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购物惹纠纷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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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未成年人持币消费已不再局限于购买学习用品、日用品等小额商品,在餐饮、娱乐、培训、电器等方面大额消费现象屡见不鲜。随着电子商务的不断发展,大批未成年人也加入了网购大军的行列。如果未成年人购买的是一些危险或不健康商品,无疑会损害他们的身心健康;如果未成年人偷刷父母的信用卡,或是在父母不知情的状况下购买金额较大的物品,家长要求退货时则很容易面临法律纠纷。
  案例1:未成年人高额消费,家长要求退款惹纠纷
  14岁的小林是一名初二学生,也是一名地道的“果粉”,特别痴迷苹果手机。2018年春节后,小林攒了不少压岁钱,于是有了买苹果手机的想法。2018年3月初,小林在同学的陪同下,来到某电器城,花5500元买到了梦寐以求的苹果6手机。小林的父母发现后,认为孩子不宜使用贵重的手机,因为这样不但不安全,而且会影响孩子的学习。于是,他们拿着手机找到商家要求退货。
  不过,商家表示,由于小林个头较高,无法判定其是未成年人,自己并没有强买强卖,而且商品是明码标价,在价格和质量方面均未欺骗未成年人。何况商品一旦拆封使用,就无法再销售,所以拒绝退货。林先生被拒绝后,向当地消费者协会求助。经过多次调解,商家才同意全额退款。
  案例2:未成年人网上高消费,商家拒不退款
  小陈是一名初一学生。他的父亲陈先生为了让他养成良好的理财习惯,以自己的名义给小陈开了一个银行账户,把小陈的压岁钱、零花钱都存在了银行卡中。后来为了方便联系,陈先生给小陈添置了一部手机。小陈注册了淘宝、当当账户,并借父亲的身份证办理了支付宝账户。网购的便利让小陈尝到了甜头。渐渐地,除了购买学习用品之外,小陈有时也会购买一些生活用品。2018年“双十一”(11月11日)网购高峰期间,小陈在没有和父母商量的情况下,花3000元给自己添置了一部智能手机。
  小陈的父母发现后认为,自己没有购买手机的意向,也没有在网上购买该物品,是自己的儿子下单购买的,而其未满18周岁不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因此该合同无效,拒绝签收这部手机。
  但商家认为,下单的客户使用的是陈先生的账号,而且是经过实名验证的,在提交订单时商家不可能确认到底是谁下的单,只能照单发货,并且自己的货物没有任何瑕疵,对方有义务接货付款。双方为此争执不下,至今尚未妥善解决。
  案例3:未成年人消费权益受损,依法享有索赔权利
  2018年10月28日下午,小学二年级学生小天(化名)在校门口的商店花5毛钱抽奖抽中一把玩具槍。随后,他将装有子弹的玩具枪放进书包。在上数学课时,经不住玩具枪的诱惑,小天把手伸进书包里玩枪。没想到,玩具枪子弹在书包里突然爆炸,小天的左手被炸伤,小指的表皮被烧破,部分小臂被烧伤,小臂和手掌起了好几个水泡。据查,让小天受伤的手枪很轻,不及成年人的一个手掌大,是塑料制成的。弹药为圆形的火药圈,将其嵌进转轮即可使用。枪上没有任何商标和安全标识。
  事故发生后,小天父母找到商店要求赔偿,商店又把责任推给玩具生产商,几方相互推卸责任,最终闹上法庭,以商店生产商共同赔偿了事。
  以案说法:
  现实生活中,商家侵犯消费者权益或不合格商品给消费者带来人身财产损失的情况时有发生。因年龄、智力等特殊情况限制,未成年人的消费行为及其结果与成年人有所不同。如何有效保障未成年人的权益?在消费过程中权益受损时,他们又应如何维权呢?
  一、关于未成年人消费行为的法律分析
  根据《民法总则》的规定,18周岁以上的自然人为成年人,不满18周岁的自然人为未成年人。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16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案例一中,小林14岁,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独自购买5500元手机的行为已超出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范围,其与经营者之间产生的买卖合同关系,应征得其法定代理人同意;其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小林的父亲作为孩子的法定代理人,有权要求撤销孩子购买手机的合同。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未成年人网络购物的合同效力
  对于未成年人网购的合同效力问题,目前法律界尚有分歧。笔者认为,网络购物中,电子合同当事人的缔约能力仍应适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根据《民法总则》的规定,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必须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只能进行与其年龄、智力、精神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买卖合同需要双方当事人都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必须经其法定代理人追认后才有效。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
  案例二中,小陈尚属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本身不具有3000元标的的缔约能力。订立合同后,陈先生作为监护人并没有追认合同为有效,此合同也不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纯获利益的合同,因此,该合同因未得到监护人的追认而无效。
  目前,我国没有对这种现象进行明确的界定,未出台相关司法解释和指导性案例。但是,网络交易中,未成年人隐瞒家长“钻空子”的行为时有发生,一旦家长不认可交易,将会引起一系列纠纷。因此,商家在交易时要多留心,了解对方的基本情况后再做买卖,以免产生不必要的交易纠纷。
  三、未成年人在消费中权益受损,应如何维权?
  1.如果是未成年人在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范围内,与经营者之间产生的买卖合同关系,那么,未成年人可以依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要求经营者承担违约责任。
  2.如果是未成年人在超出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范围,与经营者之间产生的买卖合同关系,而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进行撤销或没有进行追认,那么该合同无效,经营者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3.如果该产品的质量问题属于产品缺陷,存在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并造成实际购买者人身或者财产损失的情况,未成年消费者及其法定监护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追究产品责任。所谓产品责任就是一种特殊的侵权责任。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一旦消费者的人身财产安全受到侵害,消费者有权依法要求厂家和销售商进行补偿。
  案例三中,小天在小卖部用5毛钱抽奖抽中的玩具枪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并事实上造成了小天的人身、财物损害,那么,小天及其监护人可以要求该玩具枪的销售者、生产者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4.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4条的规定,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也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明知或者应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承担连带责任。
  【编辑:潘金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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