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送达是仲裁程序的重要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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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方圆仲裁员:
  你好!
  我公司与浙江某企业签订了一份委托加工合同,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了争议。我司虽想协商解决,无奈对方始终采取回避态度,最近甚至人去楼空,连电话号码都已注销。
  现我司欲根据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提起仲裁申请,但不知对方现在这样的情况是否会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能否像法院一样采取公告送达?请你在回信时向我们介绍一下仲裁文件送达的具体规定及注意事项。
  期待你的答复。
  
  刘明昌
  2009年2月5日
  
  刘明昌先生:
  你好!你来信中所述情况具有一定代表性,文件送达始终是贸仲上海分会秘书处在案件经办时严格把关的一道程序。文件的有效送达关系到仲裁机构是否履行了对当事人仲裁权利义务的通知义务,也关系到当事人是否能充分行使其参与仲裁的各种权利。如果因文件未能有效送达而导致当事人丧失了仲裁的相关权利,则仲裁程序结束后,根据《仲裁法》第七十条、第七十一条,《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仲裁裁决可能会被撤销或不予执行。所以,文件的送达是仲裁程序中一项十分重要的环节。
  现通过以下两个方面向你介绍仲裁文件送达的具体情况。
  一、文件送达的方式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以下简称《仲裁规则》)第六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有关仲裁的一切文书、通知、材料等均可以派人或以挂号信或特快专递、传真、电传、电报或仲裁委员会秘书局或其分会秘书处认为适当的其他方式发送给当事人及/或其仲裁代理人。”在贸仲实务中,通常使用邮政特快专递及挂号信的方式向当事人寄送材料,但并不排除在没有当事人联系地址等特殊情况下,采用传真、电传等方式向当事人送达材料。
  二、文件送达的类型
  仲裁文件的送达主要分为两种,即实际送达与法律送达。
  所谓实际送达,是指当事人或其仲裁代理人确实收到了有关仲裁文件;而法律送达,即通常所说的“视为送达”,是指在满足相关法定或《仲裁规则》规定的条件下,视为当事人或其仲裁代理人收到了仲裁文件。《仲裁规则》第六十八条第(二)款对此有详细的规定:“向一方当事人及/或其仲裁代理人发送的任何书面通讯,如经当面递交收读人或投递至收讯人的营业地、注册地、住所地、惯常居住地或通讯地址,或者经对方当事人合理查询不能找到上述任一地点,仲裁委员会秘书局或其分会秘书处以挂号信或能提供投递记录的其他任何手段投递给收讯人最后一个为人所知的营业地、注册地、住所地、惯常居住地或通讯地址,即应视为已经送达。”根据贵司在来信中所介绍的情况,对方现在下落不明,则贵司应尽到合理查询的义务,比如,可以至对方所在地的工商局查询其最近是否变更注册地址或备案了新的联系地址,是否存在新的经营场所或办公地,其原址上是否张贴了迁址公告,如果可能的话应一并提供对方的电话、传真及EMAIL或其它通讯方式。需要说明的是,这里的查询义务承担者是仲裁案中相对方的当事人,即贵司,并非仲裁机构或仲裁庭。如果在穷尽了所有查询方式后,仍无法取得对方有效的联系地址及通讯方式,则可以适用上述《仲裁规则》第六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由贸仲秘书处按贵司提供的对方最后一个为人所知的地址投递仲裁文件,只要能够提供投递记录,即视为仲裁文件已经送达,以此保证仲裁程序的正常进行。
  至于公告送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下落不明,或者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但是,鉴于仲裁的保密原则,公告送达的方式将导致当事人的名称及案由被公布于众,从而与仲裁保密性的原则不符,因此,仲裁文件不适用公告送达。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仲裁员方 圆
  2008年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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