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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22日,央企中国物资储运总公司旗下的河北物流中心(下称“中储河北”)与河北金鲲商贸有限公司(下称“金鲲公司”)“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案再审一案,在最高人民法院开庭。
本刊记者全程直击庭审,身为央企子公司的中储河北,跟民企金鲲公司通过贸易融资的方式,进行高达年利率36%的高利贷生意。蜜月之后,金鲲公司资金链断裂,中储河北卷入了漫长的诈骗官司之中,最终官司打到全国最高人民法院。一场2008年金融危机前夕的高利贷交易终于揭开面纱。
黄粱梦中的高利贷
马拉松一样的官司令中储河北犹如黄粱一梦,对手金鲲公司的老板曹连英在面对河北省石家庄公安局询问时,揭开了央企跟民企之间的资金隐秘交易。
金鲲公司总经理曹连英说,经营铁精粉生意需要大量流动资金,到了2008年初,金鲲公司出现流动资金紧张的局面。为了解决资金问题,曹连英经人介绍,与时任河北中储副总张堪勇(张于2008年底担任中储河北物流总经理)认识。
曹连英夫妇与河北中储根据业务特点设计了特殊的操作流程:曹连英全资持有的金鲲公司月初抵押给河北中储2000万元的铁精粉,河北中储将2000万元打入金鲲公司;月底,曹连英任法人代表的奇石麟公司加价60万元从河北中储将2000万元铁精粉原封不动买回。如此,曹连英夫妇每月可获2000万元资金。如此周转下去,河北中储通过年化36%的收益率,一年就可以获得720万元的收益。
为防范风险,河北中储坚持要求每月一签,即先与河北金鲲签购买协议,同日再与河北奇石麟签下销售协议,同时要求曹连英保证货场内存有足够2000万元的铁精粉,并派驻场人员监管,确保场内库存的铁精粉货值不低于借出去的资金数额。之前的5笔双方合作得顺风顺水,河北中储在月初付出2000万元,月底顺利从奇石麟收回2000万元的货款和60万元的价差,除依法缴纳的增值税外,还剩40多万元。
合作初期运行平稳,2008年4月份,金鲲公司在邯郸郊区“黄粱梦”租新货场,老货场“花开富贵”中的存货,陆续倒入黄粱梦,货场将铁精粉运往自己的钢厂客户。36%的年化收益率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利率4倍,属于高利贷,河北中储自然担心合作方赖账不还,则派出监管员驻守货场,以保证场存货价值不少于2000万元。
最后的空头支票
2008年6月底,金融风暴来了,曹连英无法如期从钢厂结账,奇石麟也就难以如期支付本息,曹连英希望延期半个月,并安排奇石麟公司支付“违约金”。7月初,曹连英要求改变交易习惯,即河北中储先开下一轮2000万元的支票,待验明真伪和存款余额后,奇石麟才偿还上一轮本息。河北中储意识到曹连英的资金出了问题。为确保资金安全,用计“暗度陈仓”。
石家庄中级法院的判决书显示,2008年7月10日,曹连英给一个杜姓高利贷者打了借条,称借其2000万元后于次日上午10点前便归还,日息千分之二。然后,曹带放高利贷的杜某来到中储河北。几家打定主意“不见兔子不撒鹰”,杜某要看到中储河北真开出2000万元支票,并且要看到中储河北账上有钱;中储河北要先收进奇石麟公司拖欠了半月的第六轮货款,才肯把新支票交给曹连英,还要把到期日开成次日,并且派财务持票陪同办款交割。银行下班前,三方来到石家庄某银行翟营大街支行,中储河北财务眼看奇石麟公司借来的高利贷2000万划进了账户,才将次日到期的2000万支票交给曹连英。
稍后,河北中储将该2000万元转走并将支票挂失,通知留守黄粱梦货场的监管员“业务结束马上撤离”,两员工生怕被打扭头就走,遗留在现场的“监管日志”和“货物进出入库日报表”,竟成为后来的官司物证。杜姓高利贷跟曹次日早上赶到银行划款,才得知知河北中储的支票已成空头。
遭遇“空头支票”的曹连英,以河北中储诈骗为名向石家庄市公安局经侦支队报案。
一女三嫁赢了官司
曹连英在报案时的询问笔录中,不否认金鲲公司和奇石麟公司同属自己的公司,这几轮生意的目的是贸易融资。
张堪勇亦称,双方没有实际的铁精粉交易,“我们处在她的俩公司中间做,只出钱加价不对钢厂销货,这种生意除非是为融资,否则对她没价值。”
2009年3月6日,石家庄经侦支队侦查终结,认定中储河北不构成诈骗,决定不予立案。
2009年9月14日,曹连英以“票据纠纷”为由将中储河北诉至石家庄中级法院,请求判令对方支付票据款及利息等近2300万元。庭审材料显示,一审中金鲲公司没能提供向河北中储供货2000万元货物的交货单证据,但中储河北派驻监管员留下的“监管日志”和“货物进出入库日报表”等重要物证,法院由此认定了双方构成了真实交易关系。
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采信了金鲲公司的证据判令河北中储支付本息2300万元,并通过强制执行将该款从河北中储账上划给金鲲公司。
败诉后,中储河北试图拿回被“购买”的铁精粉。然而存储货物的货场要见购销合同才能验货,且该铁精粉所剩无几。
在进入该系列案的第二宗案件后,更多细节表明,曹连英在2008年金融危机中因资金链紧张,无法安排奇石麟公司按期偿还“货款”本息,从5月29日起,便另外向几名债权人借了2000万元的债务,用于抵押的恰恰就是这堆铁精粉。
据曹连英的债权人讲述,2008年7月11日晚,曹连英丈夫李永平曾对他们说,他们在邯郸货场有几万吨铁精粉,欠的钱一分少不了,并说二人可以找买主卖货收账。
随后,两位债权人在货场守了近3个月,留下了进出货的详细记录。此间,曹连英陆续向文丰钢厂等用户发货,债权人陆续从奇石麟公司等账户上索回2000万元中的1294万元。
“这意味着曹连英夫妇一直控制货场,事发后自己销货收款,却编造事实向公安局报假案,未得逞还提民事诉讼要求中储河北付款,通过法院判决拿到了2300万元。这还不够,得逞后继续就相同事实要求中储河北返还货物,这就意味着金鲲公司就同一批铁精粉‘一女三嫁’。”中储河北一位代理律师屈振红说。
假戏真做的贸易陷阱
连一粒铁精粉都没拿到的河北中储,在2300多万元被强制执行给金鲲公司后即向最高法院申请了再审。但就在2010年7月15日,金鲲公司又以“2000万元票据款不足支付购货款,中储河北还欠3400多万元货款本息”为由,向石家庄中院提起了“买卖合同纠纷”。
曹连英在起诉书中称,截至2008年7月10日,中储河北总计收到金鲲公司供给的铁精粉31589万吨,因对方开具的2000万元支票空头,经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判令对方偿还了2000万元货款,但该款对应的只是12870吨货物,还有价值2909万元的20719吨铁精粉至今未予归还,诉请判令退还铁精粉或相应货款。金鲲公司的证据依然是在2008年7月10日中储河北撤场后遗失的“监管日志”和“货物进出入库日报表”。
中储河北认为,这些凭证只是监管过程中,现场监管员用于掌握库存数量的货场过磅单,目的是计算得出存货不低于2000万元,多余部分可任由曹连英“出货”,并不能证明金鲲公司向自己“交货”。“合同约定得很明确,货物交接凭双方盖章的‘货物交接单’,这些榜单不是交割证据。而且,更关键的问题是,根据合同约定,在收回奇石麟支付的第六轮货款后,场内货物的‘监管权’瞬间释放,复归到奇石麟手中。”中储河北另一位代理律师浦志强说。
2010年10月18日,石家庄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一审宣判:中储河北退还金鲲公司19489吨铁精粉,如不能退货,须赔偿与货物价值相符的货款。”与金鲲公司主张完全一致。”蒲志强说,对于中储河北的辩护,石家庄中级人民法院并未采纳。
张堪勇坦承,正是为了规避法律风险,所涉每单“交易”双方不仅签订了合同,还对所得60万元依法开具了增值税发票。而且,为确保资金安全,中储河北派人监管记录进出货物数量,并加盖“中储河北物流”的收货和出货印章。“这种假戏真做的操作,就是为了从表面上看起来具有铁精粉贸易的合法形式”,张堪勇悔恨不已:“哪知最后弄巧成拙,这些设计现在都成了‘真实交易’的证据。”
一个法官的判决书?
巧合的是,两起诉讼均由石家庄中级人民法院民三庭副庭长程建玲主审,随着中储河北律师的调查,一些微妙的细节开始浮出水面。
“第二起诉讼中,我的所有程序申请都被当庭驳回,甚至枉法为金鲲公司安排四次开庭。”浦志强认为,“程建玲始终在明目张胆偏袒原告。”
在第一个案件判决下达后,浦志强到航空公司查到合议庭成员张国顺法官的飞行记录,证实他在中储河北提交代理词的当天早上飞往上海,在判决下达的当天下午两点40分飞回石家庄,并直接乘车回家,数日后才到法院上班,但中储河北收到的快递凭单上显示,程建玲在当天下午4点整就已寄出了判决。
中储河北认为主审法官程建玲违反合议制度的规定,判决是在合议庭成员张国顺出差上海期间作出。浦认为这是典型的未经合议即下达判决。
更蹊跷的还有,在第二场诉讼中,金鲲公司起诉的案由是买卖合同纠纷,诉讼请求是要求支付一万多吨铁精粉的款项,9月6日第二次开庭时,金鲲公司口头提出变更诉讼请求,按照证据规则第34条规定,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的应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金鲲公司的请求明显已经超过期限,再加上律师没得到曹连英特别授权,其申请被合议庭当庭驳回。
一周后,浦志强居然得知程建玲又发了传票通知再开一次庭,“曹连英变更了诉讼请求。变成了‘返还原物纠纷’。”浦向法院行文表示不同意对方变更诉讼请求,但法官程建玲置之不理。
二审开庭前的11月24日,浦前往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阅卷,看到了9月13日程建玲与金鲲公司律师范浩楠间的“释明”笔录。
案卷记载,程问金鲲代理律师,“经合议庭合议,认为本案的法律关系性质与你们诉称的不一致,认为买卖合同成立、让被告付货款证据不足,你们是不是要变更诉讼请求?”次日,将金鲲公司的诉讼请求变更为“河北中储返还非法占有金鲲的货物”。
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萧瀚等法学专家认为,法官需要谨慎适度合法消极行使释明权,否则便是偏袒原告损害对方权益。原告主张的诉讼请求既然“证据不足”,依法就只能承担不利后果,就是通常所说的败诉。偏偏金鲲公司再次打败了中储河北。
中储河北最后的转机
更有意思的是,同一主审法官基于相同的证据,认定的事实却截然相反:在已经生效并执行的票据付款请求权案中,程建玲认定双方交易性质为买卖合同关系,认定双方“第七单”铁精粉交易真实履行了,故以2000万元票据存在基础法律关系为由,判令中储河北支付票款本息;而在第二案中,她却认定双方不存在买卖合同关系,并且没有查明货物去向和中储河北是否属于“非法占有”的情况下,便判令中储河北退货或者支付等额“货款”。
曹连英本人和她名下的金鲲公司、奇石麟公司,则因为黄粱梦货场内所存货物发往钢厂后,结回来的货款仅仅1294万元,不够偿还其他债权人2000万元本息,在第一案“完胜”中储河北后执行所得的款项,又拒绝偿还其余的欠款,也已经被另外的债权人诉讼起诉到了石家庄裕华区法院,其中一起案件判决已经生效,正在执行过程中;第二起案件则尚在审理中。
案件出现了转机。2010年12月29日,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亦认定第二起案件“认定事实不清”,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并发回石家庄中级人民法院重审。2011年6月14日,全国最高人民法院裁定,已经执行完结的第一起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在9月22日提审。
记者在庭审现场了解到,曾经承认是贸易融资交易的曹连英,在最高人民法院庭审中矢口否认跟中储河北的贸易融资行为,一口咬定铁精粉是卖给中储河北的,至于3%的利润是让利中储河北的。法官对于曹连英的说法表示不可理解。
本刊记者全程直击庭审,身为央企子公司的中储河北,跟民企金鲲公司通过贸易融资的方式,进行高达年利率36%的高利贷生意。蜜月之后,金鲲公司资金链断裂,中储河北卷入了漫长的诈骗官司之中,最终官司打到全国最高人民法院。一场2008年金融危机前夕的高利贷交易终于揭开面纱。
黄粱梦中的高利贷
马拉松一样的官司令中储河北犹如黄粱一梦,对手金鲲公司的老板曹连英在面对河北省石家庄公安局询问时,揭开了央企跟民企之间的资金隐秘交易。
金鲲公司总经理曹连英说,经营铁精粉生意需要大量流动资金,到了2008年初,金鲲公司出现流动资金紧张的局面。为了解决资金问题,曹连英经人介绍,与时任河北中储副总张堪勇(张于2008年底担任中储河北物流总经理)认识。
曹连英夫妇与河北中储根据业务特点设计了特殊的操作流程:曹连英全资持有的金鲲公司月初抵押给河北中储2000万元的铁精粉,河北中储将2000万元打入金鲲公司;月底,曹连英任法人代表的奇石麟公司加价60万元从河北中储将2000万元铁精粉原封不动买回。如此,曹连英夫妇每月可获2000万元资金。如此周转下去,河北中储通过年化36%的收益率,一年就可以获得720万元的收益。
为防范风险,河北中储坚持要求每月一签,即先与河北金鲲签购买协议,同日再与河北奇石麟签下销售协议,同时要求曹连英保证货场内存有足够2000万元的铁精粉,并派驻场人员监管,确保场内库存的铁精粉货值不低于借出去的资金数额。之前的5笔双方合作得顺风顺水,河北中储在月初付出2000万元,月底顺利从奇石麟收回2000万元的货款和60万元的价差,除依法缴纳的增值税外,还剩40多万元。
合作初期运行平稳,2008年4月份,金鲲公司在邯郸郊区“黄粱梦”租新货场,老货场“花开富贵”中的存货,陆续倒入黄粱梦,货场将铁精粉运往自己的钢厂客户。36%的年化收益率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利率4倍,属于高利贷,河北中储自然担心合作方赖账不还,则派出监管员驻守货场,以保证场存货价值不少于2000万元。
最后的空头支票
2008年6月底,金融风暴来了,曹连英无法如期从钢厂结账,奇石麟也就难以如期支付本息,曹连英希望延期半个月,并安排奇石麟公司支付“违约金”。7月初,曹连英要求改变交易习惯,即河北中储先开下一轮2000万元的支票,待验明真伪和存款余额后,奇石麟才偿还上一轮本息。河北中储意识到曹连英的资金出了问题。为确保资金安全,用计“暗度陈仓”。
石家庄中级法院的判决书显示,2008年7月10日,曹连英给一个杜姓高利贷者打了借条,称借其2000万元后于次日上午10点前便归还,日息千分之二。然后,曹带放高利贷的杜某来到中储河北。几家打定主意“不见兔子不撒鹰”,杜某要看到中储河北真开出2000万元支票,并且要看到中储河北账上有钱;中储河北要先收进奇石麟公司拖欠了半月的第六轮货款,才肯把新支票交给曹连英,还要把到期日开成次日,并且派财务持票陪同办款交割。银行下班前,三方来到石家庄某银行翟营大街支行,中储河北财务眼看奇石麟公司借来的高利贷2000万划进了账户,才将次日到期的2000万支票交给曹连英。
稍后,河北中储将该2000万元转走并将支票挂失,通知留守黄粱梦货场的监管员“业务结束马上撤离”,两员工生怕被打扭头就走,遗留在现场的“监管日志”和“货物进出入库日报表”,竟成为后来的官司物证。杜姓高利贷跟曹次日早上赶到银行划款,才得知知河北中储的支票已成空头。
遭遇“空头支票”的曹连英,以河北中储诈骗为名向石家庄市公安局经侦支队报案。
一女三嫁赢了官司
曹连英在报案时的询问笔录中,不否认金鲲公司和奇石麟公司同属自己的公司,这几轮生意的目的是贸易融资。
张堪勇亦称,双方没有实际的铁精粉交易,“我们处在她的俩公司中间做,只出钱加价不对钢厂销货,这种生意除非是为融资,否则对她没价值。”
2009年3月6日,石家庄经侦支队侦查终结,认定中储河北不构成诈骗,决定不予立案。
2009年9月14日,曹连英以“票据纠纷”为由将中储河北诉至石家庄中级法院,请求判令对方支付票据款及利息等近2300万元。庭审材料显示,一审中金鲲公司没能提供向河北中储供货2000万元货物的交货单证据,但中储河北派驻监管员留下的“监管日志”和“货物进出入库日报表”等重要物证,法院由此认定了双方构成了真实交易关系。
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采信了金鲲公司的证据判令河北中储支付本息2300万元,并通过强制执行将该款从河北中储账上划给金鲲公司。
败诉后,中储河北试图拿回被“购买”的铁精粉。然而存储货物的货场要见购销合同才能验货,且该铁精粉所剩无几。
在进入该系列案的第二宗案件后,更多细节表明,曹连英在2008年金融危机中因资金链紧张,无法安排奇石麟公司按期偿还“货款”本息,从5月29日起,便另外向几名债权人借了2000万元的债务,用于抵押的恰恰就是这堆铁精粉。
据曹连英的债权人讲述,2008年7月11日晚,曹连英丈夫李永平曾对他们说,他们在邯郸货场有几万吨铁精粉,欠的钱一分少不了,并说二人可以找买主卖货收账。
随后,两位债权人在货场守了近3个月,留下了进出货的详细记录。此间,曹连英陆续向文丰钢厂等用户发货,债权人陆续从奇石麟公司等账户上索回2000万元中的1294万元。
“这意味着曹连英夫妇一直控制货场,事发后自己销货收款,却编造事实向公安局报假案,未得逞还提民事诉讼要求中储河北付款,通过法院判决拿到了2300万元。这还不够,得逞后继续就相同事实要求中储河北返还货物,这就意味着金鲲公司就同一批铁精粉‘一女三嫁’。”中储河北一位代理律师屈振红说。
假戏真做的贸易陷阱
连一粒铁精粉都没拿到的河北中储,在2300多万元被强制执行给金鲲公司后即向最高法院申请了再审。但就在2010年7月15日,金鲲公司又以“2000万元票据款不足支付购货款,中储河北还欠3400多万元货款本息”为由,向石家庄中院提起了“买卖合同纠纷”。
曹连英在起诉书中称,截至2008年7月10日,中储河北总计收到金鲲公司供给的铁精粉31589万吨,因对方开具的2000万元支票空头,经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判令对方偿还了2000万元货款,但该款对应的只是12870吨货物,还有价值2909万元的20719吨铁精粉至今未予归还,诉请判令退还铁精粉或相应货款。金鲲公司的证据依然是在2008年7月10日中储河北撤场后遗失的“监管日志”和“货物进出入库日报表”。
中储河北认为,这些凭证只是监管过程中,现场监管员用于掌握库存数量的货场过磅单,目的是计算得出存货不低于2000万元,多余部分可任由曹连英“出货”,并不能证明金鲲公司向自己“交货”。“合同约定得很明确,货物交接凭双方盖章的‘货物交接单’,这些榜单不是交割证据。而且,更关键的问题是,根据合同约定,在收回奇石麟支付的第六轮货款后,场内货物的‘监管权’瞬间释放,复归到奇石麟手中。”中储河北另一位代理律师浦志强说。
2010年10月18日,石家庄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一审宣判:中储河北退还金鲲公司19489吨铁精粉,如不能退货,须赔偿与货物价值相符的货款。”与金鲲公司主张完全一致。”蒲志强说,对于中储河北的辩护,石家庄中级人民法院并未采纳。
张堪勇坦承,正是为了规避法律风险,所涉每单“交易”双方不仅签订了合同,还对所得60万元依法开具了增值税发票。而且,为确保资金安全,中储河北派人监管记录进出货物数量,并加盖“中储河北物流”的收货和出货印章。“这种假戏真做的操作,就是为了从表面上看起来具有铁精粉贸易的合法形式”,张堪勇悔恨不已:“哪知最后弄巧成拙,这些设计现在都成了‘真实交易’的证据。”
一个法官的判决书?
巧合的是,两起诉讼均由石家庄中级人民法院民三庭副庭长程建玲主审,随着中储河北律师的调查,一些微妙的细节开始浮出水面。
“第二起诉讼中,我的所有程序申请都被当庭驳回,甚至枉法为金鲲公司安排四次开庭。”浦志强认为,“程建玲始终在明目张胆偏袒原告。”
在第一个案件判决下达后,浦志强到航空公司查到合议庭成员张国顺法官的飞行记录,证实他在中储河北提交代理词的当天早上飞往上海,在判决下达的当天下午两点40分飞回石家庄,并直接乘车回家,数日后才到法院上班,但中储河北收到的快递凭单上显示,程建玲在当天下午4点整就已寄出了判决。
中储河北认为主审法官程建玲违反合议制度的规定,判决是在合议庭成员张国顺出差上海期间作出。浦认为这是典型的未经合议即下达判决。
更蹊跷的还有,在第二场诉讼中,金鲲公司起诉的案由是买卖合同纠纷,诉讼请求是要求支付一万多吨铁精粉的款项,9月6日第二次开庭时,金鲲公司口头提出变更诉讼请求,按照证据规则第34条规定,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的应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金鲲公司的请求明显已经超过期限,再加上律师没得到曹连英特别授权,其申请被合议庭当庭驳回。
一周后,浦志强居然得知程建玲又发了传票通知再开一次庭,“曹连英变更了诉讼请求。变成了‘返还原物纠纷’。”浦向法院行文表示不同意对方变更诉讼请求,但法官程建玲置之不理。
二审开庭前的11月24日,浦前往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阅卷,看到了9月13日程建玲与金鲲公司律师范浩楠间的“释明”笔录。
案卷记载,程问金鲲代理律师,“经合议庭合议,认为本案的法律关系性质与你们诉称的不一致,认为买卖合同成立、让被告付货款证据不足,你们是不是要变更诉讼请求?”次日,将金鲲公司的诉讼请求变更为“河北中储返还非法占有金鲲的货物”。
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萧瀚等法学专家认为,法官需要谨慎适度合法消极行使释明权,否则便是偏袒原告损害对方权益。原告主张的诉讼请求既然“证据不足”,依法就只能承担不利后果,就是通常所说的败诉。偏偏金鲲公司再次打败了中储河北。
中储河北最后的转机
更有意思的是,同一主审法官基于相同的证据,认定的事实却截然相反:在已经生效并执行的票据付款请求权案中,程建玲认定双方交易性质为买卖合同关系,认定双方“第七单”铁精粉交易真实履行了,故以2000万元票据存在基础法律关系为由,判令中储河北支付票款本息;而在第二案中,她却认定双方不存在买卖合同关系,并且没有查明货物去向和中储河北是否属于“非法占有”的情况下,便判令中储河北退货或者支付等额“货款”。
曹连英本人和她名下的金鲲公司、奇石麟公司,则因为黄粱梦货场内所存货物发往钢厂后,结回来的货款仅仅1294万元,不够偿还其他债权人2000万元本息,在第一案“完胜”中储河北后执行所得的款项,又拒绝偿还其余的欠款,也已经被另外的债权人诉讼起诉到了石家庄裕华区法院,其中一起案件判决已经生效,正在执行过程中;第二起案件则尚在审理中。
案件出现了转机。2010年12月29日,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亦认定第二起案件“认定事实不清”,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并发回石家庄中级人民法院重审。2011年6月14日,全国最高人民法院裁定,已经执行完结的第一起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在9月22日提审。
记者在庭审现场了解到,曾经承认是贸易融资交易的曹连英,在最高人民法院庭审中矢口否认跟中储河北的贸易融资行为,一口咬定铁精粉是卖给中储河北的,至于3%的利润是让利中储河北的。法官对于曹连英的说法表示不可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