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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罚并非万能,而是有其局限和天然的流弊.刑罚的目的、功能以及成本决定了刑罚的使用应是谨慎的、谦抑的,有边界的,尤其是对于轻微的刑事犯罪、无被害人犯罪、偶发犯等更是如此.基于对刑罚的限度与局限的认识,刑事政策上,在'抓大'的同时,我们还必须'放小',即对于不需矫治或矫治有可能的犯罪/犯罪人实行宽松的刑事政策,即非犯罪化、非刑罚化与非机构化的'放小'的刑事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