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我国著作权延伸性集体管理制度的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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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随着数字技术和网络技术的迅猛发展,作品的利用方式呈现多元化、复杂化的态势,我国传统的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对此显得捉襟见肘,以致现实中常常出现使用者愿意合法使用作品却难以找到著作权人的困境。为解决网络数字环境下使用者利用作品的难题,保障著作权人合法的权利,促进作品的广泛传播,我国应构建著作权延伸性集体管理制度。在构建该制度时,应该注意平衡著作权人、使用者及社会公众之间的利益,设计完善的监督体系,以便确保非会员著作权人的权利得以实现,方便使用者使用作品,降低著作权交易成本。
  关键词:著作权;延伸性集体管理;会员著作权人;非会员著作权人
  1著作权延伸性集体管理制度概念的界定
  延伸性集体管理是在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基础上对非会员著作权人作品进行管理的一种著作权利用、交易制度设计,其不仅可以管理会员的作品,而且根据法律的规定还有权管理非会员著作权人的作品。该制度能够较好地平衡著作权人与使用者之间的利益,既维护了著作权人的合法权利,又给使用者使用作品带来方便,同时降低了著作权交易的成本,是数字网络环境下解决作品使用困境的著作权调整机制。基于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的丰富经验及借鉴国外延伸性集体管理的成功经验,我国应建立和完善这一制度,以确保非会员著作权人的权利得以实现,并最终实现既方便使用者使用作品又能降低著作权交易成本,又能保障非会员著作权人利益的目标。
  著作权具有一定的公共性和社会性。从某种意义上说,著作权是具有一定公共性的资产,社会公众可以共享那些已经公开的思想。随着网络技术的不断发展,新资讯手段的多样化,网络侵权现象日益增加,纠纷也不断增多。世界各国著作权法为了更好的维护著作权人的权益,利用各种技术措施以保护其作品不受非法复制、传播。但是这些措施是一把双刃剑,一方面起着保护著作权人权益的作用;另一方面对作品的传播也有阻碍作用。而延伸性集体管理可以很好的解决这一矛盾。集体管理组织可以通过数字权利管理系统提供灵活多样的许可协议,以使用者可以接受的价格向使用者发放许可,使用者接受协议条件和支付价格后,就可以到特定的网络平台享用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可以代表会员权利人维护其权利,非会员可以通过精确的使用记录及时迅速地得到单独补偿。
  延伸性著作权集体管理是指具有广泛代表性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在国家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的授权下,可代表非会员开展其未明确授权的著作权集体管理业务。延伸性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是指依据法律规定,在某些特定的著作权领域赋予集体管理组织特殊权利,使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不仅有权管理会员著作权人的作品,而且有权“延伸”管理非会员著作权人的作品,即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可以在特定范畴内管理没有经过著作权人授权的作品。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与会员签订的著作权集体管理协议的效力同样适用于非会员,非会员享有与会员同样的权利。
  2构建延伸性集体管理制度的必要性
  2.1现实需要
  随着高新技术特别是数字技术和网络技术的高速发展和广泛使用,我国著作权保护面临的现实环境发生了极大的变化,现实中常常出现使用者愿意合法使用作品却找不到权利人的情况。这种情况下往往导致使用者侵权使用作品,著作权人的利益得不到有效保障,或是造成著作权交易成本虚高,不利于作品的广泛传播。为了解决我国著作权法面临的这些现实问题,我国应构建著作权延伸性集体管理制度。延伸性集体管理是我国适应新时代著作权保护、作品使用与传播的需要。
  2.2制度缺失
  由于数字技术和网络技术的不断发展和使用领域不断扩大,作品的利用形式呈现多元化、复杂化、规模化、频率高的态势,传统的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对此显得捉襟见肘。如果完全按照传统的“先授权后使用”方式使用作品,是非常不现实的,因为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无论代表性有多么的广泛,都不可能完全覆盖所有的作品,正如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副总干事马继超在著作权百年论坛上的发言所说:“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在发放授权的时候告诉使用者说,协会只能解决使用作品中99%的权利,尚余的1%的权利自己想办法另外寻求授权,这种做法听起来非常合理合法,但实际操作中非常不现实,使用者往往希望通过协会解决所有的问题,否则拒绝付费”。只能导致大量的著作权纠纷,同时造成资源的极大浪费。
  2.3保障孤儿作品著作权人的权利
  延伸性集体管理是我国解决孤儿作品使用问题的一种现实需要。孤儿作品是指尚在著作权保护期内而无法找到该著作权人作品。对于孤儿作品的利用,一般会导致两个后果,一是不经过著作权人的同意,直接利用该作品,从而可能构成侵权;另一种后果是因害怕受到侵权追诉而放弃对孤儿作品的利用。孤儿作品形成的直接原因是作品的版权信息不祥或者不确切。作品的版权信息不详是由于一些作品,如美术作品、摄影作品或者网络作品等,没有标识作者或著作权人的姓名、联系地址等信息。作品的版权信息不确切则可能是由于作者署笔名、假名,或者是由于作品的权利主体、权利人的联系地址等因素发生变动,而作品上的相关信息未及时作相应的变更,并且著作权人的信息也无法从其他公共渠道获得而造成的。这些情形都可能导致使用者无法找到真正的版权人。因此,为了保护孤儿作品著作权人的权利,保障这些孤儿作品能够被合法地利用以实现其价值,满足公众获取知识的需要,有必要通过允许集体组织延伸管理许可孤儿作品的使用。
  实际上,延伸性集体管理是以使用者为中心的制度,其延伸管理的目标是保护签订了许可协议的使用者可以放心使用作品,而不会受到起诉;而且对于使用者来说,从集体管理组织那里获得许可,可以节省搜寻成本和交易成本。如果个别非会员权利人试图起诉使用者,则发放许可协议的集体组织,可以通过预定的程序予以化解;如果该非会员权利人的起诉是合理的,由此引起的任何费用,将由集体管理组织来补偿。这样就避免了使用者在向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付费后还会被诉讼的风险,从而有效地保护了使用者的利益。   3关于著作权延伸性集体管理制度的构建
  3.1遵循利益平衡原则和经济效率原则
  构建我国延伸性集体管理制度应该坚持利益平衡原则和经济效率原则。利益平衡原则是妥善处理创作者、传播者、使用者和社会公众之间利益的基本原则。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设计应当考虑著作权的私人利益与公共利益之间的平衡,延伸性管理同样也需遵循这一原则。因为著作权法律制度是调整作品创作、传播和消费利益关系链的基本法律,既要保护创造、鼓励传播、也要促进消费,满足广大公众的精神文化需求。延伸性集体管理制度的设计要具有科学性、合理性和可操作性,不仅要保护好权利人的权益,防止著作权人的权利被架空,还要便于促进作品的适用与传播。延伸性集体管理制度是为降低非会员著作权人作品交易成本而设计的一种著作权交易模式,在制度设计上不仅要保障非会员著作权人权益,更要确保方便使用者利用作品、公众获取知识,以降低著作权交易的时间、人力、物力成本,因此要遵循经济效率原则。
  3.2完善非会员著作权人的权利
  我国《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草案第一稿、第二稿先后于2012年3月31日、2012年7月6号公布,有关延伸性集体管理的规定在各界引起了不小的争议,有些学者担心“延伸集体管理将架空著作权人的权利”,造成本国与外国同样的著作权人生存环境的不对等,使内地著作权人的生存空间受到进一步的挤压等。其实,这种担心是对延伸性集体管理制度的一种误解,不能将其理解为是对著作权的限制,因为它没有违反著作权人的主观意志强行剥夺他们对其作品享有的主动权和处分权,没有违背不经许可不得使用、不受委托不得代理的著作权基本原则,它仅仅是一种典型的国家为公众使用受保护作品的困境寻求解决办法而采用的权利管理方式,本质上不是著作权的限制,非会员著作权人不会因此被剥夺。在该制度下,非会员著作权人享有的权利主要有几方面:
  3.2.1获取作品使用费的权利
  著作权使用费是著作权人享有的著作财产权的集中体现,是著作权人最基本、最核心的利益所在。延伸性集体管理应当确保非会员著作权人享有跟会员著作权人同样的获取著作权使用费的权利,不能因其未与集体管理组织签订集体管理协议而拒绝向其分配著作权使用费。
  3.2.2议价权
  如果非会员著作权人不满集体管理组织所分配的著作权使用费,那么他可以跟集体管理组织协商定价。但是非会员著作权人的议价权应当受到一定的限制,即非会员著作权人只能在集体管理组织规定的最高分配标准范围内协商定价。这是为了保证每一个著作权人的权利是一致的,避免会员与非会员所分配的著作权使用费不平等现象。
  3.2.3拒绝延伸集体管理的权利
  著作权是私权,其权利的行使应当基于著作权人的意思自治。延伸性集体管理是为了保障著作权人的利益及方便使用者使用作品而设计的一种著作权交易模式,它是基于推定绝大多数著作权人愿意接受集体管理而构建的一种制度。但是,实际上,总有些人出于种种原因不喜欢或不愿意接受集体管理,成为游离于集体管理组织之外的非会员著作权人。因此,延伸性集体管理在制度设计上必须确保非会员著作权人享有拒绝被延伸管理的权利,并且其拒绝集体组织的延伸性管理无需任何理由,只要法律没有禁止性规定。非会员著作权人可以随时通知集体管理组织,要求停止对其作品的延伸性管理,集体管理组织在收到通知后必须在合理的最短时间内履行停止延伸管理的义务。拒绝延伸集体管理的权利可以说是延伸性集体管理制度中非会员著作权人最为重要的权利,是著作权作为私权利人享有最终的处分权的集中体现。
  3.2.4享有获得司法救济的权利
  “无救济则无权利”,无论是非会员著作权人跟会员著作权人同样享有的获取著作权使用费的权利,还是其享有的拒绝延伸集体管理的权利,最终都必须由司法救济作为其法律上的最后保障。延伸性集体管理制度的设计必须确保非会员著作权人在下列情况中享有通过司法程序维护自己利益的权利:一是非会员著作权人发出拒绝集体管理组织延伸管理的通知并且超过法定的期限后,集体管理组织继续代为管理或者使用者继续使用作品的情况下,非会员著作权人可以向法院提出诉讼,要求集体管理组织及使用人停止侵害并赔偿损失等。二是集体管理组织没有按规定分配著作权使用费给非会员著作权人时,非会员著作权人有权要求集体组织按规定支付著作权使用费。
  3.3建立著作权延伸性集体管理的监督机制
  著作权延伸性集体管理是在没有得到非会员著作权人的授权下对其作品进行的管理,如果没有良好的监督机制,很容易对非会员著作权人的权益造成侵害,因此,只有加强对集体管理组织进行延伸管理活动的监督与管理,才能使非会员著作权人的利益得到有效的保障。
  3.3.1集体管理组织首先应当进行自我管理、自我监督,自我约束。
  根据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的规定,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是依法设立的社会团体,具有法人资格。因此,集体管理组织可以按照现代企业公司治理模式透明化运作,完善自我监督与管理系统。只有具备了良好的自我管理、监督与约束机制,才能从源头上减少或避免损害包括非会员在内的著作权人的利益,才能有效发挥著作权人与使用者之间的桥梁作用。
  3.3.2产业界自律
  著作权人的利益要得到有效的保障,离不开良好的产业环境。目前我国有五个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尽管所管理的作品类型不同,但是其管理目的和运作方式都有很多的相似性,如果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之间能够自发形成行业之间的“公约”或“章程”,制定共同遵守的行为规范和道德标准,用以规范行业内各成员单位的行为,形成行业内自主管理、共同约束的自律机制,将有利于提升行业形象,促进市场的发展。
  3.3.3非会员著作权人的监督
  非会员著作权人虽然未与集体管理组织签订集体管理协议,但集体管理组织的延伸性管理涉及到其切身利益,其当然享有对集体管理组织进行监督的权利。非会员著作权人享有对自己的作品被延伸管理的使用情况及收入明细享有知情权,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应将非会员著作权人作品的使用情况送达和告知非会员著作权人。具体的送达和告知方式可通过以下方式实现:第一,对于己知的非会员权利人信息及联系方式的,可以采用与会员相同的清单方式寄送给该权利人;第二,通过网络或有关媒体公告作品的使用情况,通知有关权利人前去登记查询,经过核实后再进行支付;第三,穷尽全部办法后仍然联系不上有关著作权人的,集体管理组织可以暂不分配该费用,经过一定期限后仍然未有权利人主张权利的,可以纳入下一年度的分配。   3.3.4政府应积极履行对延伸性集体管理活动的监管职能
  延伸性集体管理活动的开展必须经过国务院著作权管理部门的批准,未取得国务院著作权管理部门的许可,不得擅自开展延伸性集体管理。在著作权延伸性集体管理的外部监督力量当中,政府机关充当着最为重要的角色,除了在“入口”处把关以外,更重要的是对“过程”进行监督管理。政府可以从以下几方面对延伸性集体管理活动进行监督:首先,要求集体管理组织定期向著作权管理部门提交详尽的工作情况报告及财务报表;其次,将开展延伸性集体管理的集体管理组织的财务收支状况应纳入国家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范围;最后,依法对违反法律、法规、章程及业务明显欠缺合理性或严重损害著作权人利益的行为进行处罚,处罚包括对组织的处罚和对责任人个人的处罚两方面。对组织的处罚包括限制业务的开展甚至撤销开展业务的资格;对责任人个人的处罚可以包括罚款、罢免职务、禁止从业等措施。
  3.3.5社会监督
  延伸性集体管理不仅涉及到非会员著作权人的切身利益,更涉及到使用者利用作品、社会公众获取知识等,其有效运行、健康发展需要社会公众积极参与和广泛监督。因此,集体管理组织应该及时、准确地将开展延伸性集体管理活动除涉及个人隐私以外的全部信息公开透明地对外披露,以便社会公众通过民间专业机构如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以及新闻媒体、网络环境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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