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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经济下高校作为行政管理主体,既是享有独立财产权和管理自主权的事业单位法人,也是影响竞争的经济人,高校集公权与私权于一体的多重身份形成其在与学生民事服务合同中的相对优势地位。市场经济下高校极易串通身份、滥用相对优势地位以及损害学生作为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传统民商法无力规制高校滥权行为,而是需要体现公权力的反垄断法介入。反垄断法规制高校滥权行为具有必要性和可行性,但要把握其行为娶件、目的要件和后果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