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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清代各地的官方状纸上,都附有统一印制的告状不准的相关事项,即通称的“状式条例”,以此对书状的有关内容等方面予以规范。书状必须符合其规定,否则就会成为州县官不予受理的理由。“状式条例”对规范当事人的书状,避免其不必要的错误具有指导作用,既为当事人减少了诉讼成本,也有利于使纠纷迅速进入诉讼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