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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股份有限公司中,股东选举董事会是否采取累积投票制(Cumulative Voting),各国公司法有两种不同的立法模式,一为强制主义,二为许可主义。本文通过对累积投票制的产生、应当采取累积投票制强制主义的法理依据和现实依据的分析,指出新公司法第106条规定并没有真正实现新公司法所欲的“自由”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