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名公书判清明集》看南宋族长的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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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名公书判清明集>中可以看出南宋时期的族长有如下职能:有立继之权,但是必须经过族人会议的共同评议才能生效;参与主持族人家产的析分;掌管本族的族谱;在特殊情况下主持族人的家事,还有族产管理权;有对族内不肖子弟进行教导的义务;负责保管族人内部的协议书;负责抚育族内的孤儿;主持族人的丧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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