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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以来,受“管理法”思维的束缚,我国高校惩戒教师行为的法治化程度严重不足。首先,教育主管部门依据“规范性文件”行政的状况,限缩了高校作出惩戒教师行为的自治权限,弱化了高校惩戒权行使的民主正当性。其次,高校惩戒教师行为的程序性要件不足,惩戒措施与教师违规或违约行为的情节轻重状况不匹配。最后,高校惩戒教师行为所产生的争议,缺乏完善的权利救济机制。从“管理法”到“平衡法”的转变,要求将高校惩戒教师行为纳入法治的视野,强化高校惩戒权行使中自治与法治的有机整合。一方面,强化高校惩戒权行使中国家法与自治法的良性互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