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情谊之外别忘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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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日常生活、经营中,当面临短暂缺钱的窘境时,人们首先选择的求助对象往往是和自己关系比较密切的左邻右舍或亲朋好友。这种民间借贷的方式操作方便,还可以节省大量手续费及贷款利息。但要提醒大家:在民间借贷的过程中,也应该了解相关的法律规定和注意事项,特别是别让自己的钱打了水漂,同时又伤害了借贷人之间原本亲密的感情。
  
  案例一:借了“高利贷”——别慌
  
  急等着用钱的当口儿,只要能借到钱,多苛刻的条件都会有人答应。“高利贷”就是趁机借给这些“饥不择食”的借款人的。然而,一旦借款人还不上这“驴打滚”的债务时,是否就意味着要倾家荡产了呢?
  小李大学时学的是计算机专业,毕业后已经工作几年了,但却收入不高,应付了每月的生活开销后所剩无几,远离家乡一个人打拼,一晃也快要到而立之年了。小李发愁的是,女朋友总是催自己赶紧买房子结婚,可是父母的手头也很紧巴,自己不知多少年才能攒够买房钱?眼看为人打工肯定挣不了大钱,小李就决定自己干点事业,先立业后成家。
  由于大学时学的就是计算机,工作几年中这方面接触的也不少,于是小李就打算从自己熟悉的这个行业人手。下定决心后,一个机会突然从天而降:原先和小李有业务往来的大张打来电话询问小李的近况,听说小李想自己单干,大张就热心地建议他代理一家工厂生产的电脑零配件。这家工厂小李也曾经听说过,大张一句话让小李仿佛看到了光明,真是“踏破铁鞋无觅处”,小李非常感兴趣,马上开始跟这家企业联系。
  一来二去,双方进入了正题,既然要做生意,小李就需要一笔启动资金,可小李数了数自己这几年攒下的几万块钱,至少还有5万元的资金缺口,怎么凑也凑不出。于是,当大张再次打来电话的时候,小李就向他诉苦,没想到,大张却拍拍胸脯说自己可以把钱借给小李。一听还有这等好事,小李赶紧请大张吃饭。可是,大张却表示,吃饭就不必了,只是借钱的事情要亲兄弟明算账,利息是很高的。5万元借给小李两个月,利息是3000元。小李一听利息这么高,本来有些犹豫,但是想到按照他的计算,只要生意开了张,走上正轨后很快就能还清欠款和利息,也就一咬牙答应了。
  双方签了借条后,大张将5万元交给了小李。很快,小李就拉开了架势,准备大干一场。然而,理想和现实总是有距离,两个月下来,小李拿出计算器算了算账,辛辛苦苦这么多天,压根儿就没挣到钱,更让他闹心的是,大张却上门讨债来了。“我到现在也没挣到钱,求求你再宽限一段时间吧。”大张一听,脸色显得很难看,在小李的哀求下,似乎也动了恻隐之心:“要不这样吧,我也不等着钱用,这些利息就每个月滚入本金,按照比例半年后你连本带利给我。”虽然感觉这样很不公平,但实在拿不出钱来的小李也只好答应了。
  半年时间一晃就过去了,小李的生意还是勉强维持,但一次次来讨债的大张却拿出计算器算出了一个让他十分震惊的数字,除去5万元本金,如今他光是欠大张的利息就过万了。小李觉得大张要的利息太高了,就请大张高抬贵手,少要点利息。可是大张很不高兴,看到小李还是还不上钱,就一纸诉状将他告上了法庭,要求小李立即连本带利还钱。
  法官点评:
  大张和小李之间属于民间借贷的关系,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过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因此,由于双方约定的利息过高,对超出法律规定的部分,法律不予保护。法院最终判决小李按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计算的月利率向大张支付了利息。
  
  案例二:同学借钱不还——咋办?
  
  马某与陈某系大学同学,2007年3月至6月,陈某因装修房屋向马某借款2.3万元,约定一年内还清,陈某却一直未偿还。2010年3月,马某将陈某起诉至法院。
  庭审中,陈某对欠条的真实性和借款事实均表示认可,但提出该债权已经超过了诉讼时效,不应受到法律保护,故不同意还款。马某为证明曾向陈某讨要过欠款,提交了他于2008年12月7日发给陈某的手机短信及中国移动通信客户短信详单。短信内容为:“陈某,你借钱已快到两年,如目前无法还,请再写晚还一年的借条,现在咱们办一下手续,请回话。”陈某对接收短信的手机号码由自己使用不持异议,但却否认曾收到过该条短信,且未提供相关证据。法院经审理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根据马某提供的短信证据,可以证明其曾经向陈某催要借款,故判决陈某偿还马某借款2.3万元及逾期付款利息。
  法官点评: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诉讼时效是否中断。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经过法定期间不行使自己的权利,依法律规定使其胜诉权归于消灭的制度。就民间借贷来说,出借人应当在还款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内,要求借款人偿还。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具体来说,自还款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内,若出借人向人民法院、人民调解委员会、国家机关、相关单位、社会团体提出保护自己债权的请求,或向借款人明确提出要求其偿还借款的主张,或借款人以一定方式向出借人作出愿意偿还的意思表示,则诉讼时效中断。本案中,马某在2008年12月以短信的形式要求偿还借款,符合诉讼时效中断的情形,故其在2010年3月向陈某起诉时,并未超过诉讼时效。据此,法官提醒,当事人在从事民间借贷活动的过程中,最好明确约定还款期限,期限届满以后,出借人应以书面、口头、手机短信或电子邮件等形式,及时向借款人索要,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同时注意保全诉讼时效中断的相关证据,以切实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案例三:借钱去赌博——白搭
  
  借钱给人应急,本来是件好事,可是那也得问问对方用这钱是要干啥。如果明知道对方是要拿这钱去干坏事儿,这钱千万别借,要不,有要不回来的风险。
  老林平时有两个爱好:一个是爱好打麻将;另一个就是看有关赌王、赌神之类的电影,并对电影里的赌技佩服得五体投地。老林开了一家小饭店,这天饭店里来了一伙人,其中有一个自称是小杜的人引起了老林的注意。原来,这伙人来饭店里吃饭是庆祝小杜刚刚在麻将桌上赢了几千元钱。几个人推杯换盏,都恭维小杜赌技高超,简直是现代的“赌神”。老林一听不禁留了神,细看小杜个子不高,黑黑瘦瘦 的,虽然不像什么高人,但既然这些人都对他如此推崇,肯定是错不了。于是,在这伙人吃饱喝足,小杜来埋单的时候,老林特意给小杜打了个折扣,有意和小杜攀谈起来。
  原来,小杜刚刚搬到附近居住,这次是一群哥们来他的新家认认门,顺便一起搓麻,小赌一番。小杜也没客气,把自己的牌技着实吹嘘了一番,让老林听得五迷三道,送小杜出门时还依依不舍,邀请小杜今后常来吃饭。
  果不其然,小杜成了老林店里的常客,经常带着一帮朋友来此连吃带喝,有的时候就说手头不方便,暂时记账,偶尔也来还钱,算下来几个月欠账已达1000多元。这天,本来老林下定决心打电话要找小杜结清饭钱,但小杜赶来后却向老林伸了手:“林老板,你赶紧借给我1万元,我那边有个局儿,三缺一,马上就要上场,有个有钱的大老板被我们骗来了,正在等着呢,跟他打一宿麻将,少说也得赢个两三万,到时候你的饭钱一起还你。”小杜一边不耐烦地催促老林,一边打电话,小声说自己马上就回去,让对方把那位大老板稳住。
  老林做的是小本生意,拿1万元借给小杜实在有些提心吊胆,但他也想一睹小杜赌神的风采,再说小杜还是他店里的老主顾,老林也不好意思拒绝。于是,老林提出要跟着小杜一起去看看。对老林的要求,小杜一口答应,拿上钱就拉着老林到了自己家。小杜住的地方很隐蔽,屋子里最显眼的“家具”就是一套麻将桌。进屋后,老林才发现,已经有五六个人坐在屋里等小杜回来。
  小杜回来后,二话不说就上了赌桌,几个人都把现金放在一边,拿筹码计算输赢。起初小杜赢了几把,让老林喜上眉梢。没想到,三圈过后,小杜的手气就越来越差,输得是落花流水,还没等到半夜,就已经将从老林手中借来的1万元钱输了个精光。老林越看越上火,小杜将老林拉出屋子,要求再借给他1万元翻本。本来老林已经不想再借,可是小杜却说:“你不借我钱翻本,我哪有钱还你?你可想好了,欠你那1万多元我要是不赢回来可没别的办法。”随后,小杜又信誓旦旦地说自己只是一时走神,再有点本钱肯定能翻本。被小杜说得半信半疑的老林实在合不得已经借出去的那1万元,只好又拿出1万元送到了小杜的手上。结果,自己的两万元血汗钱都在他面前眼睁睁地被小杜给输光了。
  气急败坏的老林本来埋怨小杜手气太差,但转念一想,事情可能不是表面那么简单。“难道是小杜找了几个人合伙骗我的钱?”老林认为自己遇上了骗子,于是就赶紧报警、起诉,要求法院判决小杜还给他两万元赌博钱和1000多元饭钱。
  法官点评:
  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此外,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为了进行非法活动而借款的,其借贷关系不予保护。对双方的违法借贷行为,可按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三款及《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予以制裁。”由于老林将钱借给小杜的时候明知小杜要拿这个钱进行赌博,还是将钱交给了他,因此,老林借给小杜钱的行为不属于正当民事行为,其法律关系不受法律保护。但小杜应归还欠老林的饭钱。
  
  案例四:债权转让——算数
  
  我欠你的钱,别人还欠我的钱,现在我没钱,不如你拿着别人打给我的欠条去要债,债权转让,说的就是这样的情形。
  陈老板和杨老板有生意上的往来,关系一直挺不错的。半年前,杨老板向陈老板求援,说自己的生意暂时周转不开,想向陈老板借两万元应应急。陈老板也没有多想,很快将两万元送到了杨老板的手上。然而,借钱容易要钱难,借出的两万多元,过了好几个月杨老板也没还。陈老板打了几个电话后有点不高兴了,责怪杨老板办事不讲究。杨老板感觉面子上挂不住,就登门找陈老板解决这笔债务。杨老板拿来的不是钱,而是一张23000元的欠条。原来,朱老板半年前拉走了杨老板的一批货物,欠了杨老板23000元的货款,并打下了这张欠条,杨老板也向朱老板讨要了几次,可是也没要来。“陈大哥,实在对不住,现在我没有现金,你看不如把这张欠条收下,我告诉老朱一声,让他把钱还给你得了,多出的那几千块钱,就当是利息,都归你了。”
  虽然陈老板不想要欠条,可是杨老板却是软磨硬泡,一会儿说自己肯定没有现金了,就这张欠条,爱要不要;一会又夸陈老板有办法,他和朱老板不熟悉,肯定能拉下脸来讨债。无奈之下,陈老板只好收起了朱老板开出的欠条,和杨老板签订了债权转让协议书。签好协议后,当着陈老板的面,杨老板给朱老板打了个电话,告诉他欠的那笔债已经转给了陈老板。为保险起见,杨老板还在报纸上登了公告。
  拿到了欠条,陈老板就开始找朱老板要债。可是朱老板却来了个不理不睬,上门就躲,电话不接,好不容易有一次将朱老板堵在了办公室,朱老板却看看欠条说:“这是我开给杨老板的欠条,你让他自己来找我要债。”无奈之下,陈老板只好到法院起诉朱老板。
  法官点评:
  我国《合同法》第八十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由于杨老板已经将债权转让的事实及时用合适的方式通知了朱老板,这份转让合同已经生效。因此,朱老板需将欠款还给陈老板。
  
  案例五:父母借钱给小两口谁还?
  
  同为80后的小胡和小蕊均有稳定的工作和收入,2007年,两人共同走进婚姻的殿堂。为了尽快筑起自己的爱巢,双方决定花120万元购买一套三居室。小胡在老家的父母凑齐了毕生积蓄40万打算支持儿子儿媳,小两口当即表示,一定共同努力挣钱,五年内还给父母,并由小胡给父母打了一张40万的欠条,父母欣然同意。
  不料,2009年初,小胡和小蕊因家庭琐事起诉至法院要求离婚。了解到此情况后,两老一纸诉状将小胡和小蕊告上了法院,要求二人共同偿还40万元。诉讼中,小胡认可借款事实,但认为该借款系夫妻共同债务,应由夫妻双方共同偿还;小蕊则辩称,公婆本来是打算赠与自己和丈夫的,而且自己也并未在欠条上签字,故不同意偿还。法院经审理认为,小胡与小蕊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向小胡父母借款,用于购买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故判令小胡与小蕊共同偿还40万元。
  
  法官点评:
  对于家庭成员、恋爱期间的男女等具有特殊关系的主体来说,民间借贷与赠与在表面上有相似之处,但二者的法律构成要件则完全不同。民间借贷是借款人向出借人借款、借款人到期退还的法律行为:而赠与是赠与人将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的法律行为。
  本案中,根据法院查明的事实,小胡的父母最初是欲将40万赠与儿子和儿媳,但小胡和妻子明确拒绝,主张借款,父母也表示同意,并且从借条来看,双方的共同意思表示应为借贷,故成为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根据《婚姻法》的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债务,应共同偿还。”这意味着,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对外所负债务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关键是看该债务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夫妻双方是否有举债的合意。本案中,小胡夫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均表示愿意借款,借款用作买房也是为了夫妻共同生活,故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夫妻双方共同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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