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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公益诉讼制度实施以来,在保护公共利益中发挥着巨大作用,但随着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发展,调查权的功能无法满足检察机关的职能需求而遭遇瓶颈。《行政诉讼法》确立了行政公益诉讼制度,但是未构建完整的调查权体系,行政公益诉讼调查权的法律条文分散且滞后,缺少强制性保障机制,调查权主体自身内在建设不足等问题制约着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发展。因而有必要借鉴审判机关、行政机关以及监察机关调查权的建构,通过整合司法机关内部文件并完善立法,强化行政公益诉讼调查权的强制性,加强检察机关内部建设,完善行政公益诉讼调查权体系,以此推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