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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政府职能转变以及企事业单位社会职能的剥离,大量公共事务逐步由各种非营利性组织承担,非营利性组织在推进和谐社会的构建过程中发挥了重要的积极作用,但由于权力配置冲突,自我定位与自我实现冲突,投入成本与自身利益冲突也使得非营利性组织有其消极作用的一面。本文认为应通过赋予其独立主体资格,维护其自治性的同时又加强对其行为的规制来进一步促进非营利性组织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