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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对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始于1985年加入《保护知识产权的巴黎公约》之时,但是,当时的《商标法》和《商标法实施细则》没有关于驰名商标的明文规定。为了履行国际条约的义务,商标局依据《民法通则》第124条规定,按国际公约对驰句商标进行“个案保护”。为了保护驰名商标,提高全社会的商标意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于1996年8月制定、发布了《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简称56号令)。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深入和我国加入WTO,我国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得到了进一步完善。同时,为了适应大环境的需要,56号令的修订工作已经提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