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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随着经济发展,个人财富不断增加产生了一个拥有相当金融财富的人群。私人银行业务就是针对这类人群的财富管理问题应运而生的,其主要内容就是为此类高端客户群提供私人财富管理服务,包括资产的结构性配置、财富的动态管理以及投融资的咨询服务等,涵盖了财富保障、投资、养老、税务安排以及其他高附加值服务(如国内的很多银行的私人银行提供的高尔夫球赛、艺术品全球寻购、贴身商务秘书服务、各种讲座和PARTY等)等。
关键词:商业银行;私人业务;问题;建议
中图分类号:F2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4117(2011)12-0271-01
一、国有商业银行开展私人业务存在的问题
首先,私人银行服务最主要的是资产管理,规划投资,根据客户需要提供特殊服务,也可通过设立离岸公司、家族信托基金等方式为顾客节省税务和金融交易成本。私人业务品种和规模都不能满足客户的需要。当前国内理财服务仅限于以存款为主的货币理财,提供理财产品为辅,并配以机场等场所的贵宾服务、生活紧急援助服务等。虽然针对顶级富人需要的投资规划、合理避税、遗产管理、教育信托、离岸金融等真正意义上的私人业务,推出了技术含量高、高附加值服务品种,如个人理财业务等,但国内银行提供的个人理财服务缺乏实质内容,在业务品种上提供交易的产品多,提供增值的产品少,特别是缺乏资产管理的含义。另外,在现有的产品构成中绝对规模小。
其次,产品营销体系不健全。目前,仍有商业银行对营销的认识还不够,没有设置专门的营销部门、配备专业的市场销售人员和完备的营销网络来进行个人金融产品的销售。虽然现在国内许多商业银行电脑网络的联网的程度偏低,电子化服务还很不完善,电话银行、手机银行、网上银行等还没有普及,但随着电子化进程的加快和科技的应用,个人金融产品的技术含量不断增强。此外,虽然私人业务不断创新,但相关的业务咨询、功能介绍、金融导购等售后服务却严重滞后,这使得许多客户对个人金融产品服务项目不能得到真正的了解,无法享受真正的服务。
再次,不完善的金融制度限制了私人业务的发展。我国目前仍处于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局面,但私人业务涉及面更广,客观上要求为客户提供多方面综合的财富管理业务。目前国内银行在分业经营模式下开展私人业务时难免束手束脚。而且随着外资银行的进入,国有商业银行很难在资产的灵活配置运作和市场风险控制能力等方面与外资银行成熟的私人业务相提并论,因此,混业经营对于开展私人业务显得尤为重要。
二、国有商业银行开展私人业务的对策建议
第一,商业银行利用已有条件克服开展私人业务的问题。为了加大理财产品创新力度,国有商业银行必须改进它在处理新产品开发过程中的组织安排,并且为找到和开发新产品建立系统的新产品开发程序。经过调查,我们可以看出被调查客户对理财服务最不满意的因素是收益性因素,要求商业银行要进一步丰富产品种类,在风险可控的情况下尽量提高产品收益率。针对客户的这一问题,笔者认为首先应该拓宽理财产品基础资产的覆盖范围,在政策允许的范围内,商业银行可以将理财产品投资的基础资产由原来的央行票据、金融债拓展到企业短期融资券,一般性金融债也可以延伸到境外股票、结构性产品等资产,为客户提供更多的非保本保收益型和保本收益浮动型产品。
银行自身还应建立全方位的产品销售网络,进行产品分销渠道的创新,建立畅通的现代化个人理财分销渠道。不同类型客户的理财需求不同,通过目标市场细分有利于商业银行发现新的市场机会,发现未被满足的需求;另外还有利于商业银行发挥优势,提高自身的适应能力和应变能力,可以在有限的细分市场中发挥自己的最大优势,取得投入少、产出多的良好经济效益。同时应该对服务人员也进行细分,针对不同的客户选派不同的服务人员,提高服务响应性和保证性,真正实现以不同客户需求为导向的多样化个性化服务。
第二,政府应为私人业务的开展营造更好的金融环境。政府首先应当积极推进金融制度改革。银监会虽然已制定过一些制度条例,但目前我国金融业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大格局并未发生改变,这种政策环境与私人业务的矛盾,造成我国商业银行业务稍有不慎就可能违规经营,从而受到处罚。因此,银监会最好是尽早推出新政,统一制定私人银行业准人标准、业务范围,提出明确的风险管理和对客户了解得详尽规范,制定私人业务从业人员资格条件和从业规范。此外,私人业务给洗钱或动提供了易于利用指出,因此必须有效地监控和杜绝灰色资金是影响私人银行发展。同时,更重要的是在反洗钱的同时还要解决如何保证私人业务私密性的问题,这些都是将成为未来我国私人业务健康发展的关键。
另外,还应当完善金融法律体系来规范金融市场。发展私人业务的同时必须有相关的法律法规,健全的法律制度不仅能够为经济主体确立明晰的行为规范,而且起到引导促进和警戒惩罚的作用,避免了在私人业务中出现各种风险和混乱。纵观西方发达国家,如美国颁布的《统一商法典》、《社区再投资法》,德国的《银行法》等等,这些法律正是银行私人业务迅速发展的重要基础。中国银监会发布了《金融机构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风险管理指引征求意见稿》、《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等法规,虽然这些法规起到了一些作用,但它并不能为发展私人业务奠定坚实的基础。因此,要尽快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来保障私人业务的正常快速的发展。
作者单位:吉林银行吉林市北京路支行
关键词:商业银行;私人业务;问题;建议
中图分类号:F2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4117(2011)12-0271-01
一、国有商业银行开展私人业务存在的问题
首先,私人银行服务最主要的是资产管理,规划投资,根据客户需要提供特殊服务,也可通过设立离岸公司、家族信托基金等方式为顾客节省税务和金融交易成本。私人业务品种和规模都不能满足客户的需要。当前国内理财服务仅限于以存款为主的货币理财,提供理财产品为辅,并配以机场等场所的贵宾服务、生活紧急援助服务等。虽然针对顶级富人需要的投资规划、合理避税、遗产管理、教育信托、离岸金融等真正意义上的私人业务,推出了技术含量高、高附加值服务品种,如个人理财业务等,但国内银行提供的个人理财服务缺乏实质内容,在业务品种上提供交易的产品多,提供增值的产品少,特别是缺乏资产管理的含义。另外,在现有的产品构成中绝对规模小。
其次,产品营销体系不健全。目前,仍有商业银行对营销的认识还不够,没有设置专门的营销部门、配备专业的市场销售人员和完备的营销网络来进行个人金融产品的销售。虽然现在国内许多商业银行电脑网络的联网的程度偏低,电子化服务还很不完善,电话银行、手机银行、网上银行等还没有普及,但随着电子化进程的加快和科技的应用,个人金融产品的技术含量不断增强。此外,虽然私人业务不断创新,但相关的业务咨询、功能介绍、金融导购等售后服务却严重滞后,这使得许多客户对个人金融产品服务项目不能得到真正的了解,无法享受真正的服务。
再次,不完善的金融制度限制了私人业务的发展。我国目前仍处于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局面,但私人业务涉及面更广,客观上要求为客户提供多方面综合的财富管理业务。目前国内银行在分业经营模式下开展私人业务时难免束手束脚。而且随着外资银行的进入,国有商业银行很难在资产的灵活配置运作和市场风险控制能力等方面与外资银行成熟的私人业务相提并论,因此,混业经营对于开展私人业务显得尤为重要。
二、国有商业银行开展私人业务的对策建议
第一,商业银行利用已有条件克服开展私人业务的问题。为了加大理财产品创新力度,国有商业银行必须改进它在处理新产品开发过程中的组织安排,并且为找到和开发新产品建立系统的新产品开发程序。经过调查,我们可以看出被调查客户对理财服务最不满意的因素是收益性因素,要求商业银行要进一步丰富产品种类,在风险可控的情况下尽量提高产品收益率。针对客户的这一问题,笔者认为首先应该拓宽理财产品基础资产的覆盖范围,在政策允许的范围内,商业银行可以将理财产品投资的基础资产由原来的央行票据、金融债拓展到企业短期融资券,一般性金融债也可以延伸到境外股票、结构性产品等资产,为客户提供更多的非保本保收益型和保本收益浮动型产品。
银行自身还应建立全方位的产品销售网络,进行产品分销渠道的创新,建立畅通的现代化个人理财分销渠道。不同类型客户的理财需求不同,通过目标市场细分有利于商业银行发现新的市场机会,发现未被满足的需求;另外还有利于商业银行发挥优势,提高自身的适应能力和应变能力,可以在有限的细分市场中发挥自己的最大优势,取得投入少、产出多的良好经济效益。同时应该对服务人员也进行细分,针对不同的客户选派不同的服务人员,提高服务响应性和保证性,真正实现以不同客户需求为导向的多样化个性化服务。
第二,政府应为私人业务的开展营造更好的金融环境。政府首先应当积极推进金融制度改革。银监会虽然已制定过一些制度条例,但目前我国金融业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大格局并未发生改变,这种政策环境与私人业务的矛盾,造成我国商业银行业务稍有不慎就可能违规经营,从而受到处罚。因此,银监会最好是尽早推出新政,统一制定私人银行业准人标准、业务范围,提出明确的风险管理和对客户了解得详尽规范,制定私人业务从业人员资格条件和从业规范。此外,私人业务给洗钱或动提供了易于利用指出,因此必须有效地监控和杜绝灰色资金是影响私人银行发展。同时,更重要的是在反洗钱的同时还要解决如何保证私人业务私密性的问题,这些都是将成为未来我国私人业务健康发展的关键。
另外,还应当完善金融法律体系来规范金融市场。发展私人业务的同时必须有相关的法律法规,健全的法律制度不仅能够为经济主体确立明晰的行为规范,而且起到引导促进和警戒惩罚的作用,避免了在私人业务中出现各种风险和混乱。纵观西方发达国家,如美国颁布的《统一商法典》、《社区再投资法》,德国的《银行法》等等,这些法律正是银行私人业务迅速发展的重要基础。中国银监会发布了《金融机构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风险管理指引征求意见稿》、《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等法规,虽然这些法规起到了一些作用,但它并不能为发展私人业务奠定坚实的基础。因此,要尽快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来保障私人业务的正常快速的发展。
作者单位:吉林银行吉林市北京路支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