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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公约的国内适用涉及国内法与国际法衔接的基本理论问题,同时也关系到我国的环境履约法制建设的实践问题。本文以现行《环境保护法》第46条规定为引子,揭示了我国缔结或加入的环境公约的特点及其国内法律地位和适用方式的不确定性,论证了选择间接适用作为环境公约国内适用方式的正当性与合理性,提出了间接适用的一般原则和可供借鉴的立法表述形式。最后,推而广之,对国际环境条约的国内适用提了几点粗浅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