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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通信法,美国对广播电视实施管理的联邦通信委员会(FCC)对数字电视节目的保护方法进行了探讨,于2002年8月一致通过了"防盗版识别码"的使用,并于2003年11月4日规定:在2005年7月以后出售的所有数字信号接收器都必须与"防盗版识别码"相适应.相关报告、指示以及管理规定的提案还临时确认了其使用的版权保护技术.对于现阶段尚不明确的永久性解决方案进行了审议和意见收集.现在已有13项技术正在商讨之中.关于在网络中使用的"个人"传输节目的范畴等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