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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
1973年9月,我国开通首条国际集装箱班轮航线。此后,为规范集装箱运输市场的经营秩序,国家出台一系列法律法规:1978年,原交通部制定并发布《国际航线集装箱港口收费规定》;1992年1月1日,原交通部发布《航行国际航线船舶及外贸进出口货物港口收费规则》,统一外轮、外贸国轮和内贸国轮的港口收费标准;2002年1月1日,国务院颁布的《国际海运条例》开始施行,规定对国际船舶运输业务实行许可制度,对无船承运、国际班轮运输、国际船舶代理和国际船舶管理等业务实行登记制度;2003年6月28日,《港口法》获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并自2004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尽管如此,我国集装箱运输市场法律体系仍然有待完善。目前国际集装箱班轮公司正是利用法律漏洞,凭借其优势垄断地位,在国内港口运输环节向我国货运企业、货代企业和货主征收名目繁多的押金和费用,攫取非法利益。据测算,国际集装箱班轮公司每年在国内港口运输环节收取的费用近300亿元人民币,导致我国货运企业、货代企业和货主的成本增加,降低我国企业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阻碍我国港口物流业的健康发展。在当前外贸环境整体滑坡之时,国家不断出台相关政策扶持外贸出口企业的发展,努力降低出口企业成本,而国际集装箱班轮公司却不断巧立名目乱收费,严重损害我国货运企业、货代企业和货主的利益,已遭到有关方面的强烈抗议和抵制。
国际集装箱班轮公司在国内港口运输环节收取的押金和费用主要包括:
(1)放箱押金国际集装箱班轮公司收取放箱押金的做法由来已久,近几年收取的金额越来越高,导致相关企业不堪重负,这种转嫁经营风险的做法给相关企业带来巨大的经济负担。
(2)码头作业费主要由设备操作管理费、封条费、铅封费、打单费、设备交接单费、压箱费和进出口交接单签发费等费用组成。实际上,上述费用属于国际集装箱班轮公司的运输成本,是集装箱班轮运输相对于传统班轮运输所增加的航次成本,应当由国际集装箱班轮公司自行承担。此外,2006年4月18日,原交通部与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联合发布《关于公布国际班轮运输码头作业费调查结论的公告》,明确指出:码头作业费在性质上属于国际集装箱班轮运费的组成部分;班轮公会、国际班轮运输经营者享有集体订立运价协议的权利,但不得对公平竞争和国际海运市场秩序造成损害,并应当依法备案。由此可见,国际集装箱班轮公司在国内港口运输环节收取码头作业费的行为,在程序上违法,在实体上也无法律依据。
综上所述,建议贵部对国际集装箱班轮公司在国内港口运输环节的收费情况进行调查,进一步理顺国内港口运输环节中各方的业务关系,整顿国际集装箱班轮运输市场秩序,坚决制止和纠正利用市场优势地位乱收费的不法行为,为我国港口物流业的发展创造和谐的市场环境。
1973年9月,我国开通首条国际集装箱班轮航线。此后,为规范集装箱运输市场的经营秩序,国家出台一系列法律法规:1978年,原交通部制定并发布《国际航线集装箱港口收费规定》;1992年1月1日,原交通部发布《航行国际航线船舶及外贸进出口货物港口收费规则》,统一外轮、外贸国轮和内贸国轮的港口收费标准;2002年1月1日,国务院颁布的《国际海运条例》开始施行,规定对国际船舶运输业务实行许可制度,对无船承运、国际班轮运输、国际船舶代理和国际船舶管理等业务实行登记制度;2003年6月28日,《港口法》获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并自2004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尽管如此,我国集装箱运输市场法律体系仍然有待完善。目前国际集装箱班轮公司正是利用法律漏洞,凭借其优势垄断地位,在国内港口运输环节向我国货运企业、货代企业和货主征收名目繁多的押金和费用,攫取非法利益。据测算,国际集装箱班轮公司每年在国内港口运输环节收取的费用近300亿元人民币,导致我国货运企业、货代企业和货主的成本增加,降低我国企业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阻碍我国港口物流业的健康发展。在当前外贸环境整体滑坡之时,国家不断出台相关政策扶持外贸出口企业的发展,努力降低出口企业成本,而国际集装箱班轮公司却不断巧立名目乱收费,严重损害我国货运企业、货代企业和货主的利益,已遭到有关方面的强烈抗议和抵制。
国际集装箱班轮公司在国内港口运输环节收取的押金和费用主要包括:
(1)放箱押金国际集装箱班轮公司收取放箱押金的做法由来已久,近几年收取的金额越来越高,导致相关企业不堪重负,这种转嫁经营风险的做法给相关企业带来巨大的经济负担。
(2)码头作业费主要由设备操作管理费、封条费、铅封费、打单费、设备交接单费、压箱费和进出口交接单签发费等费用组成。实际上,上述费用属于国际集装箱班轮公司的运输成本,是集装箱班轮运输相对于传统班轮运输所增加的航次成本,应当由国际集装箱班轮公司自行承担。此外,2006年4月18日,原交通部与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联合发布《关于公布国际班轮运输码头作业费调查结论的公告》,明确指出:码头作业费在性质上属于国际集装箱班轮运费的组成部分;班轮公会、国际班轮运输经营者享有集体订立运价协议的权利,但不得对公平竞争和国际海运市场秩序造成损害,并应当依法备案。由此可见,国际集装箱班轮公司在国内港口运输环节收取码头作业费的行为,在程序上违法,在实体上也无法律依据。
综上所述,建议贵部对国际集装箱班轮公司在国内港口运输环节的收费情况进行调查,进一步理顺国内港口运输环节中各方的业务关系,整顿国际集装箱班轮运输市场秩序,坚决制止和纠正利用市场优势地位乱收费的不法行为,为我国港口物流业的发展创造和谐的市场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