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中国目前正处于社会转型时期,面临着各种突发事件的风险和挑战。突发事件具有不可预见性、涉及面广、影响力大、对公众的生命财产、社会秩序、公共安全、社会稳定造成了严重危害,因此,相对于一般事件来说,媒体对突发事件的新闻报道更为慎重。改革开放30年,也是新闻改革的30年,我国新闻事业得到了很大发展。如今,充分的报道自由、成熟的新闻理念、先进的传播技术使得媒体在应对突发事件时能更迅速、及时、准确。但另一方面,媒体市场化转型、大众文化的勃兴以及网络技术的发展也使得转型时期的中国媒体面临着传统伦理道德解构所带来的各种问题。本文将主要从媒体伦理道德范畴中的自由、义务等方面具体分析转型时期我国媒体在应对突发事件时伦理道德的得失。
新闻体制改革促进了媒体社会自由的实现。自由是传媒伦理道德的一个重要范畴。大众传媒自由是大众传媒道德行为选择的内在意志自由与外在社会自由的有机结合,它是大众传播主体性的重要表现。大众传媒的道德意志自由表现为大众传媒主体内在的辨别是非善恶的能力,是其道德上的自主、自觉和自律,而大众传媒的社会自由则表现为社会为大众传媒发展所提供的可供选择的对象多少和空间范围的大小,体现出社会的支持度和容忍度。①
计划经济时代严格的新闻管制使得我国媒体缺乏应有的独立性,在突发事件的报道上,并没有独立报道的自由。1950年,安徽、浙江等地发生自然灾害,《解放日报》刊登《皖北生产救灾工作报告》对这一灾害进行了报道。国家新闻总署下达指示对此进行了批评:“各地对于救灾工作的报道,现应立即转入救灾成绩与经验方面,一般不要再着重报道灾情。”②在这种“灾难不是新闻,抗震救灾才是新闻”的灾难报道思想的指导下,媒体形成了对突发事件报道的认识误区,如认为公开危情会过多暴露社会阴暗面、影响安定团结,因此对某些重大危情尽可能采取少报、不报,严重损害了公民的知情权。以地震报道为例,1970年在云南通海发生7.7级大地震,时隔三十周年公祭时,死亡人数才被公之于众,1976年唐山发生7.8级地震,3年后死亡人数才被披露。在这些突发事件中,由于媒体的自由受到严格限制,因此不能准确、及时、客观地报道事实,满足公众的知情权,严重违背了媒体伦理道德。
随着新闻体制改革的深入发展,社会信息化程度的提高和新闻观念的进步,我国对于突发事件的报道开始发生政策性变化。1987年7月18日,由中央宣传部、中央对外宣传领导小组和新华通讯社联合发布的《关于改进新闻报道若干问题的意见》中有关突发事件报道的部分指出:“重大自然灾害(如地震、水灾)和灾难性事故,应及时作报道。情况一时查不清的,可先作简短的客观报道。对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预报和预测,一般不作公开报道;需要报道时,必须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由新华社统一发布。”1989年1月28日,由国务院办公厅和中共中央宣传部联合发布《关于改进突发事件报道的通知》,该文件指出:“各地区、各部门以及各新闻机构,要从引导国内外舆论,维护国内安定团结和我国国际形象出发,本着中央‘提高开放程度,增大信息量’、‘重大情况让人民知道’的精神,继续努力改进突发事件报道。”这两个文件形成了大众传媒在突发事件报道上的制度性规定。从此,媒体对突发事件的报道走上了一条谨慎放开的道路。
在突发事件中,政府占有权威的信息源,媒体对外报道的情况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政府对外信息的公布情况,所以,如果政府不进行信息的公开,媒体仍然不能享有真正本质上的自由。在一些突发事件中,少数地方官员要么与商业利益集团勾结,要么认为报道会破坏社会稳定,影响政绩、给地方抹黑,从而隐瞒信息,阻挠媒体的报道。
2007年8月30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这是我国第一部关于突发事件的法律。在对该法草案进行审定的过程中,关于媒体不得“违规擅自发布”以及“对新闻媒体的相关报道进行管理”等规定的删除,标志着行政机构对信息控制权与信息公开原则的权衡中,最高立法机构最终倾向对“信息公开”原则的捍卫。③2008年5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正式实施,体现了社会的进步,政府执政水平提高,这也为媒体更好地进行信息传播,确保公民知情权提供了政策保障。2008年“5·12”汶川地震中,媒体实现了对突发事件报道的成熟转型,这标志着转型时期的中国媒体,在对突发事件的报道中,经历了一个由不发消息到发消息,再到如何发消息,甚至如何早发消息的过程,体现了社会转型时期媒体主体性的增强,深刻体现了我国突发事件中媒体伦理道德的发展变化。
传媒商业化造成突发事件报道中媒体社会责任的滑坡。改革开放以来尤其是最近的十余年中,中国传媒业有了巨大的发展,但也面临着一些不容乐观的现实:一些突发事件中,公众说“信爹信娘不信报”——传媒公信力缺失;有关部门三令五申抵制有偿新闻,传媒的寻租行为却仍然存在——专家对此用上了“堕落”二字……更让人担忧的是,舆论监督的窘境与市场经济的大环境形成强烈反差,促使传媒从业人员趋“利”避“害”,媒体的商品属性被渲染得无以复加,似乎媒体仅是一个赢利的企业,媒体的从业人员也成了打工挣钱的产业工人,传媒研究一时间几乎成了传媒经济研究。社会责任、历史使命乃至中国知识分子千年相承的济世情怀都成了笑谈。④
在中国媒体的市场化转型过程中,传媒伦理道德问题的主要根源是传媒的商业化运作。受经济利益的驱动,媒体在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关系方面,由于过多偏重媒体商业性,从而忽视了媒体社会效益,造成了媒体责任的缺失,带来一系列的媒体伦理道德问题。媒体从业人员从自身利益出发,或者受到经济利益驱使,摒弃了新闻真实、客观、公正的原则,对突发事件进行虚报、瞒报。
大众文化的兴起造成突发事件报道的媚俗倾向。媒体的市场化转型直接催化了我国大众文化的勃兴。大众文化,是指在工业社会中产生、以大众为消费对象、通过现代传播媒介传播的、按照市场规律批量生产的、集中满足大众的感性娱乐的文化。与传统的文化形式相比,大众文化具有一种赤裸裸的商品性,市场需要是大众文化的唯一准则和终极目的,追求利润最大化为其根本目标。为了吸引受众的注意力,争夺受众市场,一些媒体在突发事件的报道中抛弃人文关怀的精神,泯灭良心与公正,使得突发事件中的暴力、血腥、煽情、低俗、娱乐等媚俗化倾向日渐盛行。
另一方面,媒体在对突发事件的报道中,虽然并没有明显娱乐化的痕迹,但是,激烈的媒体竞争使得媒体总是千方百计地从受害者身上“寻找新闻亮点”、“挖掘新闻深度”,通过煽情来吸引受众。
网络技术成为突发事件中新闻传播的双刃剑。如今,随着网络、手机、博客、播客等新媒介的出现,普通公民获得了从未有过的参与新闻传播的机会,他们可以随时自己发布新闻、表达观点。所以,新媒体时代突发事件的传播往往具有两面性,一方面,由于网络传播的自由性,对突发事件的报道进行隐瞒的可能性几乎没有,而且网络话语权颠覆了传统媒体的权威,全民参与更能在网络传播中设置议程并表达观点。今年以来,从西藏“3·14”暴力事件、奥运圣火海外传递风波,再到汶川地震等重大突发事件,网络对这些重大突发事件都进行了深度参与,网民的意见汇聚与表达深刻影响甚至改变了这些事件的进程。
但是另外一方面,网络的随意性、变动性和虚幻性使人们在网络上违反伦理道德的可能性大大增加。由于传播主体缺乏对传媒伦理道德的认知,往往会造成虚假信息在突发事件中的传播。而且,突发事件一旦进入网络,管控的可能性和有效性将大大降低。2007年4月,一条关于“海南香蕉有SARS病毒”的手机短信迅速流传,给人们的心理造成了严重的恐慌,致使海南香蕉价格暴跌,大量香蕉腐烂变质,蕉农走投无路,海南全省直接经济损失严重。由于对手机网络传播管理的难度,这起由谣言引发的社会事件最终也不了了之。
由此可见,网络技术像把双刃剑,在加快社会文明开放进程的同时,也造成了一定的社会问题。因此,确定新媒体传播的伦理道德标准,制定相关的伦理规范,从而形成网络社会所特有的道德约束力与道德文明,也亟待解决。
注释:
①黄富峰:《论大众传媒伦理的范畴》,《当代传播》,2006(3)。
②《中央人民政府新闻总署给各地新闻机关关于救灾应即转入成绩与经验方面报道的指示》(1950年4月2日),《中国共产党新闻工作文件汇编》(中)(1950年),中国社会科学院新闻研究所编:新华出版社出版,1980年版,第62~63页。
③杨俊利:《略论公共突发事件中媒体舆情引导作用》,《新闻知识》,2007(11)。
④《中国媒体的责任与方向》,载《南方周末》,2003-02-27。
(作者单位:重庆邮电大学传媒艺术学院)
编校:郑 艳
新闻体制改革促进了媒体社会自由的实现。自由是传媒伦理道德的一个重要范畴。大众传媒自由是大众传媒道德行为选择的内在意志自由与外在社会自由的有机结合,它是大众传播主体性的重要表现。大众传媒的道德意志自由表现为大众传媒主体内在的辨别是非善恶的能力,是其道德上的自主、自觉和自律,而大众传媒的社会自由则表现为社会为大众传媒发展所提供的可供选择的对象多少和空间范围的大小,体现出社会的支持度和容忍度。①
计划经济时代严格的新闻管制使得我国媒体缺乏应有的独立性,在突发事件的报道上,并没有独立报道的自由。1950年,安徽、浙江等地发生自然灾害,《解放日报》刊登《皖北生产救灾工作报告》对这一灾害进行了报道。国家新闻总署下达指示对此进行了批评:“各地对于救灾工作的报道,现应立即转入救灾成绩与经验方面,一般不要再着重报道灾情。”②在这种“灾难不是新闻,抗震救灾才是新闻”的灾难报道思想的指导下,媒体形成了对突发事件报道的认识误区,如认为公开危情会过多暴露社会阴暗面、影响安定团结,因此对某些重大危情尽可能采取少报、不报,严重损害了公民的知情权。以地震报道为例,1970年在云南通海发生7.7级大地震,时隔三十周年公祭时,死亡人数才被公之于众,1976年唐山发生7.8级地震,3年后死亡人数才被披露。在这些突发事件中,由于媒体的自由受到严格限制,因此不能准确、及时、客观地报道事实,满足公众的知情权,严重违背了媒体伦理道德。
随着新闻体制改革的深入发展,社会信息化程度的提高和新闻观念的进步,我国对于突发事件的报道开始发生政策性变化。1987年7月18日,由中央宣传部、中央对外宣传领导小组和新华通讯社联合发布的《关于改进新闻报道若干问题的意见》中有关突发事件报道的部分指出:“重大自然灾害(如地震、水灾)和灾难性事故,应及时作报道。情况一时查不清的,可先作简短的客观报道。对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预报和预测,一般不作公开报道;需要报道时,必须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由新华社统一发布。”1989年1月28日,由国务院办公厅和中共中央宣传部联合发布《关于改进突发事件报道的通知》,该文件指出:“各地区、各部门以及各新闻机构,要从引导国内外舆论,维护国内安定团结和我国国际形象出发,本着中央‘提高开放程度,增大信息量’、‘重大情况让人民知道’的精神,继续努力改进突发事件报道。”这两个文件形成了大众传媒在突发事件报道上的制度性规定。从此,媒体对突发事件的报道走上了一条谨慎放开的道路。
在突发事件中,政府占有权威的信息源,媒体对外报道的情况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政府对外信息的公布情况,所以,如果政府不进行信息的公开,媒体仍然不能享有真正本质上的自由。在一些突发事件中,少数地方官员要么与商业利益集团勾结,要么认为报道会破坏社会稳定,影响政绩、给地方抹黑,从而隐瞒信息,阻挠媒体的报道。
2007年8月30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这是我国第一部关于突发事件的法律。在对该法草案进行审定的过程中,关于媒体不得“违规擅自发布”以及“对新闻媒体的相关报道进行管理”等规定的删除,标志着行政机构对信息控制权与信息公开原则的权衡中,最高立法机构最终倾向对“信息公开”原则的捍卫。③2008年5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正式实施,体现了社会的进步,政府执政水平提高,这也为媒体更好地进行信息传播,确保公民知情权提供了政策保障。2008年“5·12”汶川地震中,媒体实现了对突发事件报道的成熟转型,这标志着转型时期的中国媒体,在对突发事件的报道中,经历了一个由不发消息到发消息,再到如何发消息,甚至如何早发消息的过程,体现了社会转型时期媒体主体性的增强,深刻体现了我国突发事件中媒体伦理道德的发展变化。
传媒商业化造成突发事件报道中媒体社会责任的滑坡。改革开放以来尤其是最近的十余年中,中国传媒业有了巨大的发展,但也面临着一些不容乐观的现实:一些突发事件中,公众说“信爹信娘不信报”——传媒公信力缺失;有关部门三令五申抵制有偿新闻,传媒的寻租行为却仍然存在——专家对此用上了“堕落”二字……更让人担忧的是,舆论监督的窘境与市场经济的大环境形成强烈反差,促使传媒从业人员趋“利”避“害”,媒体的商品属性被渲染得无以复加,似乎媒体仅是一个赢利的企业,媒体的从业人员也成了打工挣钱的产业工人,传媒研究一时间几乎成了传媒经济研究。社会责任、历史使命乃至中国知识分子千年相承的济世情怀都成了笑谈。④
在中国媒体的市场化转型过程中,传媒伦理道德问题的主要根源是传媒的商业化运作。受经济利益的驱动,媒体在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关系方面,由于过多偏重媒体商业性,从而忽视了媒体社会效益,造成了媒体责任的缺失,带来一系列的媒体伦理道德问题。媒体从业人员从自身利益出发,或者受到经济利益驱使,摒弃了新闻真实、客观、公正的原则,对突发事件进行虚报、瞒报。
大众文化的兴起造成突发事件报道的媚俗倾向。媒体的市场化转型直接催化了我国大众文化的勃兴。大众文化,是指在工业社会中产生、以大众为消费对象、通过现代传播媒介传播的、按照市场规律批量生产的、集中满足大众的感性娱乐的文化。与传统的文化形式相比,大众文化具有一种赤裸裸的商品性,市场需要是大众文化的唯一准则和终极目的,追求利润最大化为其根本目标。为了吸引受众的注意力,争夺受众市场,一些媒体在突发事件的报道中抛弃人文关怀的精神,泯灭良心与公正,使得突发事件中的暴力、血腥、煽情、低俗、娱乐等媚俗化倾向日渐盛行。
另一方面,媒体在对突发事件的报道中,虽然并没有明显娱乐化的痕迹,但是,激烈的媒体竞争使得媒体总是千方百计地从受害者身上“寻找新闻亮点”、“挖掘新闻深度”,通过煽情来吸引受众。
网络技术成为突发事件中新闻传播的双刃剑。如今,随着网络、手机、博客、播客等新媒介的出现,普通公民获得了从未有过的参与新闻传播的机会,他们可以随时自己发布新闻、表达观点。所以,新媒体时代突发事件的传播往往具有两面性,一方面,由于网络传播的自由性,对突发事件的报道进行隐瞒的可能性几乎没有,而且网络话语权颠覆了传统媒体的权威,全民参与更能在网络传播中设置议程并表达观点。今年以来,从西藏“3·14”暴力事件、奥运圣火海外传递风波,再到汶川地震等重大突发事件,网络对这些重大突发事件都进行了深度参与,网民的意见汇聚与表达深刻影响甚至改变了这些事件的进程。
但是另外一方面,网络的随意性、变动性和虚幻性使人们在网络上违反伦理道德的可能性大大增加。由于传播主体缺乏对传媒伦理道德的认知,往往会造成虚假信息在突发事件中的传播。而且,突发事件一旦进入网络,管控的可能性和有效性将大大降低。2007年4月,一条关于“海南香蕉有SARS病毒”的手机短信迅速流传,给人们的心理造成了严重的恐慌,致使海南香蕉价格暴跌,大量香蕉腐烂变质,蕉农走投无路,海南全省直接经济损失严重。由于对手机网络传播管理的难度,这起由谣言引发的社会事件最终也不了了之。
由此可见,网络技术像把双刃剑,在加快社会文明开放进程的同时,也造成了一定的社会问题。因此,确定新媒体传播的伦理道德标准,制定相关的伦理规范,从而形成网络社会所特有的道德约束力与道德文明,也亟待解决。
注释:
①黄富峰:《论大众传媒伦理的范畴》,《当代传播》,2006(3)。
②《中央人民政府新闻总署给各地新闻机关关于救灾应即转入成绩与经验方面报道的指示》(1950年4月2日),《中国共产党新闻工作文件汇编》(中)(1950年),中国社会科学院新闻研究所编:新华出版社出版,1980年版,第62~63页。
③杨俊利:《略论公共突发事件中媒体舆情引导作用》,《新闻知识》,2007(11)。
④《中国媒体的责任与方向》,载《南方周末》,2003-02-27。
(作者单位:重庆邮电大学传媒艺术学院)
编校:郑 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