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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理论在犯罪特征的范围内谈论社会危害性与刑事违法性,将两者的冲突直接换位为形式违法性和实质违法性的冲突的理论值得商榷.应受刑罚惩罚性是前两个特征派生出来的法律后果,不应在犯罪特征中占有一席之地.社会危害性与刑事违法性和谐地统一于犯罪的特征之中,具有同等地位.立法阶段两者是手段与目的的关系,司法阶段两者是一般特征与除斥特征的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