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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范式融入了执法对司法审查活动的认识与回应。司法面对执法范式时,执法偏好与司法偏好相互叠加生成应和型司法。应和型司法简化了审判要素,弱化了监督制约功能,同时变动了风险成本负担结构,固化了以满意为原则的办案模式,扭曲了社会信息传导结构,一定程度上使司法丧失了对社会的引导功能。要解决应和型司法带来的负面问题,一方面要削减执法范式的外部效应,另一方面要构建与执法相界分的司法审查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