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受贿罪的构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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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受贿犯罪的构成要件较为复杂,需要我们正确理解和严格把握,本文对受贿罪的构成要件进行了分析和阐述。
  关键词受贿罪 斡旋受贿 经济受贿
  作者简介:李磊,沈阳师范大学2008级法律硕士研究生。
  中图分类号:D924.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1)02-122-01
  
  根据我国《刑法》第385条规定,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刑法》第385条第二款和第388条对受贿罪作出补充性规定,即对经济受贿和斡旋受贿这两种特殊形式作出专门规定,明确以受贿论处。
  受贿罪的构成要件,比一般犯罪更为复杂,主要体现在犯罪构成的四个方面。
  一、关于受贿罪的犯罪主体
  受贿罪的犯罪主体一般是指国家工作人员这类特殊主体。包括国家机关中的工作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还包括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这些国家工作人员的一个共同的特点是从事公务活动,所履行职务具有公务性质。
  针对近年来受贿案件呈现出的越来越多的复杂形式,刑法修正案(七)对受贿罪作出补充性规定,对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以及其他关系密切的人,利用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影响力索贿受贿的行为以受贿罪论处。这样非国家工作人员,虽不能独立成为受贿罪的主体,但可以成为受贿罪的共犯。
  二、受贿罪在主观方面的表现
  受贿罪的主觀表现为直接故意,即明知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收受财物是一种侵害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廉洁性的行为,而仍然故意实施这种行为。这其中包含两种主观态度:一是明知其受贿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属于意识方面的因素;二是希望或者放任这种危害结果的发生,属于意志方面的因素。行为人在主观方面必须同时具备这两种因素,才可以认定其具有犯罪故意。
  在实践中,受贿犯罪行为人应在主观上对几方面内容有当然的认识。一是明知索取或者收受贿赂是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条件实施的;二是明知所索取或者收受的财物属于依法不能收取的;三是明知其职务行为与所得财物之间存在对价性,具有因果关系,他人给予财物可以通过其谋取利益。
  三、受贿罪的犯罪客体
  对于受贿罪侵犯的客体,目前在学界存有争议。在我国,主要有简单客体说、复杂客体说、选择客体说(综合说)三种学说。在简单客体说中又存在不同的看法:一是认为受贿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二是认为受贿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不可收买性;三是认为受贿罪侵犯的客体是廉洁性。这其中既包括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集体经济组织的廉洁性,又包括在这些机关、单位、组织中工作的人员自身的廉洁性。复杂客体说认为,受贿罪同时侵犯了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客体。即不仅侵犯了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而且还侵犯了公私财产的所有权。对于选择客体或综合客体说来讲,受贿罪侵犯的客体是多方面的,除了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及集体经济组织的正常活动外,还包括公私财产的所有权以及社会经济的正常有序发展。
  笔者对受贿罪的犯罪客体更倾向于职务行为的廉洁性这种说法。在我国,各级国家机关、各类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的工作人员,担负着管理国家各类公共事务职责,这个群体的廉洁与否,直接关系到政府职能的充分履行及国家利益的最大化实现。而受贿罪作为腐败的一种主要形式,是与国家工作人员职务廉洁性相背离的犯罪行为,是对国家、社会的严重损害。马克思曾说,社会不是以法律为基础的,那是法学家的幻想。笔者认为,法律是为社会服务的,法律的制定更应看重其社会价值。因此,无论从法理上讲还是从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政府,创建和谐社会的角度出发,把职务行为的廉洁性作为受贿罪侵害的客体显然现实意义更大。
  四、受贿罪在客观方面的表现
  受贿罪的客观表现为:一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二是收受他人财物的受贿行为;三是向他人索取财物的受贿行为。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受贿罪的基本特征之一。对于是否限于本人职务上的便利,《刑法》第385条所规定的受贿行为可以理解为利用本人职务上的便利;而《刑法》第388条规定的斡旋受贿则利用了本人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不局限于本人职务上的便利。对于利用将来或过去的职务便利是否构成受贿,如果行为人任职前索取或收受贿赂的行为与其任职后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有密切关联,成为一个整体,则这种行为构成受贿;如果行为人在职期间为请托人谋取利益,并与请托人事先约定在其离退休后收取财物,属于事后受贿,这种利用过去职务便利的行为构成受贿罪。受贿犯罪可分为索取型受贿和收受型受贿两种具体情形。根据1988年全国人大《关于惩治贪污贿赂罪的补充规定》、“两高”1989年《关于执行<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若干问题的解答》、最高检1999年《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中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等规定和解答,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向他人索取财物,不把“为他人谋取利益”作为受贿罪的构成要件,明确了索取型受贿不以为他人谋取利益为要件;在收受型受贿中,必须同时具备两种行为才能构成犯罪,即收受了他人财物,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了利益,而且两种行为之间具有因果关系。由此,同时具备以上四个要件,是受贿罪的认定标准,缺少任何一个构成要件,都不能认定行为人犯有受贿罪。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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