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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绝制度是我国古代婚姻法中一项有特色的法律制度,它是指夫妻间、各自的亲属或是一方与另一方的亲属之间发生某些特定的犯罪行为后,由官府判决解除夫妻婚姻关系的制度。它形成于唐代,清末时被废除,是我国古代礼法高度融合的产物。义绝制度核心在于“义”,其本质上是具有伦理性、宗法性的。义绝案例多发,一定程度是由于清代人口增长迅速与生产力发展缓慢的矛盾以及社会风气不正、论财之风盛行导致的。案例所反映的司法实践也呈现出了以下特点:义绝调整重心转向夫妻关系、司法实践中官员的自由裁量权扩大、义绝也并不必然导致婚姻解除。发生这些的变化的原因是多方面的:理学的兴盛使人民对“离婚”“改嫁”观念的变化、法律渊源的变化以及司法官员情理法并用的执法理念等等。即使在今天看来,义绝制度也有其合理科学的地方。我们要以虚心的态度对其进行吸收和借鉴,形成现代义绝与感情破裂并行的离婚判定标准,以弥补我国现行婚姻法中的缺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