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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数字千年版权法把知识产权当做私有财产,其中规定的接触控制技术不仅有碍于消费者欣赏作品,而且给他人利用已出版的版权材料创造新作带来不便。版权保护措施反规避条款,特别是其禁止规避技术交易的规定,减少了传统版权法所允许的他人使用版权作品的机会,禁止规避技术交易的条款应仅规制行为人向第三方买卖技术措施的行为。相关的侵权诉讼只能针对那些通过规避版权保护技术,真正危害了版权利益或者非法进行相关技术交易的行为人。另外,区分版权接触控制技术和版权权利保护措施有利于作品的合理使用。
关键词:接触控制措施 反规避条款 交易 合理使用 数字千年版权法
网络用户很容易在网络上获得一些解密工具规避版权人的技术措施,更糟糕的是任何人通过计算机和网络可获得那些被解密作品的复制品。版权法一方面通过授予作者版权鼓励作品的创作,另一方面版权法的最终目的却是推动科学技术和文学艺术的进步,版权的范围和期限限制就是用来保障他人使用、享受作品的公众利益,技术保护措施的出现总体上被认为是偏向保护版权人。例如,一些公共领域的材料因技术保护措施变得不可接触,削弱了版权期限和可版权性标准的意义;技术限制让作品的复制品只能在特定的机器上使用,损害了首次销售原则规定的读者再次销售或者处置复制品的权利;反规避版权保护技术措施的条款也阻滞了软件反向工程研究,对版权保护例外条款的规定产生了不利影响。
在电子照相和比特技术之前,你要想复制一本书就得手写,把这些手写的复制品从一个地方带到另一个地方也是件费力的活儿。不管是版权作品还是非版权作品一旦数字化后,不会像盒式磁带那样容易损坏,和传统的有形复制品比较起来数字化作品所需储存介质轻巧、便携,能通过互联网向世界各地迅速传播。
一、新千年数字化作品版权保护技术的发展
CSS是电影制片厂用在DVDs上的加密系统,只允许获得解密密码的被许可者播放、复制其内容,例如推向大众市场的第一代计算机程序软盘就含有反复制技术。2005年,一些从事计算机安全研究的人发现:当消费者将音乐光盘插入计算机播放时,索尼“XCP”数字版权管理系统的一种恶意软件也随即装入用户计算机,他人可毫无顾忌地访问计算机上的私密信息,并成功隐蔽身份。同时“XCP'’数字版权管理系统还会在消费者不知情的情况下装入MediaMax,消费者的计算机程序很难对“XCP”、MediaMax定位,也没有添加或者删除菜单来卸载它们。因此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要求索尼公司做到以下三点:第一,要求索尼产品的外包装或者在终端用户使用许可协议上披露上述版权技术保护措施的相关信息,并提示用户计算机可能面临的安全风险。第二,不准上述所谓内容保护“恶意”软件以任何隐蔽的方式装入用户计算机,即使装上也能被查找、定位、删除。第三,除非消费者能有合理地、有效的卸载手段,否则索尼不能在其计算机上安装任何内容保护软件。
近来软件商开发出来了像SecuROM,SafeDisc,和StarForce这样硬件、软件兼备的技术保护措施。例如索尼开发了一款叫Spore的电子游戏,就带有直接控制消费者在计算机硬盘上复制的技术保护措施;当消费者在计算机上插入带有SecuROM的光盘,版权人通过该软件技术保护措施,要求使用者在指定的时间里激活(有时通过在线激活)技术保护措施才能播放光盘,并且激活的次数受到限制。该技术措施还能限制诸如消费者对自己计算机上图形卡这样不太重要硬件的升级。最后SecuROM能侦测到消费者播放光盘时,是否在运行其他一些竞争性的软件以规避激活、认证等技术保护措施。
二、数字千年版权法(DMCA)的版权保护技术措施条款(§1201)
Css使用特定的算法对影碟音响和画面加密,相应地播放者也可利用存储在影碟上的系列密钥进行解密。1999年秋一个叫Ion Johansen挪威少年,通过软件反向工程破解了Css加密算法和密钥,他和其他的同道者将获得的信息编成一种软件(DeCss),使得没有获得授权的计算机也能播放和复制享有版权保护的影碟,他们还将DeCss上传到互联网供公众免费下载。
1.版权保护的接触控制措施条款
1201(a)(1)(A)禁止下列规避行为:“任何人不能规避那些有效控制作品接触的技术措施。”1201(a)(3)(B)解释一个“有效控制接触作品”技术措施指在获得作者授权前提下,使用信息、程序、手段能够接触作品,从技术的意义上理解包括任何接触数字化作品的电子保护措施。
(1)“接触”。每种使用数字化作品的行为的前提是数字作品能通过恰当的技术被接触,正如Ginsburg教授说的:“每次感知或者复制作品的前提是先得接触到作品。”众议院的立法报告也认为:“和接触控制相关的规避、交易条款指一个人没有获得授权时却接触到复制品或者录音制品。”需要明确的是“接触”指作品使用者的接触行为而不是指接触者所使用的技术。“规避技术保护措施的行为是指在脱离了版权人对版权作品接触控制的情况下,相当于他人为了获得作品的复制品打开锁破门而入,不过这里使用的是电子技术而已”。《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实施法和在线版权责任限制法》立法报告:“合理使用”不会允许你砸开图书馆的锁去“合理”复制“里面的书籍,它也不会让你以复制文章和与朋友分享的名义去窃取书亭里面的书籍。参议院也形容“接触控制规避”为:“行为人非法使用工具破门而入,其主要目的是进入房子。”从这个角度看,接触控制使得版权人以一定的条件让特定的使用者获得作品并支付费用。游戏软件上的密码口令禁止非付费的使用者在网上进入,还有电子“认证体系”禁止未获授权的使用者接触版权作品。另外,接触控制是限制作品的特定使用而不是权利控制,电子书阅读器禁止使用者复制、印刷、传输数字书籍是权利控制而不是接触控制,因为使用者还是能阅读版权作品,该措施显然不是阻止消费者感知作品。
(2)“有效”。虽说影音加密的最终目的不是阻止用户观看影视而是阻止复制,但是影音的播放者没有密码和编码算法就不能实际(有效)接触到作品。“deepUniversal City Studios,Inc.v.Corley”一案就是影音版权人“有效”控制接触的例子:被告Corley网站能链接到有内容解密软件(Dcss)的其他网站上,Dcss能让使用者规避数字版权系统,复制和未经许可观看影碟(DVD)。使用者不仅能解密和完美地复制、传输原告具有版权的影碟,而且可把相关的解密软件通过网络向他人传递,其他人只需点击一下鼠标,就能在世界上的任何角落通过互联网接触到版权作品。Corley自己虽没有规避影音公司的版权保护技术措施(接触控制技术),但他违反了数字版权法1201(a)(2)禁止规避技术的非法交易条款:“任何人不能生产、进口、向公众提供、提供、或者进行任何其主要目的用于规避那些有效控制作品接触的技术、产品、服务、装置、零部件非法交易。”庭审中被告认为原告的加密系统使用的是40位加密密钥的密码编写方法,不足以“有效控制”接触版权作品,换句话说能成功地被规避的技术不是有效的技术措施。对于有效技术措施(接触控制技术)的定义,法院认为1201(a)(3)(B)中“有效”控制前提就是要获得“版权人的授权”。没有影音公司的授权,被告不可能“合法获得接触控制密钥”对Css解密。法院还引用众议院司法委员会的对§1201的分析:技术措施“有效”的标准是指技术措施正常发挥作用,事实上以特定的方法控制接触版权作品。在本案之后,娱乐业巨头们利用§1201成功地进行了一系列针对媒体海盗行为的诉讼。其中有“Studiosv.Metro Goldwyn Mayer Studios,Inc”案,被告拥有解密和复制原告影碟的计算机软件,在没有获得授权情况下其被禁止向他人传播。Sony公司也利用§1201获得法院禁令,禁止网站所有者销售规避其PlayStation游戏密码认证程序的软件。 2.版权权利保护技术
§1201只禁止规避接触控制技术,规避版权权利保护本身不可诉。一旦某人获得接触版权保护下的作品,1201(a)(1)禁止规避接触控制就不适用于他随后的行为,即使是随后的行为规避了其他的技术保护措施。在RealNetworks,Inc.v.Streambox,Inc一案中,原告Real-Networks公司的RealPlayer软件可让使用者在线播放多媒体文件,版权人则使用原告的RealServer软件供消费者观看流媒体文件。原告使用一种叫“秘密握手”的验证序列保证RealServer只能被RealPlayer接受,版权人还在多媒体文件中使用“复制开关”控制RealServer软件是否允许消费者复制流媒体文件。被告Streambox,Inc公司开发了一种规避“秘密握手”的软件,这种软件能让使用者接受到RealServer文件,并且它也会忽略“复制开关”以便使用者复制流媒体文件。法官Pechman把“秘密握手”当做接触控制技术,把“复制开关”当做版权权利控制技术,被告的软件规避了这两种技术措施。法院也认为,“秘密握手”和“复制开关”组合使用的目的是阻止消费者复制流媒体文件而不阻止消费者观看流媒体文件,原告的技术只是一种版权权利控制却并不保护规避行为。也就是说,原告的技术即使是通过控制接触版权作品的技术来阻止复制,它却没有限制任何人接触——任何人都能接触到流媒体文件。
即使使用者只是想合理使用作品,但是大多数能规避版权权利保护的技术确实增大了版权侵权的危险。在上述的Corley一案中,解密软件可能只是用来播放影视的,但是被解码的影音复制品也可被大量非法传播,相似的情况也发生在“United States v.Elcom Ltd.”一案中,被告的软件规避了Adobe电子书限制文本复制的格式。然而,规避版权权利保护措施的技术也可能没有侵权的危险,例如其规避目的只是复制作品的一小部分,或者只是在使用者特定的计算机上生成加密的备份副本。规避程序的变异可让电子书的购买者合理使用,例如电子书的合法购买者能在另外一个计算机上阅读、复制备份、或者纸质打印。相同的变异技术也可让购买者从事生产、传播电子书的非法复制品。下面“Storage Technology”和“Chamberlain”两案就是例证。当然,大多数的规避复制或者版权权利保护措施的技术还是为侵权打开了大门。
3.版权保护规避技术的非法交易条款
数字版权法§1201(a)(2)版权保护规避技术的非法交易条款:“任何人不能生产、进口、向公众提供、提供、或者进行任何其主要目的用于规避那些有效控制作品接触的技术、产品、服务、装置、零部件非法交易”。如果一个人编写了软件用来规避自己享有版权的作品就没有违反§1201,也就是说反非法交易条款不针对规避方自己的行为,该原则也适合公司内部员工的规避行为。《代理法(第二次)重述》:“雇员在职责范围内从事的侵权行为责任由雇主承担,”这种规定同样适用于公司雇员在职务活动中的规避接触控制行为,公司将承担雇员这种违反数字千年版权法1201(a)(1)(A)的责任。雇员为了公司的利益从事规避行为被视为公司从事了规避行为,如果还有其他雇员给实际从事规避的雇员提供技术支持,公司不会为该种技术的交易承担责任,因为反非法交易条款不针对公司自身的行为。对于规避版权权利保护技术,美国国会有意识地区分了此种规避技术的“交易”和“使用”,即禁止前者允许后者。禁止“生产”用于规避权利保护的技术不应该理解为禁止规避者使用自己的规避技术。§1201(b)(1)中“进口、向公众提供、提供或者交易”一作同样解释,禁止帮助第三方规避者。规避复制控制技术的人不必承担责任,反交易条款规定:只有公开帮助他人,提供服务、产品、设备等规避技术的人才因§1201(b)承担责任。《2007知识产权执行法》)参议员Leahv and Comyn建议修改§1201(b)(2),增加规定“交易”的定义:运输、转移或者向他人销售,或者生产、进口、出口、控制、或者占有。
三、版权保护技术措施的格式条款
苹果计算机公司首席执行官史蒂文·乔布斯也说过:“盗版是苹果最大的敌人,我们的竞争对手是盗版而不是其他的服务商,合法购买在线音乐是善业。”苹果高级音频编码格式(AAC)音乐的下载速度是128千字节/秒,它同时使用一种叫FairPlay数字版权管理系统的软件,限制消费者只能对购买的歌曲进行一次复制下载,但是允许消费者不限制地向其他苹果用户传送,该系统还限制消费者不超过7个同样音乐列表的播放。
数字千年版权法本来是规定了版权保护规避技术的例外条款,例如反向工程或者是以合理使用为目的使两个计算机程序能够兼容。然而,苹果公司播放器的格式条款明确禁止所有的反向工程,它特别关注数字版权管理系统和软件/硬件兼容方面的反向工程。有趣的是苹果宣布:要是其他内容提供商愿意,苹果公司格式条款将提供不受电磁干扰非数字版权管理的音乐文件。苹果公司FairPlay数字版权管理系统有三个特点:第一,以前,只要是“实质性非侵权使用”,像买卖规避FairPlay技术(设备)是合法行为。数字千年版权法出台之后,不管规避技术(设备)是侵权性或者非侵权性使用,法律都规定了明确的法律责任。第二,尽管数字千年版权法有版权保护规避技术的例外规定,苹果FairPlay还是限制消费者不超过7个同样音乐列表的播放,它的这种功能就是复制控制,数字千年版权法把苹果FairPlay看作版权保护接触控制和复制控制技术。第三,因他人违反数字千年版权法17 U.S.C.§1201或者§1202而受到损害的任何人,可以以版权人的地位在联邦地区法院提起诉讼。传统版权侵权诉讼的提起者限制在版权人,但是,数字千年版权法就给了FairPlay版权管理措施相当于版权版权保护的地位。
关键词:接触控制措施 反规避条款 交易 合理使用 数字千年版权法
网络用户很容易在网络上获得一些解密工具规避版权人的技术措施,更糟糕的是任何人通过计算机和网络可获得那些被解密作品的复制品。版权法一方面通过授予作者版权鼓励作品的创作,另一方面版权法的最终目的却是推动科学技术和文学艺术的进步,版权的范围和期限限制就是用来保障他人使用、享受作品的公众利益,技术保护措施的出现总体上被认为是偏向保护版权人。例如,一些公共领域的材料因技术保护措施变得不可接触,削弱了版权期限和可版权性标准的意义;技术限制让作品的复制品只能在特定的机器上使用,损害了首次销售原则规定的读者再次销售或者处置复制品的权利;反规避版权保护技术措施的条款也阻滞了软件反向工程研究,对版权保护例外条款的规定产生了不利影响。
在电子照相和比特技术之前,你要想复制一本书就得手写,把这些手写的复制品从一个地方带到另一个地方也是件费力的活儿。不管是版权作品还是非版权作品一旦数字化后,不会像盒式磁带那样容易损坏,和传统的有形复制品比较起来数字化作品所需储存介质轻巧、便携,能通过互联网向世界各地迅速传播。
一、新千年数字化作品版权保护技术的发展
CSS是电影制片厂用在DVDs上的加密系统,只允许获得解密密码的被许可者播放、复制其内容,例如推向大众市场的第一代计算机程序软盘就含有反复制技术。2005年,一些从事计算机安全研究的人发现:当消费者将音乐光盘插入计算机播放时,索尼“XCP”数字版权管理系统的一种恶意软件也随即装入用户计算机,他人可毫无顾忌地访问计算机上的私密信息,并成功隐蔽身份。同时“XCP'’数字版权管理系统还会在消费者不知情的情况下装入MediaMax,消费者的计算机程序很难对“XCP”、MediaMax定位,也没有添加或者删除菜单来卸载它们。因此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要求索尼公司做到以下三点:第一,要求索尼产品的外包装或者在终端用户使用许可协议上披露上述版权技术保护措施的相关信息,并提示用户计算机可能面临的安全风险。第二,不准上述所谓内容保护“恶意”软件以任何隐蔽的方式装入用户计算机,即使装上也能被查找、定位、删除。第三,除非消费者能有合理地、有效的卸载手段,否则索尼不能在其计算机上安装任何内容保护软件。
近来软件商开发出来了像SecuROM,SafeDisc,和StarForce这样硬件、软件兼备的技术保护措施。例如索尼开发了一款叫Spore的电子游戏,就带有直接控制消费者在计算机硬盘上复制的技术保护措施;当消费者在计算机上插入带有SecuROM的光盘,版权人通过该软件技术保护措施,要求使用者在指定的时间里激活(有时通过在线激活)技术保护措施才能播放光盘,并且激活的次数受到限制。该技术措施还能限制诸如消费者对自己计算机上图形卡这样不太重要硬件的升级。最后SecuROM能侦测到消费者播放光盘时,是否在运行其他一些竞争性的软件以规避激活、认证等技术保护措施。
二、数字千年版权法(DMCA)的版权保护技术措施条款(§1201)
Css使用特定的算法对影碟音响和画面加密,相应地播放者也可利用存储在影碟上的系列密钥进行解密。1999年秋一个叫Ion Johansen挪威少年,通过软件反向工程破解了Css加密算法和密钥,他和其他的同道者将获得的信息编成一种软件(DeCss),使得没有获得授权的计算机也能播放和复制享有版权保护的影碟,他们还将DeCss上传到互联网供公众免费下载。
1.版权保护的接触控制措施条款
1201(a)(1)(A)禁止下列规避行为:“任何人不能规避那些有效控制作品接触的技术措施。”1201(a)(3)(B)解释一个“有效控制接触作品”技术措施指在获得作者授权前提下,使用信息、程序、手段能够接触作品,从技术的意义上理解包括任何接触数字化作品的电子保护措施。
(1)“接触”。每种使用数字化作品的行为的前提是数字作品能通过恰当的技术被接触,正如Ginsburg教授说的:“每次感知或者复制作品的前提是先得接触到作品。”众议院的立法报告也认为:“和接触控制相关的规避、交易条款指一个人没有获得授权时却接触到复制品或者录音制品。”需要明确的是“接触”指作品使用者的接触行为而不是指接触者所使用的技术。“规避技术保护措施的行为是指在脱离了版权人对版权作品接触控制的情况下,相当于他人为了获得作品的复制品打开锁破门而入,不过这里使用的是电子技术而已”。《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实施法和在线版权责任限制法》立法报告:“合理使用”不会允许你砸开图书馆的锁去“合理”复制“里面的书籍,它也不会让你以复制文章和与朋友分享的名义去窃取书亭里面的书籍。参议院也形容“接触控制规避”为:“行为人非法使用工具破门而入,其主要目的是进入房子。”从这个角度看,接触控制使得版权人以一定的条件让特定的使用者获得作品并支付费用。游戏软件上的密码口令禁止非付费的使用者在网上进入,还有电子“认证体系”禁止未获授权的使用者接触版权作品。另外,接触控制是限制作品的特定使用而不是权利控制,电子书阅读器禁止使用者复制、印刷、传输数字书籍是权利控制而不是接触控制,因为使用者还是能阅读版权作品,该措施显然不是阻止消费者感知作品。
(2)“有效”。虽说影音加密的最终目的不是阻止用户观看影视而是阻止复制,但是影音的播放者没有密码和编码算法就不能实际(有效)接触到作品。“deepUniversal City Studios,Inc.v.Corley”一案就是影音版权人“有效”控制接触的例子:被告Corley网站能链接到有内容解密软件(Dcss)的其他网站上,Dcss能让使用者规避数字版权系统,复制和未经许可观看影碟(DVD)。使用者不仅能解密和完美地复制、传输原告具有版权的影碟,而且可把相关的解密软件通过网络向他人传递,其他人只需点击一下鼠标,就能在世界上的任何角落通过互联网接触到版权作品。Corley自己虽没有规避影音公司的版权保护技术措施(接触控制技术),但他违反了数字版权法1201(a)(2)禁止规避技术的非法交易条款:“任何人不能生产、进口、向公众提供、提供、或者进行任何其主要目的用于规避那些有效控制作品接触的技术、产品、服务、装置、零部件非法交易。”庭审中被告认为原告的加密系统使用的是40位加密密钥的密码编写方法,不足以“有效控制”接触版权作品,换句话说能成功地被规避的技术不是有效的技术措施。对于有效技术措施(接触控制技术)的定义,法院认为1201(a)(3)(B)中“有效”控制前提就是要获得“版权人的授权”。没有影音公司的授权,被告不可能“合法获得接触控制密钥”对Css解密。法院还引用众议院司法委员会的对§1201的分析:技术措施“有效”的标准是指技术措施正常发挥作用,事实上以特定的方法控制接触版权作品。在本案之后,娱乐业巨头们利用§1201成功地进行了一系列针对媒体海盗行为的诉讼。其中有“Studiosv.Metro Goldwyn Mayer Studios,Inc”案,被告拥有解密和复制原告影碟的计算机软件,在没有获得授权情况下其被禁止向他人传播。Sony公司也利用§1201获得法院禁令,禁止网站所有者销售规避其PlayStation游戏密码认证程序的软件。 2.版权权利保护技术
§1201只禁止规避接触控制技术,规避版权权利保护本身不可诉。一旦某人获得接触版权保护下的作品,1201(a)(1)禁止规避接触控制就不适用于他随后的行为,即使是随后的行为规避了其他的技术保护措施。在RealNetworks,Inc.v.Streambox,Inc一案中,原告Real-Networks公司的RealPlayer软件可让使用者在线播放多媒体文件,版权人则使用原告的RealServer软件供消费者观看流媒体文件。原告使用一种叫“秘密握手”的验证序列保证RealServer只能被RealPlayer接受,版权人还在多媒体文件中使用“复制开关”控制RealServer软件是否允许消费者复制流媒体文件。被告Streambox,Inc公司开发了一种规避“秘密握手”的软件,这种软件能让使用者接受到RealServer文件,并且它也会忽略“复制开关”以便使用者复制流媒体文件。法官Pechman把“秘密握手”当做接触控制技术,把“复制开关”当做版权权利控制技术,被告的软件规避了这两种技术措施。法院也认为,“秘密握手”和“复制开关”组合使用的目的是阻止消费者复制流媒体文件而不阻止消费者观看流媒体文件,原告的技术只是一种版权权利控制却并不保护规避行为。也就是说,原告的技术即使是通过控制接触版权作品的技术来阻止复制,它却没有限制任何人接触——任何人都能接触到流媒体文件。
即使使用者只是想合理使用作品,但是大多数能规避版权权利保护的技术确实增大了版权侵权的危险。在上述的Corley一案中,解密软件可能只是用来播放影视的,但是被解码的影音复制品也可被大量非法传播,相似的情况也发生在“United States v.Elcom Ltd.”一案中,被告的软件规避了Adobe电子书限制文本复制的格式。然而,规避版权权利保护措施的技术也可能没有侵权的危险,例如其规避目的只是复制作品的一小部分,或者只是在使用者特定的计算机上生成加密的备份副本。规避程序的变异可让电子书的购买者合理使用,例如电子书的合法购买者能在另外一个计算机上阅读、复制备份、或者纸质打印。相同的变异技术也可让购买者从事生产、传播电子书的非法复制品。下面“Storage Technology”和“Chamberlain”两案就是例证。当然,大多数的规避复制或者版权权利保护措施的技术还是为侵权打开了大门。
3.版权保护规避技术的非法交易条款
数字版权法§1201(a)(2)版权保护规避技术的非法交易条款:“任何人不能生产、进口、向公众提供、提供、或者进行任何其主要目的用于规避那些有效控制作品接触的技术、产品、服务、装置、零部件非法交易”。如果一个人编写了软件用来规避自己享有版权的作品就没有违反§1201,也就是说反非法交易条款不针对规避方自己的行为,该原则也适合公司内部员工的规避行为。《代理法(第二次)重述》:“雇员在职责范围内从事的侵权行为责任由雇主承担,”这种规定同样适用于公司雇员在职务活动中的规避接触控制行为,公司将承担雇员这种违反数字千年版权法1201(a)(1)(A)的责任。雇员为了公司的利益从事规避行为被视为公司从事了规避行为,如果还有其他雇员给实际从事规避的雇员提供技术支持,公司不会为该种技术的交易承担责任,因为反非法交易条款不针对公司自身的行为。对于规避版权权利保护技术,美国国会有意识地区分了此种规避技术的“交易”和“使用”,即禁止前者允许后者。禁止“生产”用于规避权利保护的技术不应该理解为禁止规避者使用自己的规避技术。§1201(b)(1)中“进口、向公众提供、提供或者交易”一作同样解释,禁止帮助第三方规避者。规避复制控制技术的人不必承担责任,反交易条款规定:只有公开帮助他人,提供服务、产品、设备等规避技术的人才因§1201(b)承担责任。《2007知识产权执行法》)参议员Leahv and Comyn建议修改§1201(b)(2),增加规定“交易”的定义:运输、转移或者向他人销售,或者生产、进口、出口、控制、或者占有。
三、版权保护技术措施的格式条款
苹果计算机公司首席执行官史蒂文·乔布斯也说过:“盗版是苹果最大的敌人,我们的竞争对手是盗版而不是其他的服务商,合法购买在线音乐是善业。”苹果高级音频编码格式(AAC)音乐的下载速度是128千字节/秒,它同时使用一种叫FairPlay数字版权管理系统的软件,限制消费者只能对购买的歌曲进行一次复制下载,但是允许消费者不限制地向其他苹果用户传送,该系统还限制消费者不超过7个同样音乐列表的播放。
数字千年版权法本来是规定了版权保护规避技术的例外条款,例如反向工程或者是以合理使用为目的使两个计算机程序能够兼容。然而,苹果公司播放器的格式条款明确禁止所有的反向工程,它特别关注数字版权管理系统和软件/硬件兼容方面的反向工程。有趣的是苹果宣布:要是其他内容提供商愿意,苹果公司格式条款将提供不受电磁干扰非数字版权管理的音乐文件。苹果公司FairPlay数字版权管理系统有三个特点:第一,以前,只要是“实质性非侵权使用”,像买卖规避FairPlay技术(设备)是合法行为。数字千年版权法出台之后,不管规避技术(设备)是侵权性或者非侵权性使用,法律都规定了明确的法律责任。第二,尽管数字千年版权法有版权保护规避技术的例外规定,苹果FairPlay还是限制消费者不超过7个同样音乐列表的播放,它的这种功能就是复制控制,数字千年版权法把苹果FairPlay看作版权保护接触控制和复制控制技术。第三,因他人违反数字千年版权法17 U.S.C.§1201或者§1202而受到损害的任何人,可以以版权人的地位在联邦地区法院提起诉讼。传统版权侵权诉讼的提起者限制在版权人,但是,数字千年版权法就给了FairPlay版权管理措施相当于版权版权保护的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