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我国公众责任保险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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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近年来,我国公共安全事故频发,一次次安全事故的发生在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的同时,也引发各界的热烈讨论,这时作为保障公共安全的重要工具--公众责任保险进入人们的视野。研究公众责任保险不仅可以明确公众责任保险对保护公共安全的作用和重要意义,而且有利于完善和发展公众责任保险。本文主要探讨了公众责任保险的定义、特点、作用及发展现状,重点论述了如何完善我国公众责任保险。
  关键词:公众责任保险 作用 完善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与科学技术的飞速发展,我国公共安全事件频发,如2008年年末发生在深圳龙岗舞王歌厅的重大火灾事故,一次性死亡40余人;2011年9月,上海地铁追尾,造成271人受伤;2012年8月,哈尔滨市三环路高架桥洪湖路上桥匝道处钢混叠合梁侧滑,4辆货车侧翻,造成3人死亡、5人受伤。这些事故无一不是血的教训,不仅造成了巨大的财产损失,而且造成了重大的人员伤亡,对国家、社会和家庭都造成了极大的打击。然而,这些事故往往由于事故责任不清,事故证据难以收集,导致受害者求救无门。针对这些情况,我国有必要完善公众责任保险,以避免这些因公共意外事故而导致的社会公众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一、公众责任保险概述
  (一)公众责任保险的定义
  公众责任保险,又称普通责任保险或综合责任保险,在作为附加险承保的时候称为第三者责任保险。理论界,通常将公众责任保险定义为:被保险人因其违反法定义务造成他人(公众)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而应当承担的以赔偿责任为标的的责任保险。①
  公众责任保险可适用于旅游景区、办公楼、旅馆、住宅、商店、医院、学校、影剧院、展览馆等各种公众活动场所。形式主要有普通责任险、综合责任险、餐饮业综合保险、场所责任险、电梯责任险、景区责任险等。
  (二)公众责任保险的特点
  1.公众责任保险中的受害方范围广泛。公众责任保险的保险区域一般限于固定区域,处于此固定区域中的受害方可能是任何法人或个人,即其受害人并不局限于某一群体,其范围非常广泛。
  2. 公众责任保险的保险区域固定。公众责任保险的保险区域一般只限于被保险人的固定场所,即保险人只对该固定场所发生的保险事故且依法应负的经济赔偿责任负责,对该固定场所范围外的活动造成的经济赔偿责任一般除外不保。
  3. 公众责任保险承保独立。公众责任保险业务均采取完全独立的方式承保,即每一笔业务都有独立的保险合同作为法律依据。
  4.公众责任保险的业务相对复杂。公众责任保险包括综合公众责任保险、场所责任保险、承包人责任保险、环境责任保险等内容,其内容较多,且各保险业务收费方式,利率浮动,评判标准不同,造成公众责任保险的业务相对复杂,需要保险人精心设计来满足市场需求。
  (三)公众责任保险的作用
  1.有利于转嫁责任风险。公众责任险与公共安全相关,而公共安全具有其特殊性。一旦发生公共安全事故,往往会造成巨大的人身财产损失,这些损失需要公共场所的商家来"埋单",而一旦损失过大,其责任人无法承担,那么该损失就需要政府或受害者自身承担,其结果会造成政府成为无辜的牺牲者,加重了政府的负担,同时受害者也不一定能得到合理的赔偿。公众责任保险就可以解决这一问题,一方面它可以转移公共场所商家的事故风险,使一旦发生事故,商家可以通过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另一方可以将政府从"不情愿的埋单者"这一角色中解救出来,使其可以更好地为大众服务。
  2.有利于确保公众利益。公共安全事故发生后,公众作为受害者,理应得到合理的赔偿,但多数事故发生后,受害人却求救无门,无法得到补偿。究其原因:一是商家缺乏风险意识,并未投公众责任险;二是责任巨大,商家承担不起,商家之间,或商家与政府间互相推诿,谁也不承担责任,最后导致事故不了了之,受害人只能自担苦果。而公众责任保险作为一种保险,其主要义务就是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因此,公众责任保险可以保证民事赔偿责任得以兑现,确保受害者的利益得到足够补偿。
  3.有利于维护社会的稳定。公共安全事故往往会造成重大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一旦这些损失不能得到很好的补充,那么将对我国的社会经济秩序及社会生活的稳定造成巨大的打击。公众责任保险不是一种消极的损害赔偿风险转嫁机制,而是一种积极的损害赔偿防治社会化监督保障机制。因此,公众责任保险不仅能够在损失发生时进行赔偿,保障社会经济的顺利运行,保障社会生活的稳定,而且能够起到预防事故发生的作用,为社会安定团结发挥自己的作用。
  4.有利于预防和控制隐患。保险公司在承保公众责任保险前会采取防灾防损工作及核保时采取采取区别对待、浮动费率等措施,投保人同样为了减轻保费而进行安全防护措施,这在客观上使公转安全中的隐患得以有效预防和控制。
  综上,公众责任保险对我国的经济及社会稳定具有重要作用,完善我国公众责任保险不仅是必要的、而且是迫切的。
  二、我国公众责任保险的发展现状。
  频发的公共安全事故凸显了我国公众责任保险"缺位"。目前我国公众责任险发展缓慢,其应有的功能远未得到充分发挥,公众责任险投保率低与频发的事故所带来的灾难性后果形成了强烈的反差。
  我国自20世纪80年代初开始试办公众责任保险,但由于宣传不到位,经济条件有限等种种原因,这一险种的发展却很不到位。迄今,我国责任保险在整个财产保险市场所占的比重不到4%,与国内生产总值之比仅为0.03%左右,分别仅为国际平均水平的1/3和1/10。而我国一些有影响的大型商场和娱乐场所,除极个别单位投保了公众责任保险外,90%以上的经营者并未重视公众责任保险。公众责任保险大众认知度不高,经营者、所有者风险意识不强,造成了公众责任保险投保率低;而公众责任保险保费低,赔偿额高,造成了保险公司不愿意承保,因此,多种原因造成了公众责任保险的发展缓慢。   21世纪初,我国公众场所火灾频发,给经济、社会及个人造成了严重的损失。2006年3月29日,公安部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下发《关于积极推进火灾责任保险切实加强火灾防范和风险管理工作的通知》,开始有步骤地大力推进火灾公众责任保险。2006年6月15日,国务院下发《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也将火灾公众责任保险列为重点推广对象。于是,在一些城市,如上海、甘肃等地开始进行火灾公众责任保险的强制推行。②至2012年,我国在上海、甘肃开展火灾公众责任保险试点已有成效,甘肃新农合自然灾害公众责任险及附加无责事故救助责任险试点工作已经顺利开展。山东省、江西省、浙江省、重庆市等省市都积极推进火灾公众责任保险。以上事例说明我国正逐渐重视公众责任保险,公众责任保险,尤其是火灾公众责任保险有望在全国各地得到推广。
  尽管我国公众责任保险目前发展缓慢,但随着法制的健全,政府的支持,保险公司的积极运作,投保人的逐渐重视,其将来必能得到较快的发展。
  三、完善我国公众责任保险
  (一)政府主导,保险公司协助
  首先,建议各地政府联合各个部门,出台政策,推行公众责任保险。各地保险公司随之推出合适的保险类型,大力宣传推广。同时可以将公共场所的商家是否投公众责任保险列为检验商家经营状况的一项标准。
  其次,当全面推广完成时,逐步向其他公共行业拓展,实现由强制承保向主动办理递进。通过建立政府主导、各部门配合、保险公司大力推进的联动模式,顺利形成一条公众责任安全保险的有益推广途径。
  (二)立法强制推广
  当前我国公众法律意识淡薄和保险风险意识并不健全,仅仅依靠市场力量来发展公众责任保险还远远不够,而公众责任保险直接关系到广大人民的人身财产安全,涉及社会的健康稳定发展,因此,就需要立法强制手段来推动公众责任保险的发展。
  新修订实施的《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规定:公众聚集场所应当投保火灾公众责任保险,承保的保险公司应在承保前对投保单位的消防安全状况进行检查,并在保险期间内及时向投保单位提出消除不安全因素和安全隐患的书面建议,健全火灾风险防范机制,保障公众安全。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中火灾公众责任保险是强制投保,这样有利于扩大火灾公众责任保险的范围,加强公众对火灾公众责任保险认识,并正确保障公众安全和社会稳定。
  我国完善公众责任保险也可参照《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中的规定,通过立法,使公众责任保险强制投保。只有切实发展公众责任强制保险,才能有效保障投保人、被保险人、第三人的利益。
  此外,在立法强制推广的同时,保险公司也应积极配合,不仅要提供令人满意的产品及服务,而且要在公平、自由的前提下尽量为投保人多考虑,不仅要认真履行自身义务,而且在出险后,尽快做到理赔,使公众安全责任险能得到大众的信赖和赞扬。
  (三)深入宣传,强化保险风险意识
  虽然由政府主导,保险公司协助,立法强制,但是深入宣传,引入公众责任保险概念还是十分重要的。
  《北京公共安全意识调查研究》说明,目前,我国公众安全意识整体水平不够,对于对自身所处环境潜在的风险有所忽视,存在一定的侥幸心理。这说明我国公众公共安全意识有待于提高,对于风险的认识还有待于加深。尤其是农村居民的总体意识较差,这这也反映出当前开展的各类安全教育活动在农村、城镇地区宣传力度还很不够,安全教育针对性不强,不能适应全体公众的需要,导致部分公众认为安全教育没意思。③
  政府及有关部门、新闻媒体及保险公司、保险行业协会针对以上情况要积极开展宣传攻势,广泛宣传普及公共安全知识、设立典型保险案例,积极宣传公众责任保险对补偿公众损失、合理分配事故风险、稳定社会的巨大意义,引导公共场所商家及业主主动参与公众责任保险工作,加强全社会对公众责任保险的认识程度,培养社会各界的责任意识、责任风险意识和责任保险意识,努力开创推广公众责任保险的良好进程。此外,尤其应注重对农村居民及基层负责人的风险意识的培养,努力让广大农村居民认识公众责任保险的重要性,并努力扩大公众责任保险在农村的保险范围。这样,农村和城镇都宣传到位,才能真正实现公众责任保险的价值。
  在深入宣传的同时,还应注意针对广大群众,不能较多使用保险专业术语,应尽量贴合生活,使宣传浅显易懂,并且宣传时应注意收集反馈信息,及时解答大众的疑问,使公众责任险真正走入民间。
  (四)联系实际,创新产品
  我国公众责任保险实行"低保费,广覆盖,高赔偿"的方式推广,但是依然收效甚微。其主要原因虽然是商家的投保意识较差、消费者维权的意识不强以及我国公共场所安全保障的法律不够完善等,但也与保险公司不能推出合乎公众生活需求的保险产品有关。
  因此,保险公司应加大力度研究,在政府主导,立法支持的背景下,努力创新,更多更好地为公众服务。
  保险公司要发展公众责任保险,开发保险新产品,就必须以大众需求为本,针对不同行业、不同场所、不同地域、不同人群的需要,开发不同的产品,如火灾公众责任险,与场所公众责任险,虽然都是公众责任险,但其投保目的不同,因此保险合同也不同。创新产品就应注意以需求为导向,重点开发那些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安全的产品。此外,创新产品的同时也应注意形成产品链,通过市场推广,不断深入发展,得到大众的认同。在产品的推广过程中,同样应注意创新服务,不仅要在原来服务的基础上,不断升级,使保险相对人获得更好的享受,而且要拓展更多的服务方式,如网上快速理赔等等。
  只有不断创新,不断进取,才能使公众责任保险不断发展,不断壮大,成长为成熟优质的险种,为公众,为社会服务。
  (五)吸取试点经验,逐步推广全国
  我国可以在初期选择一些城市作为试点,强制推广公众责任保险,推广期间不断关注这些城市的推广进度与推广过程中取得的成就及经验教训(可参照火灾公众责任保险的推广方法)。一段时间后,可以组织这些城市的相关工作人员进行讨论研究,吸取各城市的推广经验,避免期间"摸石头过河"出现的错误,最后总结提炼并提出优秀的推广方案。接着,可以再第二批试点城市中试验该推广方案,观察该方案的效果及成就,然后在总结该方案成功的地方,改善该方案效果不理想的地方,通过不断完善该方案,得到最理想的推广方方法。此后,可以进行全国各省市的大范围推广,并在此过程中注意因地制宜,根据各地的经济、文化、民俗等条件,创造性地,灵活地进行推广和。在此阶段,需要不停地注意各地推广中出现的问题,总结经验和教训,并不断完善工众责任保险的业务,力求满足消费者的各种需求,达到维护社会、经济稳定,保护受害人利益的目的。
  综上,我国公共安全事故频发,公众责任保险发展缓慢,欲完善公众责任保险,保护公共安全,还需要从多方面入手,逐步,逐级开展工作。在这个过程中,政府、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需要互相配合,共同努力,才能最终实现维护社会、经济稳定,保障保险相对人利益的美好目标。
  注释:
  ①文才:《论完善我国责任保险法律制度--兼论责任保险对侵权行为法的影响》,西南交通大学出版社,2010年第一版,66页。
  ②许飞琼:《责任保险》,中国金融出版社2007年版,83页。
  ③《北京公共安全意识调查研究》解放军防化指挥工程学院人防教研室 徐敏、施平娇、李常竹、徐华宇,载于《观察与思考》,2010年第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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