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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年来,各地各级人代会举行预备会议选举主席团成员,毫无例外都是一次性举手表决通过。按代表法第十一条规定,代表有权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的人选提出意见,对确定的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反对票,可以另选他人,也可以弃权。有人指出,对主席团的人选,应该按照代表法的规定,采取投票表决的方式,以充分表达代表的真实意愿。
江山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陈道喜
投票选举才是对代表权利的尊重
表面看来,用举手或按表决器的方式选举主席团成员具有方法简便、节省资源等优点,但是,代表法颁布实施以后,各级人代会就应当按照法律的规定采取投票选举的方式,这才是对代表权利的尊重。
其一,人大作为国家权力机关,不论哪一级,都应模范遵守和实施法律。代表法第十一条已经明确规定:各级人大代表有权对本级人代会主席团的人选提出意见;代表对确定的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反对票,可以另选他人,也可以弃权。那么,无论采取举手或按表决器的方式,此条规定都无法全面实施,明显违背代表法的要求。
其二,从技术层面讲,只有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才能保证代表按照自己的真实意愿行使选举权。如果代表对预备会议提交的主席团成员候选人中的部分人员赞成、部分反对、部分弃权,还想另选他人,用举手表决且是一次性的举手方式,无法表达自己的真实意愿;采取按表决器虽比举手表决好,但另选他人的权利仍无法行使。
总之,人大首先应当讲法律、讲程序,而不是单纯考虑效率优先。千万个理由都不能突破法律这一底线。
安徽省凤阳县人大常委会 武 春
应当按代表法规定投票表决
采取一次性举手表决方式选举人代会主席团有其深刻的历史背景。1954年9月第一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通过的地方组织法规定地方各级人代会举行会议的时候选举主席团主持会议,而代表法于1992年4月才颁布实施,前后相隔38年。在代表法没有颁布实施前,选举大会主席团是举手还是投票,是一次性表决还是逐个表决,法律对此没有具体规定。应该说,不论采取哪种表决方式,都不能说违法。众所周知,那时依法治国的条件还不成熟,代表对党委提出或认可的主席团人选采取一次性举手表决选举无可非议。而代表法颁布实施至今20年来还依然故我,其主要原因,一是一次性举手选举省时省力,习惯成自然;二是代表和有关人员学法不深入,没有意识到一次性举手选举使代表的权力受到限制;三是由于主席团是集体行使职权,即便有少数成员不被代表认同,也不太会影响主席团意志,因而代表也就不较真了。
由此看来,代表法实施已20年,再不能一次性举手选举主席团了,应当按照代表法的规定,采取投票表决的方式选举大会主席团。
江西省进贤县人大常委会 徐建华
投票选举比举手表决科学合理
笔者认为,一次性举手表决主席团成员的方式无法让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而采取投票的方式更科学合理。
举手选举主席团成员无法让代表表达真实意愿,是显而易见的。在众目睽睽之下,很难举手表达“反对”、“弃权”,更不要说“另选他人”。举手表决也明显有悖法律规定。法律明确规定在人代会预备会议上“选举主席团”,就应该采取投票选举的方式,让人大代表对每一位人大主席团成员表示“赞成”、“反对”、“弃权”或“另选他人”,这样才符合依法“选举主席团”的规定。而采取举手整体表决方式,就不叫“选举主席团”,而是“表决主席团”,与法律规定相悖。
投票是选举人行使自己选举权利的一种有效方式,选举人在印有候选人姓名的选票上做出标记,即在“赞成”、“反对”、“弃权”、“另选他人”这样4种选择方式来行使选举权。举手表决最多也只有“赞成”、“反对”或“弃权”3种选择方式,没有“另选他人”的环节,达不到法律上规定“自由行使选举权”的目的。因此,选举主席团成员还是以投票方式更显科学合理。
金华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唐宇荧
投票表决没有必要
笔者认为,人代会主席团的产生方式应在法律规定下从简不从繁,只需将候选人名单集体提交预备会议举手或电子表决,无必要逐个投票表决。
首先,从性质上看,主席团是人代会的主持者。其职责主要是就会议过程中一些程序性的问题作出决定,任期仅为一次人代会时间。其行权方式是集体行使职权,在民主集中制、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下,成员个人可对应由主席团决定的事项提出意见,但个人意见并不能左右集体意见。因此,产生方式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可相应从简。
其次,从构成上看,主席团一般由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不兼任“一府两院”领导职务的党委常委、各代表团负责人及代表中的各界人士等组成。这些人选本身的职务都经有关党代会、人代会选举产生,且有一定的任期,因此,没有必要每次人代会上对相对固定的主席团成员逐一进行投票表决。
再次,从产生程序上看,主席团成员建议名单在人代会之前,已经过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党委常委会议、人大常委会会议讨论研究;在预备会议之前,又经过代表团审议酝酿。这重重把关使主席团的整体素质有了保证。
因此,笔者认为,当前普遍采取的对主席团候选人集体进行表决的方式,符合法律规定,也是切合实际的。
舟山市人大常委会研究室 冯国海
会前充分酝酿举手表决就好
在对人大主席团成员的选举上,用一次性举手表决方式通过,是因为主席团成员构成对象和产生背景较为科学合理,代表的民主权利已有充分保障。
从主席团成员构成对象看,以地级市为例,一般由市委书记、副书记,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市政协主席,各代表团团长(主要是县、区委书记),各县、区人大常委会主任或主持工作的副主任,个别有影响、有代表性的人大代表组成。除了换届时略有些变化,但大致都在这个框架内操作。主席团成员如此构成,与会代表都是能接受的。
从主席团成员候选人产生背景看,一般由党委组织部门和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提出,经主任会议讨论,报党委原则同意,再提请人大常委会会议讨论,确定名单草案。在人代会预备会议选举前,将名单草案提交各代表团酝酿,征求代表意见,确定正式候选人后,才提交预备会议表决选举。由此可以看出,主席团候选人的提出,程序上已经相当完美,对代表依法行使职权已有充分的保障。如果代表对其中个别候选人确有不同意见,人大常委会可以作出解释,甚至进行调整。
由于会前已对主席团成员进行了充分酝酿,用一次性举手表决就好。再进行投票表决,从实际操作层面上来说意义实在不大。
江山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陈道喜
投票选举才是对代表权利的尊重
表面看来,用举手或按表决器的方式选举主席团成员具有方法简便、节省资源等优点,但是,代表法颁布实施以后,各级人代会就应当按照法律的规定采取投票选举的方式,这才是对代表权利的尊重。
其一,人大作为国家权力机关,不论哪一级,都应模范遵守和实施法律。代表法第十一条已经明确规定:各级人大代表有权对本级人代会主席团的人选提出意见;代表对确定的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反对票,可以另选他人,也可以弃权。那么,无论采取举手或按表决器的方式,此条规定都无法全面实施,明显违背代表法的要求。
其二,从技术层面讲,只有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才能保证代表按照自己的真实意愿行使选举权。如果代表对预备会议提交的主席团成员候选人中的部分人员赞成、部分反对、部分弃权,还想另选他人,用举手表决且是一次性的举手方式,无法表达自己的真实意愿;采取按表决器虽比举手表决好,但另选他人的权利仍无法行使。
总之,人大首先应当讲法律、讲程序,而不是单纯考虑效率优先。千万个理由都不能突破法律这一底线。
安徽省凤阳县人大常委会 武 春
应当按代表法规定投票表决
采取一次性举手表决方式选举人代会主席团有其深刻的历史背景。1954年9月第一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通过的地方组织法规定地方各级人代会举行会议的时候选举主席团主持会议,而代表法于1992年4月才颁布实施,前后相隔38年。在代表法没有颁布实施前,选举大会主席团是举手还是投票,是一次性表决还是逐个表决,法律对此没有具体规定。应该说,不论采取哪种表决方式,都不能说违法。众所周知,那时依法治国的条件还不成熟,代表对党委提出或认可的主席团人选采取一次性举手表决选举无可非议。而代表法颁布实施至今20年来还依然故我,其主要原因,一是一次性举手选举省时省力,习惯成自然;二是代表和有关人员学法不深入,没有意识到一次性举手选举使代表的权力受到限制;三是由于主席团是集体行使职权,即便有少数成员不被代表认同,也不太会影响主席团意志,因而代表也就不较真了。
由此看来,代表法实施已20年,再不能一次性举手选举主席团了,应当按照代表法的规定,采取投票表决的方式选举大会主席团。
江西省进贤县人大常委会 徐建华
投票选举比举手表决科学合理
笔者认为,一次性举手表决主席团成员的方式无法让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而采取投票的方式更科学合理。
举手选举主席团成员无法让代表表达真实意愿,是显而易见的。在众目睽睽之下,很难举手表达“反对”、“弃权”,更不要说“另选他人”。举手表决也明显有悖法律规定。法律明确规定在人代会预备会议上“选举主席团”,就应该采取投票选举的方式,让人大代表对每一位人大主席团成员表示“赞成”、“反对”、“弃权”或“另选他人”,这样才符合依法“选举主席团”的规定。而采取举手整体表决方式,就不叫“选举主席团”,而是“表决主席团”,与法律规定相悖。
投票是选举人行使自己选举权利的一种有效方式,选举人在印有候选人姓名的选票上做出标记,即在“赞成”、“反对”、“弃权”、“另选他人”这样4种选择方式来行使选举权。举手表决最多也只有“赞成”、“反对”或“弃权”3种选择方式,没有“另选他人”的环节,达不到法律上规定“自由行使选举权”的目的。因此,选举主席团成员还是以投票方式更显科学合理。
金华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唐宇荧
投票表决没有必要
笔者认为,人代会主席团的产生方式应在法律规定下从简不从繁,只需将候选人名单集体提交预备会议举手或电子表决,无必要逐个投票表决。
首先,从性质上看,主席团是人代会的主持者。其职责主要是就会议过程中一些程序性的问题作出决定,任期仅为一次人代会时间。其行权方式是集体行使职权,在民主集中制、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下,成员个人可对应由主席团决定的事项提出意见,但个人意见并不能左右集体意见。因此,产生方式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可相应从简。
其次,从构成上看,主席团一般由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不兼任“一府两院”领导职务的党委常委、各代表团负责人及代表中的各界人士等组成。这些人选本身的职务都经有关党代会、人代会选举产生,且有一定的任期,因此,没有必要每次人代会上对相对固定的主席团成员逐一进行投票表决。
再次,从产生程序上看,主席团成员建议名单在人代会之前,已经过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党委常委会议、人大常委会会议讨论研究;在预备会议之前,又经过代表团审议酝酿。这重重把关使主席团的整体素质有了保证。
因此,笔者认为,当前普遍采取的对主席团候选人集体进行表决的方式,符合法律规定,也是切合实际的。
舟山市人大常委会研究室 冯国海
会前充分酝酿举手表决就好
在对人大主席团成员的选举上,用一次性举手表决方式通过,是因为主席团成员构成对象和产生背景较为科学合理,代表的民主权利已有充分保障。
从主席团成员构成对象看,以地级市为例,一般由市委书记、副书记,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市政协主席,各代表团团长(主要是县、区委书记),各县、区人大常委会主任或主持工作的副主任,个别有影响、有代表性的人大代表组成。除了换届时略有些变化,但大致都在这个框架内操作。主席团成员如此构成,与会代表都是能接受的。
从主席团成员候选人产生背景看,一般由党委组织部门和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提出,经主任会议讨论,报党委原则同意,再提请人大常委会会议讨论,确定名单草案。在人代会预备会议选举前,将名单草案提交各代表团酝酿,征求代表意见,确定正式候选人后,才提交预备会议表决选举。由此可以看出,主席团候选人的提出,程序上已经相当完美,对代表依法行使职权已有充分的保障。如果代表对其中个别候选人确有不同意见,人大常委会可以作出解释,甚至进行调整。
由于会前已对主席团成员进行了充分酝酿,用一次性举手表决就好。再进行投票表决,从实际操作层面上来说意义实在不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