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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受传统思想观念的束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关于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的基本原则,未能得到较好的体现。相反,在旧有观念指导下制定的法律法规和政茕的许多具体规定及做法往往与其发生冲突,使得实践中的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贵贱有别”。这种差别待遇在一定程度上妨害了民办教育的健康发展,故需采取积极措施革除差别待遇,落实同等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