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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举报线索管理与流转,是检察机关依法查处职务犯罪的一项十分重要的工作。举报线索的管理工作十分敏感,政治性、政策性非常强,直接影响查办职务犯罪工作的成效和检察机关的公信力。近年来,由于线索管理不规范,缺乏一个完善、协调的内部监督体系,导致很多线索没有实现价值最大化,甚至线索资源浪费。如何妥善处理,已经成为当前检察机关面临的重要课题之一。
关键词 不立案 举报线索 流转监督
作者简介:朱芃抒,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科干部。
中图分类号:D926.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5)09-118-02
随着职务犯罪手段日趋复杂和隐蔽,举报线索成为惩治腐败、开展侦查工作的重要前提。很多职务犯罪大案、要案的查处,都是通过群众举报发现案件线索的。然而,由于缺乏有效监督制约机制,一些举报线索的价值并没有实现最大化。因此,加强内部监督,构建不立案线索审查机制就变得更加迫切。笔者拟从不立案线索审查机制存在的必要性、目前的困境以及完善等问题做一探讨。
一、 不立案线索审查机制存在的必要性
不立案线索审查机制的建立,有利于进一步实现与完善检察权自我监督和保障功能,是当前紧迫而必然的选择。我们认为不立案线索审查机制建立的必要性在于:
(一)有利于加强监督职能
曹建明检察长曾在全国检察机关强调“各级检察机关要牢固树立监督者必须接受监督的观念,始终以积极主动的姿态,切实把强化自身内部监督制约放到与强化法律监督同等重要的位置,用比监督别人更严的要求来监督自己”。实际工作中举报线索初查也会出现一些问题,为了保证其健康发展,需要有专门的部门予以制约。对于当事人未提出诉求的不立案线索,需要举报中心与侦监部门共同行使监督职能,完善自侦不立案监督机制,实现同步监督与专门监督,做到形式监督与实质监督、全面监督与重点监督相结合。
(二)有利于提升不立案审查机制的制约与服务功能
不立案审查机制不单要监督自侦部门的立案工作,更要为保障侦查活动的顺利开展和举报人合法权益服务。举报中心参与线索初查环节的核查工作,及时得到反馈,有效整合资源,更加有针对性的为查处职务犯罪输送信息,深度挖掘线索可能存在的新的可查项目;同时积极营造良性举报氛围,维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努力化解社会矛盾。
(三)有利于推动查处职务犯罪工作
通过不立案审查制度,举报中心可以及时掌握线索不立案的原因,以此改进举报引导、线索初核研判工作,为向自侦部门输送高质量线索,提升职务犯罪查处效果打下坚实的基础。
二、当前举报线索流转中存在的困境
就当前举报工作的实际情况来看,由于举报线索不立案审查机制还没有完善,对那些经过初查后决定不立案的举报线索,后续问题法律上还没有明确的规定。因为没有涉及到具体的犯罪事实,因此得不到相关部门的足够重视,大量举报线索涉及到的事实无法进行定性,容易导致矛盾的出现。
(一)举报线索管理不够科学,影响成案率
由于举报中心、自侦部门对举报线索管理实行“各自为政”,再加上受各部门工作职能的局限、联动机制未能建立及实际工作人员的素质参差不齐等因素制约,举报中心对自侦部门决定不立案的反馈情况的掌握、催办交办初查结果以及清理举报线索等具体管理职能在实践工作中没法发挥应有的制约作用。
(二)举报初查缺乏制度制约
按照法律的有关规定,现阶段由侦查部门独立承担举报线索的全部初查工作,这种独立办案的情况,首先很容易导致在初查工作的过程中出现违法违规的行为,并且此类行为还难以即时得到有效的监督和制约,从而容易诱发违法办案或针对检察机关各部门的信访案件;同时对线举报索的初查情况,举报中心缺乏细致全面的了解,在答复举报人时候缺乏说服力,无法平息举报人的上访情绪,这样也就造成了重复举报的案件数量始终居高不下,难以解决,从而埋下了诸多社会不稳定因素的种子,不利于举报制度的健康长远发展。
(三)内部制约手段比较疲软且严重不足
按法律规定,自侦部门对举报线索决定不立案后,应移送举报中心,但对未移送的线索如何处理法律上并没有给出相应的制约措施。举报中心认为自侦部门对线索处理不当需要进行更改的,必须要通过检察长和检察委员会决定方可实施,直接移送自侦部门向其提出监督意见缺乏可行性和约束性,但是由于检察委员会召开时间的不确定性,从而导致监督常常比较滞后甚至仅停留于表象,无法体现出实质应有的效果。
三、完善举报线索不立案审查机制的设想
完善自侦案件内部法律监督,是提高法律监督能力的重要一环。同时,建立和完善检察机关内部的法律监督制度,全方位的调动各职能部门的工作热情,形成相互合作和相互监督的工作机制,从而确保检察机关切实做到依法行政,使其法律监督的能力得到进一步的整体提升。
(一)强化内部监督的意识
强化检察机关内部监督,除了制度建设之外,还要通过学习培训不断加强干警的监督意识。我们应该扩大日常业务管理的工作范畴,将不立案线索审查工作也纳入进去,进一步引导干警明确做为内部监督重要举措的不立案线索审查工作的重要性。
(二)完善队伍建设
通过工作中的了解和接触,现在大部分基层院控申部门都存在人员结构不合理的问题,人数少且年龄结构偏大,且有一部分领导、干部认为控申科是一个养老的部门,普遍缺乏工作的热情,应当引起各级领导的高度重视。优化控申部门人员结构,通过增加部门编制和职数以及提高岗位津贴等方式,吸引年轻有为的高素质人才全身心的投入到控申工作中。同时吸收大量的具有较好的法律功底和实际办案经验的骨干到控申部门。除此之外,我们还应该积极联系平级或上级检察院以及相关专家,开展专题业务培训、控申举报岗位大练兵、典型案件经验分析交流会等形式,提高干警们自身的业务能力。 (三)建立不立案线索审查内部监督制度的保障机制
提出这个问题是从工作实际出发的。首先反贪局局长是院党组成员,其次在部分基层检察院是由副检察长兼任反贪局局长,有的副检察长兼任反贪局局长的同时还分管控申部门,而且部分反渎局局长也已经提格进入党组,在这种大背景下谈对不立案线索审查内部监督是不现实,也是不切合实际的。因此,要想真正建立能充分发挥内部监督作用的组织保障体系,首先要做到的就是要确保举报中心与自侦部门职级地位平等,至少要保证不是一个分管领导管理控申和自侦两个部门,控申部门将提出的监督意见上报分管检察长,再由分管检察长经过沟通协调后,向自侦部门提出监督意见,这样才能使两个部门真正的起到相互制约相互监督的作用,从而确保不立案线索审查内部监督机制具有实际的操作性和监督意义。
(四)建立健全不立案线索审查反馈评估制度
自侦部门对线索经过初查后决定不立案的,应在作出决定后形成不立案的书面意见,并将其与初查案卷一同移送举报中心,由举报中心选派人员专门进行审查复核。经审查,认为应当立案而未立案,或应该初查的项目而未初查的线索,可提交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防止出现有案不立、查案不力的现象发生。对于从举报中心分流来的案件线索,自侦部门应该及时开展初查工作,并将初查的情况第一时间反馈举报中心。除此之外,还应该充分利用举报中心掌握举报线索这一功能,对其中分流到侦查部门的举报线索进行全程跟踪,要求侦查部门把受理线索、初查、不立案、立案情况全部及时输入电脑并通过专网连接到举报中心。举报中心应该对分流出去的案件线索,尤其是那些比较重要的线索要安排专人负责,进行全程跟踪监督,确保控申部门和承办部门做到密切配合、相互合作,同时还要积极落实首办责任制,明确各个部门和承办人在整个案件的受理、已送、调查取证等每一个环节的责任分工,确保每个案件都能及时答复举报人。
加强对检察院自侦部门不立案审查的督查力度,增加监察的方式方法。要公正公平、实事求是的审查纠正有案不立的情况,确保公民有状能告,有地可告,保障国家法律的全面顺利实施,这是一件深得民心、造福大众的好事,也是消除社会上诸多不稳定因素的一项强有力措施。要进一步完善检察院自侦案件不立案审查的内部监督机制,从而确保检察院自侦权力运作的公正透明,避免一切的“暗箱操作”和“潜规则”,从根本上消除以权谋私的腐败行为,真正的做到依法行政。
关键词 不立案 举报线索 流转监督
作者简介:朱芃抒,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科干部。
中图分类号:D926.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5)09-118-02
随着职务犯罪手段日趋复杂和隐蔽,举报线索成为惩治腐败、开展侦查工作的重要前提。很多职务犯罪大案、要案的查处,都是通过群众举报发现案件线索的。然而,由于缺乏有效监督制约机制,一些举报线索的价值并没有实现最大化。因此,加强内部监督,构建不立案线索审查机制就变得更加迫切。笔者拟从不立案线索审查机制存在的必要性、目前的困境以及完善等问题做一探讨。
一、 不立案线索审查机制存在的必要性
不立案线索审查机制的建立,有利于进一步实现与完善检察权自我监督和保障功能,是当前紧迫而必然的选择。我们认为不立案线索审查机制建立的必要性在于:
(一)有利于加强监督职能
曹建明检察长曾在全国检察机关强调“各级检察机关要牢固树立监督者必须接受监督的观念,始终以积极主动的姿态,切实把强化自身内部监督制约放到与强化法律监督同等重要的位置,用比监督别人更严的要求来监督自己”。实际工作中举报线索初查也会出现一些问题,为了保证其健康发展,需要有专门的部门予以制约。对于当事人未提出诉求的不立案线索,需要举报中心与侦监部门共同行使监督职能,完善自侦不立案监督机制,实现同步监督与专门监督,做到形式监督与实质监督、全面监督与重点监督相结合。
(二)有利于提升不立案审查机制的制约与服务功能
不立案审查机制不单要监督自侦部门的立案工作,更要为保障侦查活动的顺利开展和举报人合法权益服务。举报中心参与线索初查环节的核查工作,及时得到反馈,有效整合资源,更加有针对性的为查处职务犯罪输送信息,深度挖掘线索可能存在的新的可查项目;同时积极营造良性举报氛围,维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努力化解社会矛盾。
(三)有利于推动查处职务犯罪工作
通过不立案审查制度,举报中心可以及时掌握线索不立案的原因,以此改进举报引导、线索初核研判工作,为向自侦部门输送高质量线索,提升职务犯罪查处效果打下坚实的基础。
二、当前举报线索流转中存在的困境
就当前举报工作的实际情况来看,由于举报线索不立案审查机制还没有完善,对那些经过初查后决定不立案的举报线索,后续问题法律上还没有明确的规定。因为没有涉及到具体的犯罪事实,因此得不到相关部门的足够重视,大量举报线索涉及到的事实无法进行定性,容易导致矛盾的出现。
(一)举报线索管理不够科学,影响成案率
由于举报中心、自侦部门对举报线索管理实行“各自为政”,再加上受各部门工作职能的局限、联动机制未能建立及实际工作人员的素质参差不齐等因素制约,举报中心对自侦部门决定不立案的反馈情况的掌握、催办交办初查结果以及清理举报线索等具体管理职能在实践工作中没法发挥应有的制约作用。
(二)举报初查缺乏制度制约
按照法律的有关规定,现阶段由侦查部门独立承担举报线索的全部初查工作,这种独立办案的情况,首先很容易导致在初查工作的过程中出现违法违规的行为,并且此类行为还难以即时得到有效的监督和制约,从而容易诱发违法办案或针对检察机关各部门的信访案件;同时对线举报索的初查情况,举报中心缺乏细致全面的了解,在答复举报人时候缺乏说服力,无法平息举报人的上访情绪,这样也就造成了重复举报的案件数量始终居高不下,难以解决,从而埋下了诸多社会不稳定因素的种子,不利于举报制度的健康长远发展。
(三)内部制约手段比较疲软且严重不足
按法律规定,自侦部门对举报线索决定不立案后,应移送举报中心,但对未移送的线索如何处理法律上并没有给出相应的制约措施。举报中心认为自侦部门对线索处理不当需要进行更改的,必须要通过检察长和检察委员会决定方可实施,直接移送自侦部门向其提出监督意见缺乏可行性和约束性,但是由于检察委员会召开时间的不确定性,从而导致监督常常比较滞后甚至仅停留于表象,无法体现出实质应有的效果。
三、完善举报线索不立案审查机制的设想
完善自侦案件内部法律监督,是提高法律监督能力的重要一环。同时,建立和完善检察机关内部的法律监督制度,全方位的调动各职能部门的工作热情,形成相互合作和相互监督的工作机制,从而确保检察机关切实做到依法行政,使其法律监督的能力得到进一步的整体提升。
(一)强化内部监督的意识
强化检察机关内部监督,除了制度建设之外,还要通过学习培训不断加强干警的监督意识。我们应该扩大日常业务管理的工作范畴,将不立案线索审查工作也纳入进去,进一步引导干警明确做为内部监督重要举措的不立案线索审查工作的重要性。
(二)完善队伍建设
通过工作中的了解和接触,现在大部分基层院控申部门都存在人员结构不合理的问题,人数少且年龄结构偏大,且有一部分领导、干部认为控申科是一个养老的部门,普遍缺乏工作的热情,应当引起各级领导的高度重视。优化控申部门人员结构,通过增加部门编制和职数以及提高岗位津贴等方式,吸引年轻有为的高素质人才全身心的投入到控申工作中。同时吸收大量的具有较好的法律功底和实际办案经验的骨干到控申部门。除此之外,我们还应该积极联系平级或上级检察院以及相关专家,开展专题业务培训、控申举报岗位大练兵、典型案件经验分析交流会等形式,提高干警们自身的业务能力。 (三)建立不立案线索审查内部监督制度的保障机制
提出这个问题是从工作实际出发的。首先反贪局局长是院党组成员,其次在部分基层检察院是由副检察长兼任反贪局局长,有的副检察长兼任反贪局局长的同时还分管控申部门,而且部分反渎局局长也已经提格进入党组,在这种大背景下谈对不立案线索审查内部监督是不现实,也是不切合实际的。因此,要想真正建立能充分发挥内部监督作用的组织保障体系,首先要做到的就是要确保举报中心与自侦部门职级地位平等,至少要保证不是一个分管领导管理控申和自侦两个部门,控申部门将提出的监督意见上报分管检察长,再由分管检察长经过沟通协调后,向自侦部门提出监督意见,这样才能使两个部门真正的起到相互制约相互监督的作用,从而确保不立案线索审查内部监督机制具有实际的操作性和监督意义。
(四)建立健全不立案线索审查反馈评估制度
自侦部门对线索经过初查后决定不立案的,应在作出决定后形成不立案的书面意见,并将其与初查案卷一同移送举报中心,由举报中心选派人员专门进行审查复核。经审查,认为应当立案而未立案,或应该初查的项目而未初查的线索,可提交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防止出现有案不立、查案不力的现象发生。对于从举报中心分流来的案件线索,自侦部门应该及时开展初查工作,并将初查的情况第一时间反馈举报中心。除此之外,还应该充分利用举报中心掌握举报线索这一功能,对其中分流到侦查部门的举报线索进行全程跟踪,要求侦查部门把受理线索、初查、不立案、立案情况全部及时输入电脑并通过专网连接到举报中心。举报中心应该对分流出去的案件线索,尤其是那些比较重要的线索要安排专人负责,进行全程跟踪监督,确保控申部门和承办部门做到密切配合、相互合作,同时还要积极落实首办责任制,明确各个部门和承办人在整个案件的受理、已送、调查取证等每一个环节的责任分工,确保每个案件都能及时答复举报人。
加强对检察院自侦部门不立案审查的督查力度,增加监察的方式方法。要公正公平、实事求是的审查纠正有案不立的情况,确保公民有状能告,有地可告,保障国家法律的全面顺利实施,这是一件深得民心、造福大众的好事,也是消除社会上诸多不稳定因素的一项强有力措施。要进一步完善检察院自侦案件不立案审查的内部监督机制,从而确保检察院自侦权力运作的公正透明,避免一切的“暗箱操作”和“潜规则”,从根本上消除以权谋私的腐败行为,真正的做到依法行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