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经营者对顾客在商场购物时遭受人身损害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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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现代社会,商场是一个重要人类活动场所,也是社会文明发展的标志。人们经常光顾商场,或者购物或者闲逛,充分地享受现代生活的舒适。但不容回避的是在商场里时不时发生些不愉快的事,如顾客的人身受到损害,有时是由于商场的地面太滑,顾客不慎摔到了;有时是商场的悬挂物脱落使顾客受损;有时是因为第三者地侵害,顾客受到傷害等等。那么在这么多种事故中,人们不禁要问,谁对此应承但责任?在现代社会,人们高喊着“那里有损害,哪里就有救济”的名言不断审视着我们的法律制度安排。我们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也在救济着那些受害者,但这并不说明此问题就不值得再进一步探讨,何况对发生在购物时的人身损害事件经营者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这个问题,学者们一直存在争议。笔者也将在这里对此予以探讨。
  在现代社会,让一个人承担法律责任的原因是此人对法定义务的违反或对约定义务的不履行。一般认为,对法定义务的违反应承但侵权责任;对约定义务的违背应承但违约责任;特殊情况下,对法定义务的违反也可能承担缔约过失责任。那么对于发生在顾客购物时的人身损害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是什么? 有人认为是侵权责任;有人认为是缔约过失责任。我们认为侵权责任是指不法侵害他人的人身或财产而应承但法律责任,一般情况下,这种责任设计的目的是使受害人的损害恢复到没遭受侵害之前的状况;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缔约过程中,一方有过错致使合同不成立,那么对对方所造成的损失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它的设计目的是赔偿对方的信赖利益损失。当然,对于二者之间的厘清还会有很多方面可以对比,如承担责任的构成要件的不同等,我们不一一而论了。
  对于侵权责任承担的法理依据是对法定义务的违反,那么,法定义务是什么? 一般认为,法定义务就是人为了自由的不自由,而这种不自由必须有法律明文规定,昭示天下。
  同时,对于侵权责任而言,填补受害人的损失是它的历史重任,惩罚性的色彩比较淡,但随着社会的发展,侵权责任不断扩张,有一个趋势就是不断加重致害人的法律责任。不过就填补损失来看,这个损失一般而言就是受害人的直接损害,如人身伤害所需的医疗费,以及因此而耽搁的收入损失等,当然有人会说到精神损害赔偿问题,这个问题本身也还是在谈论着,而却司法解释的前后不一足以证明立法界、司法界对侵权责任所赔偿范围的慎重及对于逾越填补损失这个界限的顾虑。反过来,对于缔约过失责任而言,对其承担的法理依据解释有如下几种:1.侵权行为说;2.法律行为说;3.法律规定说;4.诚实信用原则说,多数学者认为《德国民法典》第242条规定的诚实信用原则是其法理基础。笔者认为,基于把合同作为一个连续的过程,一个由先合同义务群到合同义务群再到后合同义务群的动态演变过程来看,合乎正当性的解释也就是诚实信用原则。以这个原则为基础解释缔约过失责任时,认为其是对先合同义务的违反所应负的法律责任,这个先合同义务包括通知、协助、保密、提供安全等义务链,而且这些也都是法定的。那么基于这个法理基础,缔约过失责任所赔偿的则是信赖利益的损失,这个范围不但包括直接的损失还包括间接的损失。
  现在,我们看看发生在商场里的那些不幸,当顾客去商场购物时如果发生人身损害,那么不难发现:这个损害要么来自外物要么来自第三者或者自己,这里我们不讨论自己对自己的自残行为,因为这个损害责任是自负的,所以我们只探讨外物或者第三者致人损害这两种情况。
  首先,在购物时,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经营者对消费者有安全保障义务,如果顾客由于地面湿滑或者其他外物而受伤,则适用侵权行为法中的特殊侵权行为(在古罗马称为准私犯)的规定来追究经营者的法律责任,适用过错推定原则归责,不过经营者可以证明自己没有过错来抗辩受害者的主张。同时,我们也应看到,顾客进商场有可能购物,在这期间,发生上述的伤害,经营者违反了先合同义务,致使其不能缔结合同,看来也能适用缔约过失责任来追究经营者法律责任,但必须看到,缔约过失责任的承担需要过失者有过错,而且一般情况下需要受害者来证明,不过在这里由于经营者的安全注意义务(也是先合同义务)是法定,所以可以推定经营者主观有过错。另外,根据上一段的阐述,我们也清楚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范围比侵权责任要宽,但针对上述情况,则没什么大的出入。所以针对消费者的利益而言,二者的责任承担没有明显的区别, 消费者可以主张经营者的侵权责任也可以主张经营者的缔约过失责任。
  其次, 我们来分析消费者在购物时遭受第三者致害的情况。当消费者是无辜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虽然经营者不是直接侵权人,但他有过错(一般认为是对安全保障义务的疏忽)时,应在其能够防止或者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另外,当找不到侵权人时或侵权人不能承担侵权责任时,由经营者承担替代责任(此情况下经营者可能有过错、也可能没过错),以后可以向第三者追讨。这里值得耐人回味的是经营者没过错时也要承担不利后果,那么让经营者承担责任的法理解说有公平责任说、风险和收益原则等。那么,在这种情况中,当经营者没过错时,适用缔约过失责任制度来解决消费者的损失显然不合适;适用侵权法来规制此时的经营者和消费者的法律关系也有点牵强。
  通过上面大致的分析不难发现,经营者对顾客在商场购物时遭受人身损害所承担的法 律责任应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对比侵权法和缔约过失责任制度的构成要件和赔偿范围等方面,可以看出有时可以用侵权法或者缔约过失责任制度来解释,有时就只能根据法律的规定来处理,无法适用侵权法或者缔约过失责任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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