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界定抢劫罪的既遂和未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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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我国刑法第263条、第267条第2款、第269条分别对抢劫罪作了明确规定,但不论是刑法还是相关的司法解释均未对抢劫罪的既遂未遂及其划分给出明确的标准,因此导致了刑法理论界和司法领域长期争论。
  关键词:抢劫罪;既遂;未遂
  一、抢劫罪的既遂
  根据刑法第263条之规定,抢劫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将公私财物抢走的行为。从犯罪的形态上看,全部犯罪过程可分为完成的犯罪形态和未完成的犯罪形态两种类型。犯罪的既遂是犯罪的完成形态。犯罪的预备、未遂和中止则是犯罪的未完成形态。犯罪既遂,是指行为人所故意实施的行为已经具备了某一种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犯罪既遂主要有4种形态:
  1.结果犯罪。行为人不仅实施了刑法分则规定的行为,而且必须产生了特定的危害结果,才能构成犯罪既遂,如故意杀人罪、盗窃罪、贪污罪等。
  2.行为犯。行为人只要实施了刑法分则所规定的行为,不论犯罪结果是否发生,即构成犯罪既遂,如强奸罪、投敌叛变罪、脱逃罪等。
  3.危险犯。行为人实施了刑法分则规定的足以造成某种危害后果的危险状态的行为,即使严重结果尚未发生,也构成犯罪既遂,如放火罪、破坏交通工具罪等。
  4.举动犯。是指依照法律规定,行为人一着手犯罪实行行为即告犯罪完成和完全符合构成要件,从而构成犯罪既遂的犯罪,如传授犯罪方法罪、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罪等。
  抢劫罪侵犯的客体为复杂客体,即不仅侵犯了公私财产的所有权,同时也侵犯了被害人的人身权利。因此,抢劫罪被认为是最严重的侵犯财产罪。
  笔者认为抢劫罪应是一种结果犯罪,因为它侵犯双重客体,那么认定抢劫罪是否既遂的标准是什么呢?对此理论界有三种主张:
  一是认为抢劫罪是侵犯财产罪,应当以是否抢得财物为既遂未遂的标准,如果没有抢得财物,即使侵犯了人身权利,也不成立抢劫既遂,即“占有财物说”。
  二是认为抢劫罪虽然是侵犯财产罪,但同时也侵犯了人身权利,因此不论是否抢得财物,只要在抢劫过程中侵犯了被害人的人身权利,即成立抢劫既遂,也就是理论上的“人身权利受侵犯说”。
  三是认为抢劫罪是双重客体,应当在不同的情况下以不同的标准区分既遂未遂,即抢劫行为没有造成人身伤亡时,以是否抢得财物作为标准;如果抢劫行为造成伤害或死亡结果,则不论是否取得财物,都成立抢劫既遂,即“结合犯说”。
  笔者赞同第三种观点,虽然抢劫罪侵害双重客体不是并行的,以侵害财产权为主,也正因为如此我国刑法将其归入侵犯财产类犯罪,而且抢劫罪的侵犯人身行为和侵犯财产行为是手段和目的行为,目的决定手段,手段为目的服务,但没有其“手段”行为,也谈不上非法占有公私财物这一“结果”,这也是抢劫罪不同于其他侵犯财产类犯罪的标志,自然判断其既遂未遂既要看其“手段”,也要看其“結果”了。
  所以抢劫罪是否既遂,一要看行为人是否已经取得了财产;二要看受害人的人身是否受到侵害。只要侵犯了其中的一种客体,即只要符合上述一种情况就应认定为既遂。
  行为人是否已经取得了财产容易掌握;受害人的人身受到什么样的伤害应定既遂,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应认定为抢劫既遂,理论界和实务界均认定为既遂是一致的。抢劫致人轻伤或轻微伤的是否认定既遂,理论界和实务界有不同观点。
  2000年9月30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关于执行刑法若干问题的具体意见(二)》对这一争论作了定论。该《意见》第14条规定:“抢劫罪既遂与未遂的区分标准:抢劫罪侵犯的是财产权利和人身权利双重客体,如果造成被害人轻伤以上后果的,不论是否取得财物均为既遂;其余抢劫以是否取得财物为区分既遂与未遂的标准。”该《意见》为司法实践中区分抢劫罪的既遂与未遂的标准提供了依据。
  二、抢劫罪的未遂
  抢劫罪的未遂形态是指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抢劫行为,但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使抢劫得逞的犯罪形态。抢劫罪的未遂形态具有以下三个基本特征:一是抢劫行为已经进入着手阶级;二是抢劫行为未能达到既遂形态,即“未得逞”;三是犯罪未得逞是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所致。
  关于抢劫罪是否存在未遂问题,也是理论界的热点问题。一种观点认为,抢劫罪既然为故意犯罪,就存在既遂未遂问题。另一种观点认为,抢劫罪分为基本的犯罪形态和加重的犯罪形态,前者有抢劫未遂的存在,而后者只有犯罪成立与否的问题,不存在既遂、未遂问题。根据我国刑法规定,抢劫罪确实分为基本的抢劫罪和加重的抢劫罪。
  由于情节加重犯都是以基本犯为成立基础,故加重情节只有与基本犯的既遂和未既相联系,才能对应出情节加重犯的既遂和未遂。具言之,基本犯的既遂形态加上加重情节便构造出情节加重犯的既遂形态,基本犯的未遂形态加上加重情节便构造出情节加重犯的未遂形态。既然抢劫罪的情节加重构成犯因其基本犯的既遂形态和未遂形态而获得既遂形态和未遂形态,那么,抢劫罪的加重构成犯的未遂形态也存在着比照其既遂形态适当从宽处罚的问题。因为与基本犯的既遂形态和未遂形态一样,情节加重构成犯的既遂形态和未遂形态也同样存在着法益侵害程度之别,进而引起刑罚轻重之别,即此问题涉及罪刑相适应原则的贯彻和落实,进而事关刑法的公平、正义。但是,现有的抢劫罪的理论和立法尚未充分注意到这一点。
  抢劫罪是常见的对社会危害性严重的犯罪,对其成立以及各种形态的认定,不仅关系到司法审判及当事人的利益,对司法公正的实现也有非常重要的影响,因此期待立法或司法解释尽早给出统一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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