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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条款在我国宪法上的确立并非仅出于功利主义考虑,而更在于申明了宪法之为宪法的规范意涵。一方面,它在确立公民权利正当性来源的同时,明确了我国宪法的正当性。另一方面,它不仅深化了权利理念,为完善公民权利的救济与保障提供了宪法支持,而且设定了国家权力的最高道德,确立了国家权力的基本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