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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网络版权领域至今尚无国际商业惯例,有学者主张适用网络法解决网络版权法律冲突.但是网络法方法存在以下缺陷:网络法无法为作品创作人或投资人提供对世权和独占权的保护;在版权领域很难产生国际商业惯例(网络法),在版权保护领域网络法与国家法难以共存.因此,适用国际商业惯例(网络法)解决网络版权法律冲突几乎是不可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