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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工程分包是建筑企业经常采用的一种合作经营模式,分包业务的会计核算与税务处理对企业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文章在介绍分包业务特征的基础上,分析了分包业务的涉税问题,探讨了会计核算与税务处理的方法及其选择,并结合实例进行了论证,以期为相关会计人员明确分包业务的处理方法提供帮助。
关键词:建筑企业;分包业务;会计核算;税务处理
目前,建筑企业在较大的工程项目中通常以工程分包的方式保障施工的质量和进度。一般需要分包的工程项目都是属于综合性的大型工程,分包方通常是综合实力一般但专业性很强的企业。因此采用这种合作经营模式能够发挥承包商和各个分包商的优势,形成互利共赢的局面。但是在分包业务的处理上,必然会面临一系列的涉税问题和会计核算问题,需要妥善解决,才能真正保障各方的合理权益。
一、分包业务的特征
工程分包是发包人将工程项目承包给总承包人后,由总承包人在发包人同意的前提下,将工程项目中的某部分专业性工程或是非主要工程,再次发包给有资质承包该部分工程的其他承包人且签订分包合同。我国的《建筑法》明确规定,总承包单位有权将总承包合同中允许的分包工程发包给其他有资质的分包单位,如果分包合同未允许的其它工程需要发包单位的许可。
一个工程项目如果存在分包业务,通常总承包合同包括承包与分包合同,其中承包合同的签订双方是发包单位与总承包单位,而分包合同的签订双方是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我国的《合同法》明确规定,承包合同的责任方是总承包单位,因此其必须严格履行所签署的承包合同,向发包单位负责,如果总承包单位在发包单位同意的情况下将部分工程进行分包,也需要向发包单位对分包给分包单位的工程负责;分包合同的责任方是分包单位,因此其必须严格履行所签署的分包合同,向总承包单位负责,另外分包单位还需与总承包单位向发包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分包业务与转包业务不同,工程转包是承包单位没有履行承包合同,在没有经过发包单位许可后便以赢利为目的把承包的工程项目全部转包或是将工程项目全部肢解之后打着分包的名义进行转包。在转包业务中,承包单位将工程全部转给他人,不对工程项目的经济、技术、质量等承担责任,没有真正履行合同要求的义务。在分包业务中,承包单位只是将部分工程再次承包给他人,依然履行承包合同要求的责任和义务,向发包单位负责。我国的《建筑法》等法律文件都严格禁止工程转包的行为。
由此可见,分包业务具有以下特征:第一,分包业务需要在承包合同或是发包单位的许可下进行;第二,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需要就分包业务向发包单位承担责任;第三,在符合承包合同约定,或是经过发包单位许可的条件下进行的分包业务属于正常、合法的经营行为,分包业务与转包业务有根本性的不同。分包业务的这些特征,决定了建筑企业对其进行会计核算与税务处理的方法。
二、分包业务的涉税问题
分包业务的营业税问题是最主要的涉税问题,新修订的《营业税暂行条例》明确规定,总承包单位的营业额是承包额除去分包款的余额,总承包单位是代扣代缴纳税义务人,需要以分包业务的工程价款为准代扣代缴发包单位的营业税,并对分包单位开具代扣代缴收税款凭证,将其作为分包单位完税的凭证。因此,总承包单位不仅要自行缴纳自身负责的部分工程的营业税,还需要代扣代缴分包工程的营业税,而分包单位也需要自行申报营业税,以总承包单位开具的代扣代缴税款凭证抵减当期税款。由于财务人员可能对分包业务纳税义务存在认识上的偏差,或者建筑企业所在地对劳务发生地的税务征管政策不同,在实际操作中常常存在总承包单位没有提供代扣代缴税款凭证、分包单位不认同代扣代缴等问题,导致税务处理不规范、会计核算不准确的现象时有发生。
在选择分包单位时,总承包单位不仅要关注分包单位的施工资质等情况,还要重视分包单位的税务情况,以免分包业务出现会计核算、税务处理等方面的问题。分包单位应该有税务登记,正常开展各项税务业务并能开出相应证明资料。由于分包单位通常需要为总承包单位缴税的相应地税部门提供分包合同、付款证明、代扣代缴证明等一系列资料和相关税务资料,如果不能提供全面、完善的资料,地税部门将以2%到3%和0.4%到1%的比例分别征收企业、个人所得税,这将造成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的纠纷,不仅增加了会计核算的难度,还可能面临涉税风险。
三、分包业务的会计核算与税务处理的方法及其选择
1.分包业务的会计处理方法
目前建筑企业分包业务的会计核算方法主要有两种:第一种,视分包业务不和总承包单位相关,分包业务的收支情况不需要体现在总承包单位利润表中,仅在取得工程计量签证后将分包单位结算作为总承包单位应付的款项,这种方法虽然与相关条例的规定相符,然而没有反映总承包单位真实的收支状况;第二种,视分包业务为总承包单位的一项业务,分包工程收入作为总承包单位的一项收入,而分包工程款则是总承包单位的一项成本,这种方法将分包业务完全视同于总承包单位承建的工程,不仅能够反映总承包单位真实的收支情况,符合《建筑法》等法律法规中规定的总承包单位的责任和义务,而且由此方法得出的总承包单位收入与税法规定的营业额存在的差异是正常差异,对分包业务的会计核算不会造成不良影响,另外《企业会计准则》中关于建造合同部分的规定虽然没有明确规定分包业务的会计处理方法,但第二十二条中指出分包业务的成本是总承包单位成本的一部分,也给第二种方法提供了支持。
2.分包业务的会计核算规则
第一,在营业收入方面,总承包单位需要利用完工百分比法对不同会计期间计算营业收入,分包业务需要纳入总体工程再确定完工百分比,将项目施工的合同金额乘以工程项目的完工百分比便是当期的营业收入,将其计入“主营业务收入”中,并将完工前的价款计入“工程结算”,在完工后注销账户;第二,在营业成本方面,总承包单位需要将向分包单位支付的价款作为分包业务的营业成本,不需考虑分包单位实际的成本费用,将向分包单位支付的价款纳入总施工成本中,各期实际成本分别计入“主营业务成本”中,而累计的成本需要计入“工程施工-合同成本”中以核算工程项目的总成本;第三,在相关税金方面,总承包单位需要自行缴纳包括营业税等一系列税费,还需要根据实际的施工進度对分包单位需要缴纳的税收进行代扣代缴,总承包单位必须履行代扣代缴纳税义务人的责任;第四,在营业利润方面,总承包单位需要根据各期的营业收入、成本、税金等确定营业利润,并将其反映在相应科目中。
3.分包业务的会计核算与税收处理实例
A建筑公司承包C企业一项工期为10个月、合同收入3000万元的工程,并将合同收入为600万元的部分工程分包给B公司。A公司实际的合同成本在1800万元,整个工程在当年12月份如期完工。
仅考虑营业税的情况下,A公司的财务处理程序应该如下所示:第一,A公司发生成本费用时,合同成本1800万元,原材料等1800万元;第二,A公司收到C企业的总承包款时,银行存款3000万元,工程结算3000万元;第三,A公司计提营业税金时,计提营业税金为(3000-600)×3%=72(万元),应代扣B公司营业税,600×3%=18(万元),因此营业税金72万元,应代扣18万元,应交税金为90万元;第四,A公司缴纳营业税时,应交税金90万元,银行存款90万元;第五,分包业务结算时,合同成本600万元,应付账款600万元;第六,支付工程款时需支付582万元;第七,A公司确认收入与费用,主营成本2400万元,合同毛利600万元。
四、结语
综上所述,建筑企业分包业务的会计核算与税务处理可以采用将分包业务完全视同于总承包单位承建的工程的方法,这种方法能够反映总承包单位的真实收支情况,符合权责发生制,可以准确反映建筑企业业绩,从而有效规避税收风险。
参考文献:
[1]王彩霞,张春光.建设工程分包营业税的缴纳及会计处理[J].农场经济管理. 2009.(05)
[2]任永宏.建筑分包工程的会计核算及税务处理[J].现代商业.2011.(02)
关键词:建筑企业;分包业务;会计核算;税务处理
目前,建筑企业在较大的工程项目中通常以工程分包的方式保障施工的质量和进度。一般需要分包的工程项目都是属于综合性的大型工程,分包方通常是综合实力一般但专业性很强的企业。因此采用这种合作经营模式能够发挥承包商和各个分包商的优势,形成互利共赢的局面。但是在分包业务的处理上,必然会面临一系列的涉税问题和会计核算问题,需要妥善解决,才能真正保障各方的合理权益。
一、分包业务的特征
工程分包是发包人将工程项目承包给总承包人后,由总承包人在发包人同意的前提下,将工程项目中的某部分专业性工程或是非主要工程,再次发包给有资质承包该部分工程的其他承包人且签订分包合同。我国的《建筑法》明确规定,总承包单位有权将总承包合同中允许的分包工程发包给其他有资质的分包单位,如果分包合同未允许的其它工程需要发包单位的许可。
一个工程项目如果存在分包业务,通常总承包合同包括承包与分包合同,其中承包合同的签订双方是发包单位与总承包单位,而分包合同的签订双方是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我国的《合同法》明确规定,承包合同的责任方是总承包单位,因此其必须严格履行所签署的承包合同,向发包单位负责,如果总承包单位在发包单位同意的情况下将部分工程进行分包,也需要向发包单位对分包给分包单位的工程负责;分包合同的责任方是分包单位,因此其必须严格履行所签署的分包合同,向总承包单位负责,另外分包单位还需与总承包单位向发包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分包业务与转包业务不同,工程转包是承包单位没有履行承包合同,在没有经过发包单位许可后便以赢利为目的把承包的工程项目全部转包或是将工程项目全部肢解之后打着分包的名义进行转包。在转包业务中,承包单位将工程全部转给他人,不对工程项目的经济、技术、质量等承担责任,没有真正履行合同要求的义务。在分包业务中,承包单位只是将部分工程再次承包给他人,依然履行承包合同要求的责任和义务,向发包单位负责。我国的《建筑法》等法律文件都严格禁止工程转包的行为。
由此可见,分包业务具有以下特征:第一,分包业务需要在承包合同或是发包单位的许可下进行;第二,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需要就分包业务向发包单位承担责任;第三,在符合承包合同约定,或是经过发包单位许可的条件下进行的分包业务属于正常、合法的经营行为,分包业务与转包业务有根本性的不同。分包业务的这些特征,决定了建筑企业对其进行会计核算与税务处理的方法。
二、分包业务的涉税问题
分包业务的营业税问题是最主要的涉税问题,新修订的《营业税暂行条例》明确规定,总承包单位的营业额是承包额除去分包款的余额,总承包单位是代扣代缴纳税义务人,需要以分包业务的工程价款为准代扣代缴发包单位的营业税,并对分包单位开具代扣代缴收税款凭证,将其作为分包单位完税的凭证。因此,总承包单位不仅要自行缴纳自身负责的部分工程的营业税,还需要代扣代缴分包工程的营业税,而分包单位也需要自行申报营业税,以总承包单位开具的代扣代缴税款凭证抵减当期税款。由于财务人员可能对分包业务纳税义务存在认识上的偏差,或者建筑企业所在地对劳务发生地的税务征管政策不同,在实际操作中常常存在总承包单位没有提供代扣代缴税款凭证、分包单位不认同代扣代缴等问题,导致税务处理不规范、会计核算不准确的现象时有发生。
在选择分包单位时,总承包单位不仅要关注分包单位的施工资质等情况,还要重视分包单位的税务情况,以免分包业务出现会计核算、税务处理等方面的问题。分包单位应该有税务登记,正常开展各项税务业务并能开出相应证明资料。由于分包单位通常需要为总承包单位缴税的相应地税部门提供分包合同、付款证明、代扣代缴证明等一系列资料和相关税务资料,如果不能提供全面、完善的资料,地税部门将以2%到3%和0.4%到1%的比例分别征收企业、个人所得税,这将造成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的纠纷,不仅增加了会计核算的难度,还可能面临涉税风险。
三、分包业务的会计核算与税务处理的方法及其选择
1.分包业务的会计处理方法
目前建筑企业分包业务的会计核算方法主要有两种:第一种,视分包业务不和总承包单位相关,分包业务的收支情况不需要体现在总承包单位利润表中,仅在取得工程计量签证后将分包单位结算作为总承包单位应付的款项,这种方法虽然与相关条例的规定相符,然而没有反映总承包单位真实的收支状况;第二种,视分包业务为总承包单位的一项业务,分包工程收入作为总承包单位的一项收入,而分包工程款则是总承包单位的一项成本,这种方法将分包业务完全视同于总承包单位承建的工程,不仅能够反映总承包单位真实的收支情况,符合《建筑法》等法律法规中规定的总承包单位的责任和义务,而且由此方法得出的总承包单位收入与税法规定的营业额存在的差异是正常差异,对分包业务的会计核算不会造成不良影响,另外《企业会计准则》中关于建造合同部分的规定虽然没有明确规定分包业务的会计处理方法,但第二十二条中指出分包业务的成本是总承包单位成本的一部分,也给第二种方法提供了支持。
2.分包业务的会计核算规则
第一,在营业收入方面,总承包单位需要利用完工百分比法对不同会计期间计算营业收入,分包业务需要纳入总体工程再确定完工百分比,将项目施工的合同金额乘以工程项目的完工百分比便是当期的营业收入,将其计入“主营业务收入”中,并将完工前的价款计入“工程结算”,在完工后注销账户;第二,在营业成本方面,总承包单位需要将向分包单位支付的价款作为分包业务的营业成本,不需考虑分包单位实际的成本费用,将向分包单位支付的价款纳入总施工成本中,各期实际成本分别计入“主营业务成本”中,而累计的成本需要计入“工程施工-合同成本”中以核算工程项目的总成本;第三,在相关税金方面,总承包单位需要自行缴纳包括营业税等一系列税费,还需要根据实际的施工進度对分包单位需要缴纳的税收进行代扣代缴,总承包单位必须履行代扣代缴纳税义务人的责任;第四,在营业利润方面,总承包单位需要根据各期的营业收入、成本、税金等确定营业利润,并将其反映在相应科目中。
3.分包业务的会计核算与税收处理实例
A建筑公司承包C企业一项工期为10个月、合同收入3000万元的工程,并将合同收入为600万元的部分工程分包给B公司。A公司实际的合同成本在1800万元,整个工程在当年12月份如期完工。
仅考虑营业税的情况下,A公司的财务处理程序应该如下所示:第一,A公司发生成本费用时,合同成本1800万元,原材料等1800万元;第二,A公司收到C企业的总承包款时,银行存款3000万元,工程结算3000万元;第三,A公司计提营业税金时,计提营业税金为(3000-600)×3%=72(万元),应代扣B公司营业税,600×3%=18(万元),因此营业税金72万元,应代扣18万元,应交税金为90万元;第四,A公司缴纳营业税时,应交税金90万元,银行存款90万元;第五,分包业务结算时,合同成本600万元,应付账款600万元;第六,支付工程款时需支付582万元;第七,A公司确认收入与费用,主营成本2400万元,合同毛利600万元。
四、结语
综上所述,建筑企业分包业务的会计核算与税务处理可以采用将分包业务完全视同于总承包单位承建的工程的方法,这种方法能够反映总承包单位的真实收支情况,符合权责发生制,可以准确反映建筑企业业绩,从而有效规避税收风险。
参考文献:
[1]王彩霞,张春光.建设工程分包营业税的缴纳及会计处理[J].农场经济管理. 2009.(05)
[2]任永宏.建筑分包工程的会计核算及税务处理[J].现代商业.2011.(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