缔约过失责任的判断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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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先合同义务的履行是合同成立的前提,但因违反先合同义务而导致的缔约过失责任则使合同无法缔结,交易无法完成。对缔约过失责任的有效判断及分析将对合同的订立及当事人大有裨益
  [关键词]先合同义务;缔约过失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合同一方因违反先合同义务而要承担的责任。先合同义务是合约得以订立的基础,先合同义务的履行体现了缔约双方彼此间的意思一致及信赖关系,保障先合同义务的履行将有效促成合约的订立,为推动社会经济运行起到保驾护航的作用。
  一、先合同义务的概念及理论渊源、依据
  先合同义务指在要约生效后合同生效前的缔约过程中,缔约双方基于诚信原则而应负有的告知、协力、保护、保密等的合同附随义务。耶林在其《缔约上过失、契约无效与不成立时之损害赔偿》一文中写到:契约因一方当事人的过失不能成立时,有过失的一方是否应当就他方当事人因信赖契约有效成立而遭受损失负赔偿责任?他认为“法律所保护的并非仅是一个业已存在的契约,正在发生中的契约关系亦应包括在内。否则,契约交易将暴露在外,不受保护。缔约一方当事人不免成为他方疏忽或不注意的牺牲品!”因此,法律应当保护缔约方的信赖利益。这在我国《合同法》第四十二条和第四十三条有关缔约过失责任的规定中得以体现,这两条也是先合同义务存在的一种法律根据。同时,诚实信用原则要求人们在社会生活及经济活动中诚实、守信。在这种情况下,坚持诚实信用的原则,才能让一个合约得以真正成立,而先合同义务的履行则是其基础。因此先合同义务也是诚实信用原则的必然要求,诚实信用原则也是先合同义务存在的依据。
  二、先合同义务的性质及特征
  1.从主体上讲,先合同义务是为合约的达成做准备的,因此与先合同义务有关的主体是有意向达成某种合约的双方。
  2.先合同义务的产生有其特定的理论基础及根据,如前文所述。
  3.从内容上讲,先合同义务的内容是不确定的。因为每一个订立的合同都是不确定的,合同最终得以订立所需的条件也是不尽相同的。因此在对于每一个可能成立的合同,都有特定的先合同义务与之相对应。
  4.从受调整上讲,先合同义务是一种偏向于法定的义务,虽然内容不确定,但是法律却对其履行有相应的规定。合同的内容及合同要求双方履行哪些义务则是由订立合同的双方当事人所协商并最终达成意思表示一致而决定的。
  5.从时间上讲,先合同义务可能在合同本身已经履行完的情况下继续履行。
  三、先合同义务的违反—缔约过失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当事人故意或者过失地违反先合同义务,使另一方当事人的信赖利益遭到侵害,给另一方当事人造成损失所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其构成要件如下。
  (一)有违反先合同义务的行为
  这是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及侵权责任的根本区别。缔约过失责任所要求的构成要件只是当事人违反先合同义务即可,此时合同尚未真正成立。而违约责任能够存在的前提是有一个已经成立且已生效的合同存在。侵权责任的产生不要求当事人之间有缔约关系或合同关系,在侵权责任产生之前,当事人之间并无法定或约定的积极义务,仅负有一般的注意义务,即不侵害他人权利的消极义务。
  (二)有实际损害的结果发生
  这是指缔约一方因违反先合同义务而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给对方造成了实际存在的损害。如保密义务,假如一方没有切实履行先合同义务,在双方磋商订立合同的过程中没有尽到保密义务,而是将自己在磋商过程中获得的有关对方的商业机密等信息泄露,给对方造成了实际的财产损失,则有这种实际损失产生时才可以认定一方违反了先合同义务,违约方要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当然缔约过失责任也可能是给对方造成了人身损害或者是精神损害。实际损害的存在也是缔约过失责任存在的必备条件。
  (三)行为人主观上为故意或过失
  这是对有关违反先合同义务而产生缔约过失责任时的行为人主观状态的判定,这对于判定违约一方的缔约过失的责任大小有实质影响。而且与举证责任的分配有一定联系。
   (四)行为与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
  因果关系的存在也是判断是否存在缔约过失责任的必备条件,强调违约方的行为与另一方的实际损失间有因果关系存在,据此才可以认定缔约过失责任的存在。
  当然,缔约过失责任有很多种类,诸如恶意磋商,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真实情况或提供虚假信息,未尽到保密义务,违反有效邀约等等,对缔约过失责任的分类一方面是便于辨别,同时更是为了便于对受损一方进行救济。比如在违反有效邀约的缔约过失责任中,倘若受损一方已经为合同的订立及履行做了相应的准备,支出了一定的费用,那么过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合同法》的精神是要促成合同的订立,并约束双方切实履行义务,先合同义务则是合同得以订立的基石。对此进行全面分析,有助于缔约双方切实履行自身义务,维护自己的权益,促进社会进步,实现法的要义。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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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陶国礼.浅析先合同义务[J].辽宁教育行政学院学报,2005,(7).
   [4]崔建远.合同法.法律出版社.201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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