误入无效婚姻,美少妇该不该赔了青春又折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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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夫挥洒重金“金屋藏娇”,事情败露后,夫妻俩一致对外,将“二奶”告上法庭,欲追回“包养”期间赠与“二奶”购买房屋的26万元。今年3月27日,江苏省苏州市沧浪区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审结——
  
  激情黄昏恋,26万购“金屋”藏“娇”
  
  今年60岁的朱炳成是苏州某公司的中层干部,由于事业有成、保养有方,从外表上看,他比实际年龄要小六七岁。3年前,在一次朋友聚会中,他与30岁的宋廷芳相识。宋廷芳长得丰满妩媚,正是朱炳成喜欢的那种女性;而宋廷芳也被朱炳成的成熟风度和见多识广所折服。两人一见钟情,相见恨晚,很快擦出了“爱”的火花。
  宋廷芳的老家在安徽,自己一个人在苏州打工。在交往过程中,朱炳成对宋廷芳处处关心体贴。久而久之,他和宋廷芳的关系越来越亲密,而和妻子在一起的时间越来越少。朱炳成总是以“应酬多”、“事情忙”为由,逃过了妻子的“盘查”。
  朱炳成遇上这段感情后,变得更加容光焕发。为了获得宋廷芳的芳心,朱炳成出手越来越阔绰。但是,小心谨慎的他,只字不提自己已有家室的事实。他对宋廷芳说自己的妻子已经病故,兄弟姐妹都在国外,在苏州他也是孤身一人;他虽然事业有成,但生活并不幸福,需要有人照料。就这样,宋廷芳被朱炳成的花言巧语打动了。
  为了长期维系这种关系,2005年11月,朱炳成将多年积攒的“私房钱”拿了出来,同时又向朋友借了一部分钱,凑齐了26万元,为宋廷芳买了一套60平方米的二手房。自此,他开始了金屋藏娇的生活。
  在购房过程中,朱炳成是以宋廷芳的名义签订购房合同的,并将房屋产权也登记在宋廷芳名下。他们还摆了宴席,举办了结婚仪式,堂而皇之地过起了夫妻生活。周围邻居也以为他们是一对老夫少妻。
  
  重返家庭,夫妻联手告“二奶”
  
  俗话说,纸终究包不住火。2006年11月,因为一条短消息,宋廷芳发现了朱炳成已经结婚的事实。她气愤之余,多次上门吵闹,并以自杀相威胁,要朱炳成离婚。而此时的朱炳成己顾不上宋廷芳了,一心想着怎么才能平熄“后院之火”。
  朱炳成的妻子大梦初醒,她跟丈夫摊牌:要么马上离婚,要么和宋廷芳彻底了断。在亲情的感召下,朱炳成决定放弃宋廷芳,重回妻子的怀抱。得到妻子的原谅后,朱炳成开始心痛了:那26万元可不能白扔了呀!他和妻子迅速达成“一致对外”的协议:联手讨还赠与宋廷芳的26万元。
  今年1月15日,朱炳成夫妇将宋廷芳起诉至法院,要求确认朱炳成的赠与行为无效,并要求宋廷芳返还购房款26万元。
  朱炳成的妻子认为,丈夫给宋廷芳购买房子的钱,应属夫妻共同财产,朱炳成隐瞒妻子,侵犯了妻子的共同财产所有权,20多万元不是正常支出,应征得共有人同意,一方不得擅自使用。并且,朱炳成和宋廷芳有不正当关系,违反了社会公德。
  宋廷芳拿到起诉状后感到一阵晕眩,自己多年的青春献给了朱炳成不说,如今他却要起诉她归还购房款。宋廷芳认为,当初她和朱炳成已经举办了结婚仪式,也就成了正式夫妻,朱炳成一直推托事情多才没有办理结婚登记。宋廷芳还认为,朱炳成是将个人财产赠与自己,自己是善意取得财产的第三人。
  因为这场官司,宋廷芳受到抑郁症的困扰,只有服用药品才能入睡。冷静下来后,对于之前发生的一切,她后悔不已。在被起诉的同时,宋廷芳也进行了刑事自诉,告朱炳成重婚罪,但之后她又主动撤诉。谈及朱炳成的妻子,宋廷芳并无恨意。在她看来对方也是受害者,她虽然赢回了丈夫,但丈夫背叛情感带来的伤害是任何东西也换不回的。
  在法官的主持下,最终三方达成调解协议,由宋廷芳返还10万元,余款视作朱炳成夫妻自愿赠与宋廷芳的。
  目前,宋廷芳至今仍不能相信,她和朱炳成的“婚礼”是无效的。当时他们举办了仪式,虽然男方只有朱炳成一人到场,但在宋廷芳眼里,按她老家的风俗,举办这样隆重的婚礼就是结婚了,领不领结婚证证无所谓。宋廷芳表示,希望从此以后自己能过上平静的日子。
  
  【案情说法】
  据宋廷芳的代理人江苏苏州新天伦律师事务所贾律师介绍,本案虽然调解成功,但也引起了两点争议。
  其一,宋廷芳是否有获得赠与的权利?有人认为,宋廷芳和朱炳成的婚外情有悖道德,甚至是一种典型的财色交易,为法律所禁止,是一种违法行为。因此,这种赠与关系并不成立。法律界人士则认为,道德和法律有时会不同,对侵权赔偿纠纷,应当依照法律而非道德进行评判。虽然他们的婚外情有违道德,但其民事法律行为与其他民事法律行为一样,受法律同等保护;而法律也没有“当事人不能接受已婚者给付财产”的禁止性规定。因此,宋廷芳和其他民事主体一样,有接受他人(包括朱炳成)给付财产的权利。
  其二,宋廷芳接受赠与,是否侵害原告妻子权益?有人同情朱炳成的妻子,认为她是最大的受害人,不仅精神、感情受到伤害,还在财产上受损,于理于法都是说不过去的。宋延芳该为这一切“埋单”。而法律界人士认为,没有特殊约定,朱炳成和妻子的财产属夫妻共同财产,双方享有平等的处理权。朱炳成私自将部分共同财产给了宋廷芳,侵害妻子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共同所有权。因此,侵害妻子权益的是朱炳成,与宋廷芳的接受行为没有因果关系。朱炳成的行为侵害了妻子的权益,需承担相应民事责任。此外,宋廷芳在接受朱炳成的赠与时,也没有核实对方婚姻状况、款项来源、性质的法律义务。
  (本文人物均为化名)
   (编辑/李贤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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