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厉打击违法违规生产行为 推动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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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0年7月19日,国务院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提出了很多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新措施、新规定,意义重大、影响深远。为切实贯彻落实好国务院通知各项要求,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联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从我省实际出发增加了一些新的内容,其中有很多针对当前安全生产工作重点难点问题的新办法和硬措施。
  
  一、正确认识当前全省安全生产形势,切实把思想认识统一到中央和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上来
  
  近年来,在省委、省政府的正确领导下,通过全省上下共同努力,我省安全生产状况呈现出总体稳定、趋向好转的发展态势,自2001年以来,事故起数连续第8年下降,死亡人数连续第7年下降。但是,由于我们正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生产力发展水平不均衡,安全生产基础薄弱、安全生产意识不强等深层次问题还没有根本解决,各种矛盾突出而且相互交织,困难和问题较多。
  从管理层面看,一些地方没把安全生产工作摆在经济社会发展的大局中,“严不起来,落实不下去”的问题还比较严重。各部门齐抓共管的合力不够,还没有做到行政、经济、法律手段一起上,真正把企业管住。一些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不健全,安全隐患大量存在,“三违”问题突出。从我省企业现状看,高危行业特别是矿山企业规模小、水平低,虽有一批安全生产先进典型,但更多的是小煤矿、小矿山、小化工,生产力水平低下,管理非常薄弱。在全省现有煤矿中,三分之一的煤矿受奥灰水、火和瓦斯威胁。
  从监管体制看,政府机构几经改革,工业管理部门撤销,原有安全管理人员大量流失,技术规范、生产标准、安全规程得不到及时修订,客观上造成行业安全管理弱化。这就要求我们必须认清安全生产工作的长期性、艰巨性和复杂性,看到潜伏的危机和存在的差距,警钟长鸣,居安思危,坚决防止和纠正盲目乐观、麻痹松懈情绪,保持清醒头脑和高度警觉,做更加扎实细致的工作,付出更多艰苦的努力。面对严峻的安全生产形势和安全生产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我们必须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国家和省委、省政府的文件精神与工作部署上来,牢牢把握“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立足当前,着眼长远,实施标本兼治,一手抓遏制重特大事故,一手抓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努力推动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好转。
  
  二、扎实搞好安全生产执法检查,严厉打击各种违法违规生产行为
  
  2006年以前,全省安监系统从未组织过执法活动,每年开展的安全生产大检查起不到应有的作用。为此,省政府将2007年、2008年确定为“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年”,在全省开展了声势浩大的行政执法活动。4年来的安全执法取得了丰硕成果,树立了安监部门的权威,维护了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尊严,极大地震慑了各种违法违规行为。目前,执法已成为全省安监部门的重要监管方式,实现了从单一管理向执法和管理并重的转变。做好安全生产执法工作,应注重从以下几个方面抓起:
  一是认真落实安全生产“黑名单”制度。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河北省安全生产“黑名单”管理制度》,规定将存在严重非法违法行为、重大隐患整改不力、发生生产事故等的生产经营单位列入安全生产“黑名单”,由安委会办公室向社会公告,对列入“黑名单”的单位,严格限制其新建项目审批、核准、备案以及用地、证券融资、贷款、评优评先等。这是我省打击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又一项硬措施,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积极准备,尽快建立起落实“黑名单”制度的工作机制,确保“黑名单”制度的顺利施行。
  二是全面开展执法检查。要进一步创新执法方式,坚持把联合执法与专项执法、日常执法与明察暗访结合起来,及时发现、严厉打击各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要充分发挥市、县执法部门了解情况具体,发现问题、解决问题比较及时,上级执法部门权威性强,克服阻力、处理棘手问题的手段较多等优势,开展联合执法,坚决查处重大非法违法行为。
  三是突出执法检查的重点。进一步加大对重点行业、重点地区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的打击力度。要按照专项行动“四个一律”的要求,对非法生产经营建设和经停产整顿仍未达到要求的,一律关闭取缔;对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的有关单位和责任人,一律按规定上限予以经济处罚;对存在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的单位,一律责令停产整顿,并严格落实监管措施;对触犯法律的有关单位和人员,一律依法严格追究法律责任。对拒不执行安全监管指令的企业,要依法从重处罚,真正打在痛处,治住要害,切实做到执法到位,处罚到位,整改到位。
  四是对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不力的地区,要实行严格的责任追究。国务院和省政府对打非工作都有明确规定,要按照国务院和省有关文件要求,对于辖区内存在非法生产企业而没有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查处的,根据情节轻重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三、坚持隐患排查常态化、规范化,有效遏制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
  
  “隐患险于明火,防范胜于救灾”。做好安全生产工作,最好的办法就是集中精力做好预防工作,将各项工作做在事故发生之前,把安全隐患消除在萌芽状态。长期以来,隐患治理一直是我省安全生产的重点工作,特别是从2007开始的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开展后,我省在隐患治理方面取得了积极进展。但是,隐患的产生发展和排查治理是一个动态的过程,旧的隐患整改排除,新的隐患还会产生,安全生产隐患的整改永无止境。
  一是要切实增强主动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识。通过主动组织检查、主动发现问题、主动整改隐患,推进隐患排查整改工作制度化、经常化,把工作落实在前,把风险控制在前,把事故防范在前,最大限度地消除事故隐患,坚决防范各类事故发生。
  二是严格落实生产经营单位隐患治理责任。按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的要求,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建档监控等制度,逐级建立并落实从主要负责人到每个从业人员的隐患排查治理和监控责任制,做到隐患排查治理责任、措施、资金、时间和预案“五落实”。要定期排查本单位的事故隐患,建立事故隐患信息档案,并按照职责分工实施监控治理。要建立事故隐患报告和举报奖励制度,对发现、排除和举报事故隐患的人员,给予物质奖励和表彰。
  三是加强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领导。要安排重大隐患治理专项经费,及时协调、组织解决重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要加强监督检查,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及督促隐患整改制度、鼓励公众举报事故隐患制度、政府挂牌督办和统计报告制度,建台立账,加强监控,推进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制度化、经常化。对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未按规定上报事故隐患、存在事故隐患擅自生产经营等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惩处。对拒不整改或经过整改仍达不到安全要求的,要提请当地政府坚决予以关闭。
  四是加强重大危险源的监督管理。认真落实《河北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规定》,生产经营单位要按规定对重大危险源进行辨识、登记建档、建章立制,完善监察设施,落实监控责任。县级以上安监部门要加强监管,落实重大危险源监管机构和人员;制定重大危险源辨识、登记、备案等具体办法并督促落实;建立重大危险源信息管理系统,随时掌握生产经营单位重大危险源信息;加强执法,对企业不按规定辨识、登记、监控重大危险源的,依法进行处罚。
  作者:河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
  (责编/张立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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