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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新的《会计法》第四条规定:“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这一规定明确单位负责人是本单位会计行为的负责主体;《会计法》第五条又规定:“单位负责人,是指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代表单位行使职权的主要负责人。”如法人代表、国有企业的厂长(经理)、公司制企业的董事长。根据《会计法》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