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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约化的劳动关系及特点
劳动关系,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实现劳动过程中建立的社会经济关系。从形式上说,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关系是一种契约(合同)式的关系,即当事人双方为了各自的权利和义务而订立的共同遵守的协议,是双方的法律行为,其成立须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改革开放以来,农民工或进城务工人员纷纷进入国企,经过20多年市场化取向的改革,我国劳动力市场基本形成,契约化的劳动关系已占主导地位。这种劳动关系有以下特点。
劳动关系主体双方选择的自由度更大。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和完善,私营经济迅速发展,国有中小型企业基本实现民营化,国有大中型企业股份制或混合所有制改造大力推进,产权关系日渐规范,劳动主体不断明晰,市场的供求已成为调节劳动关系主体双方行为的主要形式。从劳动力方面讲,工资的增减直接调节着劳动力的供给,而企业是否增减劳动力很大程度上把投入产出放在首位。因此,劳动关系主体双方的自由度和选择空间大大增加,劳动者可根据自己意愿自主决定是否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企业也可以根据契约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双向选择、自主择业成为常态,一岗定终身、受制于用人单位或“想要的人进不来,不想要的人出不去”的现象正在一去不复返。
劳动者的身份、地位发生变化。劳动者有了自己的择业权,是一次大的解放。计划经济下,企业职工的身份是“国家职工”,要改变“国家职工”的身份几乎不可能。有了择业权意味着劳动者可以选择自己喜欢的工作和职业,人身不再受制于任何一个用人单位。因此,劳动者的身份应当是“社会人”。所谓“主人翁”地位,也就是当家作主的地位。作为社会人的劳动者的“主人翁”地位,是依托于一定的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权力的。这些权力在市场经济下被分解了,或者说在时空上不是统一的。他或她在企业的“主人翁”地位,则与劳动关系联系在一起。与企业形成了劳动关系,则有权参与此企业的民主管理,行使民主权利,按合同约定享有一定的劳动经济权益。
对抗性的因素在劳动关系中的矛盾增多。从形式上讲,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及形成劳动关系,体现的是公正、平等、互利的原则。可事实上,任何社会任何时期的劳动关系都受到主体双方及外部多种因素的影响。公正、平等、互利的原则不同程度地被扭曲。其一,市场经济条件下,供求关系影响着主体双方的地位。目前,劳动力的供给远远大于用人单位的需求,导致双方是一种“弱劳强资”的态势。尽管党的十六大提出要“确立劳动、资本、技术和管理等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的原则”,“弱劳强资”的事实,决定了各要素参与分配的权利是不平等的,劳动要素只是参与成本补偿的分配。备受推崇、广为实施的“廉价劳动力”战略,也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劳动要素在分配中的地位。其二,劳动力市场逐步健全,劳动关系更加企业化、个性化,企业的生产经营和劳动用工更为灵活,劳动者的报酬与工作业绩直接挂钩,差别更加明显。其三,企业改制的力度不断加大,劳动者在劳动就业、劳动岗位、社会保障、经济补偿等方面遇到的问题越发突出,以致经常导致对抗性的群体事件。其四,一些改革的不完善,如教育改革、医疗改革、房改、社会保障改革等,使得劳动者增收的欲望大涨,而在许多企业难以实现。再加上私营企业随意解雇员工、忽视劳动保护、拖欠工资和保费、非人性地对待进城务工人员等,使得劳动关系中的对抗性因素明显增加。
契约化的劳动关系对工会工作的影响
工会仍是劳动者利益的代言人。工会是劳动关系矛盾的产物,只要劳动关系主体双方存在利益上的矛盾,工会就有它存在的前提。劳动关系主体双方的矛盾,资本主义条件下表现为工人与资本家的矛盾,社会主义条件下表现为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利益上的矛盾。计划经济时期,在强调全国人民根本利益一致的前提下,基本上不承认劳动者之间利益的差别。因此,从严格的意义上讲,企业基本上不存在工会独特的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基本职责的基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多种经济成分并存,市场化、企业化、个性化的劳动关系,在全国人民根本利益一致的前提下,劳动者的不同群体、不同阶层在物质利益上存在很大差别。同时,企业内部职工不同群体之间也存在利益上的矛盾,生产工人与管理人员、技术人员与经营者等,这就是今天工会发挥维权基本职责的特有基础。如果工会不去维护劳动者的这些利益要求,就失去了存在的必要,也无法承担自己的社会职能。
“以厂为家”的变化所带来的变化。“以厂为家”、“爱厂如家”,比喻企业就像一个大家庭,每个职工如家庭中的成员,为家庭的兴旺发达尽力而为,而企业则像家庭对待每个家庭成员一样去对待每个职工。这种比喻在计划经济下是非常贴切的,而在市场经济的今天则不恰当了。劳动者与企业是契约合同式的关系,劳动合同明确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主体双方按约定的去做,就是履行了契约,除此以外,双方不可能再去享受其他的权利,履行额外的义务。作为劳动者利益代言人的工会,所维护的职工合法权益,只能是劳动合同明确和约定的权益,而不可能有其他的权益,不可能像家长一样,解决子女成长过程中碰到的所有困难和问题。工会维权是有边界的,也就是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不能也没有能力去满足劳动者提出和要求的任何权益。
劳动经济权益成为工会维权的重中之重。劳动者的经济权益,主要包括就业、工时、工资、休假、劳动保护、福利保险、人身安全、素质提高、经济补偿等方面。2005年12月全总通过的《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加强协调劳动关系、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推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决定》,系统地提出了要维护职工的“七项权利”,其中的五项都属于劳动经济权益。可见,劳动经济权益在劳动者权益中的地位。的确,就业是民生之本,劳动经济权益是每个劳动者最基本最重要的利益,是实现生存和发展的基础和前提。一个人如果失业或就业的劳动经济权益得不到保障,对一个人、一个家庭都是不可想象的,甚至是灭顶之灾。从法理上讲,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主体双方处在平等、自由、协商的契约地位,应受到同等的保护。可事实上,由于目前的“弱劳强资”的形势以及法律、规定的不完善和制度上的缺失,劳动关系双方的地位是失衡的、不平等的,从过去的只承认劳动要素的贡献而无视其它要素的极端,跳到强调资本、技术、管理的贡献而忽视劳动要素权益的另一个极端。两个极端,或牺牲效率,或牺牲公平,均不可取。劳动关系利益矛盾中对抗性因素的增加,说明劳动者的经济权益屡遭侵犯,已到了劳动者无法承受的地步,工会不特别关注行吗?
制度上的缺失、体制上的碰撞使工会工作受到制约。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是国有企业改革的方向和目标。其基本形式就是公司制,这就产生了“新三会”和“老三会”的问题和矛盾。公司制的核心是法人治理结构,即公司各机构之间的权利分配和制衡关系的制度。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及经理层,各负其责,有效制衡。这种结构的基础是产权关系。而原工厂制下形成的党委、行政、工会的关系则不是相互制衡的关系,所依赖的基础也不是产权关系。因此,无论从“新老三会”的体制还是从“新老三会”的责任关系和运行规则上讲,都有着根本的区别。将“新老三会”置于国有企业之中,难免产生一些碰撞、不协调以及尴尬。可见,无论工会的组织机构,还是工会的运行及作用,不同程度地会受到影响和制约。可以说,工会工作大有可为,但不是万能的。
与时俱进做好国企工会工作
维权工作的根本是坚持和服务于企业的发展。企业兴衰,不可避免会殃及到劳动者的物质利益。发展是第一要务,坚持发展就是从根本上保证和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因此,工会作为劳动者利益的代表者,必须最大限度的动员和组织广大职工群众全力以赴地投入到企业的生产经营这个中心工作中,教育职工按质按量按时按成本干好本职工作,开展多种形式的劳动竞赛,利用小改小革、节能降耗、改进改善、应急突击、加班加点等活动,完成生产任务,满足市场需求,提高经济效益。
坚持职代会规范运行,畅通职工民主管理的渠道。人的一切行为皆源于利益,一个组织或集团总是反映或代表社会上某个群体的利益。农民工或进城务工人员的利益之所以屡遭侵犯,固然与他们素质低、技能差、所从事的工作有关,但没有一个全国范围内强有力的组织也是一个重要原因。国有企业建立职代会制度,实行民主管理,不仅是现代企业管理理念发展的取向,也是我国国体和政治制度的一项政治安排和体现,更是劳动者实现自己合法权益的基本组织形式和保证。国企的工会工作,首要的一条必须建立和健全职代会制度,严格按章程、法律的要求规范运行,组织上落实机构、编制,形式上到位。另外,还要利用和发挥民主评议干部制度、厂务公开制度、职工董事制度、职工监事制度等民主管理的形式,使广大职工利益诉求、管理企业有组织、有渠道,以正当的途径真正行使民主权利。
把维护劳动经济权益作为工会履行基本职责的首要任务。在国有企业维护好职工的劳动经济权益,必须做到源头参与、全程介入。其一,充分认识劳动合同的重要性,全面参与劳动合同文本的起草和讨论,从源头和起点上维护职工的劳动经济权益。其二,建立和完善平等协商、集体合同机制,确保集体合同中所涉及职工劳动经济权益符合劳动合同并依法依规得到保障,履行过程中注意检查,及时修正。其三,积极参与企业涉及职工经济权益的分配办法、工资标准、绩效考核、休假制度、社会保险等政策、规定的讨论和制定,从静态和动态上保证职工的经济权益与企业的经济发展相协调,落实国家政策法规所明确的劳动者经济权益。其四,过问职工的劳动关系的变更情况,规范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等环节,避免职工利益受到侵害。其五,建立劳动争议调解机制,健全各级工会劳动争议调解组织,畅通职工利益诉求渠道,及时调解矛盾,避免群体性事件发生。其六,教育职工遵守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其七,在企业改制破产工作中也要做到源头参与,全程介入,如了解国家相关政策法规以及改制企业的具体情况,做到心中有数,积极建设。又如:选派业务能力较强的人员参与改制的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参与决策和政策、章程等的制定,还要监督并落实职代会通过的人员安置方案、经济补偿等事宜,使职工在改制破产中获得自己应得的利益。
切实做好扶贫帮困工作。国有企业经过多年的改革,的确有了较大的发展,但不要忘记,一些职工是付出了代价的,有不少下岗职工和困难职工,子女上学或患大病已成为导致本人或家庭困难重重、一贫如洗的主要“杀手”。工会特别要做好以下几项工作:一是要增强职工应对重大疾病的医疗保障能力,通过自筹或募捐建立各种基金以及与社会保险机构联手,给职工以救助。二是建立帮困助学机制,使困难职工的子女能够顺利跨入校门。三是坚持慰问工作,缓解职工的困难,提高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能力。四是要形成多方拨款、捐款、创效机制,为扶贫帮困提供资金保障。五是加强对下岗、困难职工的培训,提高素质和技能,并积极联系、推荐,为其就业、上岗提供尽可能的帮助。
加强工会干部队伍建设,提升工会工作水平。面对新型契约化的劳动关系,面对劳动经济权益成为工会履行基本职责的首要任务,国有企业的工会工作没有一支高素质强能力的干部队伍是无法适应的。其一,提高政治素质,认真学习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增强搞好国企工会工作的信心。其二,提高业务素质,刻苦学习工会工作所涉及到的政策、法律、法规、章程、规定等,不当外行。其三,提高精神素质,要养成和保持主动进取、争创一流、朝气蓬勃、奋发向上的工作状态,牢记“群众利益无小事”,把群众冷暖放心上。其四,提高工作能力,要加强文字表达、语言表达、工作策划、组织协调、谈判协商、运用电脑等方面的培训,做到独当一面,胜任本职。其五,提高工作水平,要勇于创新、善于创新,不断改进工作方式和方法,在复杂、变化的形势下,切实为职工谋利益,无愧为职工利益的代表者。
(责任编辑:胡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