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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随着网络的快速发展以及全球互联网的应用和普及, 网络早已充斥着大众生活的方方面面, 但与此同时, 也暴露出形形色色的网络安全问题, 特别是针对每个人息息相关的个人信息安全问题。《网络安全法》作为网络安全的规定, 全面的规定了网络的建设、运营、维护、使用以及监督, 是对各行各业的网络安全制度提出综合整体的要求, 而《电子商务法》则在网络运行安全和网络信息安全层面, 有更为具体和延展性的细化规定, 尤其是对电子商务消费者网证中个人信息权益保护的重视。
关键词:网证个人信息; 电子商务; 保护
电子商务迅猛发展给人们的生活带来丰富的商品和便捷的服务,与此同时,消费者对于电子交易过程中所导致的个人信息安全问题也愈加重视。一般而言, 电子商务中的信息包括由信息本身联系到某一特定的个人, 如身份证、护照、指纹等,或在其日常生活中所形成的信息, 如教育经历、通信记录、行踪轨迹等。网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第一研究所认证发布的电子凭证。
一、电子商务网证个人信息收集与使用
电子商务环境下,个人信息收集方式繁多,内容涉及信息安全的各个方面,从而导致信息被滥用的情况。个人信息安全问题日渐突出。除徐玉玉案,万家豪事件,还有许多新闻报道用事实与数据向我們展示着个人信息泄漏的严重性,随着一次次曝光,《网络安全法》也逐步完善,它将会更好的为个人信息安全护航。《网络安全法》中针对网证中个人信息的收集和使用都有着明确的标准,授权要同意且正当必要,安全保障,责任明确以及诚信履行等。
二、电子商务中个人信息收集使用存在的安全隐患
进入信息时代,网络用户的猛速增加,加之电子商务深入企业和消费者中,个人信息安全事件屡有发生,网证信息遭遇不正当收集或恶意使用、泄露等,不但威胁网络的安全,而且严重影响电子商务的发展和个人信息的保护。电子商务中网证个人信息所存在问题分析如下:
(一)市民个人信息保护意识不够
只要没有物质上影响,对信息的泄漏不会用法律的手段。由于社会观念、信息科学技术及立法规划的原因,导致消费者对个人信息的关注程度不高。利用互联网技术对数据作出科学的分析,将用户感兴趣的商品或所需的服务推荐给他们,供其更高效的选择和消费,这种方式是消费者个人信息被使用的最常见途径之一。
(二)个人信息二次开发利用,破坏信息的有效性
经营者、消费者之间的诚信问题日益突出,尤其是商家对数据的二次开发利用。虽然经营商主要目的是向顾客提供持久服务和宣传商品促销信息,但这是对个人信息的滥用、泄露,严重影响消费者的隐私。同时电子的交易信息在网络上传输的过程中被非法地修改、删除或重放,使信息失去了真实性和完整性。
(三)非法收集、使用、存贮个人信息
消费者在电子交易过程中,个人信息会暴露在网络平台,一些不法分子盗取个人信息,并利用信息进行欺诈等不法活动。电脑网络系统本身也会存在安全隐患,易使得不法分子利用木马病毒侵入电脑系统,篡改、盗取账号,致使消费者个人财产及信息安全受到损害。
三、电子商务中网证个人信息的保护
大数据时代,市民的日常生活已与信息网络紧密相连,为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发展,电子商务中个人信息收集使用必须做到合法合规。
(一)电子商务中个人信息的主体权利
电子商务中网证信息的收集、更改与注销等主体权利的保护法规,确保网证信息收集使用的合法性、保障用户的个人权利,《电子商务法》规定禁止对个人信息主体行使以上权利设定除外的附加条件,进一步加强了个人主体权利实现的强制力。
(二)网证个人信息使用的特定保障
《个人信息安全规范》规定:个人信息控制者对于利用用户画像而影响或干扰其决策时, 应当告知申诉途径。电子商务经营者在收集用户信息时, 都应在用户注册界面通过用户使用协议或隐私政策。
网络信息安全部门设立专业的职能部门和工作人员处理个人信息保护工作, 可以及时发现、解决问题并指导经营者,从而保障用户信息使用安全。与此同时, 网络经营者需完善内部数据管理制度, 将用户个人信息系统化的整理和划分, 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和处理程序。
(三)第三方信息交互平台风险转移和规范信息泄露的投诉处理
确定专门的权威第三方平台,在电子交易过程中,消费者将个人信息提供给可靠的第三方平台。信息的处理由第三方平台进行,通过信息技术完成个人信息与经营者的交互,完成风险转移,提升第三方非法使用用户个人信息的难度。
电子商务经营者在处理信息泄露、篡改等此类问题时,首先对投诉事项迅速记录,进而向消费者询问相关线索。然后,检验问题真实性并对其立刻启动风险预警,核查信息系统出现漏洞的情况,并采取信息技术救急措施,依照法规程序向相关的部门报告备案,最终处理结果及时反馈于消费者。
(四)网证个人信息数据合规企业的义务
许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商,在用户注册页面和网站首页放置用户许可协议以及隐私政策,但在如何公开收集使用规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目的等无统一标准。根据《个人信息安全规范》规定,企业在进行信息收集前就应当向被收集信息者明示所提供产品和服务的区别,以及需要收集信息的类别、目的、使用方式,对外公开情况等,并获得许可使用。
网证个人信息安全目前成为一种新的社会问题,伴随互联网技术深度发展,很大程度上影响到国家的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总体来看,网络信息安全形势愈加严峻,电子商务中个人信息安全保护也不可小觑。
参考文献:
[1]孟洁.《电子商务法》中的个人信息保护[N].中国工商报, 2018-11-26.
[2]宁宣凤, 吴涵, 陈胜男, 付昊.叶上初生并蒂莲─—最新出台的《电子商务法》与《网络安全法》之比较[J/OL]. 2018-10-23.
关键词:网证个人信息; 电子商务; 保护
电子商务迅猛发展给人们的生活带来丰富的商品和便捷的服务,与此同时,消费者对于电子交易过程中所导致的个人信息安全问题也愈加重视。一般而言, 电子商务中的信息包括由信息本身联系到某一特定的个人, 如身份证、护照、指纹等,或在其日常生活中所形成的信息, 如教育经历、通信记录、行踪轨迹等。网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第一研究所认证发布的电子凭证。
一、电子商务网证个人信息收集与使用
电子商务环境下,个人信息收集方式繁多,内容涉及信息安全的各个方面,从而导致信息被滥用的情况。个人信息安全问题日渐突出。除徐玉玉案,万家豪事件,还有许多新闻报道用事实与数据向我們展示着个人信息泄漏的严重性,随着一次次曝光,《网络安全法》也逐步完善,它将会更好的为个人信息安全护航。《网络安全法》中针对网证中个人信息的收集和使用都有着明确的标准,授权要同意且正当必要,安全保障,责任明确以及诚信履行等。
二、电子商务中个人信息收集使用存在的安全隐患
进入信息时代,网络用户的猛速增加,加之电子商务深入企业和消费者中,个人信息安全事件屡有发生,网证信息遭遇不正当收集或恶意使用、泄露等,不但威胁网络的安全,而且严重影响电子商务的发展和个人信息的保护。电子商务中网证个人信息所存在问题分析如下:
(一)市民个人信息保护意识不够
只要没有物质上影响,对信息的泄漏不会用法律的手段。由于社会观念、信息科学技术及立法规划的原因,导致消费者对个人信息的关注程度不高。利用互联网技术对数据作出科学的分析,将用户感兴趣的商品或所需的服务推荐给他们,供其更高效的选择和消费,这种方式是消费者个人信息被使用的最常见途径之一。
(二)个人信息二次开发利用,破坏信息的有效性
经营者、消费者之间的诚信问题日益突出,尤其是商家对数据的二次开发利用。虽然经营商主要目的是向顾客提供持久服务和宣传商品促销信息,但这是对个人信息的滥用、泄露,严重影响消费者的隐私。同时电子的交易信息在网络上传输的过程中被非法地修改、删除或重放,使信息失去了真实性和完整性。
(三)非法收集、使用、存贮个人信息
消费者在电子交易过程中,个人信息会暴露在网络平台,一些不法分子盗取个人信息,并利用信息进行欺诈等不法活动。电脑网络系统本身也会存在安全隐患,易使得不法分子利用木马病毒侵入电脑系统,篡改、盗取账号,致使消费者个人财产及信息安全受到损害。
三、电子商务中网证个人信息的保护
大数据时代,市民的日常生活已与信息网络紧密相连,为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发展,电子商务中个人信息收集使用必须做到合法合规。
(一)电子商务中个人信息的主体权利
电子商务中网证信息的收集、更改与注销等主体权利的保护法规,确保网证信息收集使用的合法性、保障用户的个人权利,《电子商务法》规定禁止对个人信息主体行使以上权利设定除外的附加条件,进一步加强了个人主体权利实现的强制力。
(二)网证个人信息使用的特定保障
《个人信息安全规范》规定:个人信息控制者对于利用用户画像而影响或干扰其决策时, 应当告知申诉途径。电子商务经营者在收集用户信息时, 都应在用户注册界面通过用户使用协议或隐私政策。
网络信息安全部门设立专业的职能部门和工作人员处理个人信息保护工作, 可以及时发现、解决问题并指导经营者,从而保障用户信息使用安全。与此同时, 网络经营者需完善内部数据管理制度, 将用户个人信息系统化的整理和划分, 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和处理程序。
(三)第三方信息交互平台风险转移和规范信息泄露的投诉处理
确定专门的权威第三方平台,在电子交易过程中,消费者将个人信息提供给可靠的第三方平台。信息的处理由第三方平台进行,通过信息技术完成个人信息与经营者的交互,完成风险转移,提升第三方非法使用用户个人信息的难度。
电子商务经营者在处理信息泄露、篡改等此类问题时,首先对投诉事项迅速记录,进而向消费者询问相关线索。然后,检验问题真实性并对其立刻启动风险预警,核查信息系统出现漏洞的情况,并采取信息技术救急措施,依照法规程序向相关的部门报告备案,最终处理结果及时反馈于消费者。
(四)网证个人信息数据合规企业的义务
许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商,在用户注册页面和网站首页放置用户许可协议以及隐私政策,但在如何公开收集使用规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目的等无统一标准。根据《个人信息安全规范》规定,企业在进行信息收集前就应当向被收集信息者明示所提供产品和服务的区别,以及需要收集信息的类别、目的、使用方式,对外公开情况等,并获得许可使用。
网证个人信息安全目前成为一种新的社会问题,伴随互联网技术深度发展,很大程度上影响到国家的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总体来看,网络信息安全形势愈加严峻,电子商务中个人信息安全保护也不可小觑。
参考文献:
[1]孟洁.《电子商务法》中的个人信息保护[N].中国工商报, 2018-11-26.
[2]宁宣凤, 吴涵, 陈胜男, 付昊.叶上初生并蒂莲─—最新出台的《电子商务法》与《网络安全法》之比较[J/OL]. 2018-1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