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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司法实践中对功能性技术特征权利边界的判断存在两套不同的解释规则,一是《审查指南》提出的"覆盖所有"解释规则,二是《解释》确定的"具体加等同实施方式"解释规则,两套解释规则对专利权利要求书中同一功能性技术特征所确定的权利内容并不一致。依循当前的解释规则,难以对功能性技术特征的权利边界作出准确判断。在对功能性技术特征解释规则上,应排除适用《审查指南》确定的"覆盖所有"解释规则,统一适用《解释》确定的"具体加等同实施方式"解释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