果。  关键词良知 致良知 工夫 知行合一  中图分类号D64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
摘要2009年《中国法治发展报告》指出:在我国因能够采集到公民身份证信息的机构疏于管理和一些不法分子的违法行为,致使我国公民个人信息泄露的情况非常严重,已经在社会上出现了大量兜售房主信息、股民信息、商务人士信息、车主信息、电信用户信息、患者信息的“非正常”现象,甚至以此为赢利点形成了一个新兴的“信息倒卖”产业,我国公民的个人信息安全法律保护体制十分脆弱。这在一定程度上干扰了正常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
摘要:沉默权制度实行之后,侦查阶段的侦查讯问受到很大冲击。侦查实践中,并非所有犯罪嫌疑人都会主张沉默权,沉默权确立后,口供在侦查破案中的作用同样重要。如果将“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等刑事政策真正体现到刑事诉讼法中,沉默权制度无疑将促进侦查讯问工作更加科学化、规范化。  关键词:侦查讯问权 沉默权 立法构想  作者简介:金一,郑州大学法学院。  中图分类号:D92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
摘 要 2009年6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颁布实施以来,对危害食品安全违法犯罪活动,始终保持高压态势,已成为各级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部门的重要任务。2010年8月,福州局根据国家质检总局和福建局的部署及要求,严格依法开展进口食品的检验检疫工作,先后查处了多起涉嫌进口食品违法案件,通过对所查办案件的总结,提高了依法把关的能力和水平,为今后更有力、有效地打击此类违法行为提供了可靠保障。  
摘要依法治国,前提是有法可依。这里的法,应该是良法。所谓良法,简言之,就是内部和谐,操着性强,体现公平正义,尽量减少交易成本。反之,则成为滋生腐败的温床。  关键词良法 《招标投标法》 《政府采购法》 交易成本 公平正义  中图分类号:D920.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0)04-292-01    在市场经济被推向纵深的同时,立法活动趋于规模化。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要
摘要建设服务型政府是党的十六大文件中对我国政治体制改革提出的出路和要求。为了建设服务型政府,就要清楚到底什么是“服务型政府”。本文指出很好的区分“服务型政府”和行政法学理论中的“服务论”是研究“服务型政府”的重要一环,是构建服务型政府的重要前提之一。  关键词服务型政府 服务论  中图分类号:D63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09)02-184-02    在党的十六大文
摘 要 我国近些年来相继出现律师上书申请提起违宪审查程序的案例和事件,这让我们关注到一个共同的宪法问题——违宪审查制度。违宪审查制度是保证宪法有效实施的重要法律制度之一,提请违宪审查程序的完善尤为必要。律师是提请主体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本文试结合律师申请违宪审查的两种类型以及事例,从对律师提请程序不同类型的微观比较中宏观思考我国的违宪审查提请程序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并提出建议,从而希望违宪审查提请程序
摘 要 家政女工作为我国劳动者一个组成部分,但现实中法律却往往忽视其权利的保护。本文认为运用社会性别的理论进行分析,将会给人一个新的思考视角。  关键词 社会性别 政治参与权 性别分割  中图分类号:D922.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0)02-183-01    家政服务业在满足社会需求、增加就业岗位和刺激消费有着很大的潜力,但家政女工的权益受损害的现象屡屡出现,给
摘要近年来,证据立法成为诉讼法学界和司法实践部门共同关注的问题,尤其在立法体例、相关制度的配套建设等方面体现了不足之处。改革和完善我国的证据制度,离不开对证据法学理论基础的深入研究。我国的证据法学理论基础应该包含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论和司法正义价值论,从而来指导、完善当前的证据立法。  关键词证据立法 证据法理论基础 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论 司法正义价值论  中图分类号:D91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