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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调解实践中存在诸多问题的根源在于公权力介入私权的不确定性。在治安调解中,公权力对私权的介入体现出审慎的态度,因而赋予其较大的灵活性,但实践中却出现一定程度的认知偏差和行为异化,造成治安调解效能减损。需要从制度规范性和实践灵活性上对治安调解机制进行优化:在制度方面,应当建立健全“警民联调”机制和“治安调解”对接配合机制,完善相关程序性规定;在主体方面,引入多元主体参与治安调解;在“场域选择”方面,实现窗口空间、街头空间、社区空间、再造空间的灵活选择和转换;在“谋略选择”方面,实现"说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