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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调节权是继传统立法、司法和行政权之后出现的第四种权力形态,是国家职能和市场演进的产物。国家调节权的根源和形式来源是两个不同层次的问题,从形式上看,国家调节权从属于立法权,且最终来源于宪法的授权。国家调节权根源于权衡、确认和保障社会整体经济利益的需要。不能将"经济合理性"和"公民权利"看作国家调节权的根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