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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例”出台之后,有实力的企业虽然成竹在胸,但是大部分企业都陷入了不知所措的困境。笔者认为,对于一些还没有在内地建立大型销售团队的企业来说,未必要执着于“直销”这块招牌,应该采取反向思考策略,先将产品推向内地市场,其后,销售团队的组建也就水到渠成了。
■以广义的销售功能看组织
以“十家转型企业”在内地的表现情况看,他们通过展现旺盛的企图心,以一种志在必得的姿态,进行各种社会公益与形象营造的工作,并从各方面积极进行政府公关,期盼能一鼓作气拿下第一批直销牌照。
反观内地本土公司,也不遑多让,大多以鸭子划水之势积极布局,其中以武汉瓜拿纳、天津天狮(虽具外资身份)、大连珍奥与北京新时代等知名公司,最具首批拿牌之相。
然后,“直销条例”在今年底实施,因此,志在第一阶段就取得营运资格的直销企业,在呈送相关文件,并经过三个月的审查后,方可产生拿牌的确切名单。
只不过,审批流程并不是中央政府一手包办。由于地方政府也要参与前期的审批,因此直销市场的开放与管理涉及中央及地方的相互协调,希望进入内地直销市场的企业,必须采用“两手策略”双管齐下,才能够有安稳的市场优势。
同时,内地直销市场的大饼看似诱人,但因尚未在内地建立庞大的市场销售部,对于依赖于网络的直销企业或直销员来说,未必要执著于直销这块招牌,应该采取反向思考策略,先将产品推向内地市场,其后,销售团队的组建也就水到渠成了。毕竟,所谓团队的概念在进入内地市场初期,应以广义的销售组织来看待,而不是一股脑的局限于直销组织的框架。
■以店销作为转换团队运作的基础
虽然目前“条例”中对直销店铺的设置已经没有硬性规定,但了解内地直销市场的直销员应该清楚,“店铺+雇佣推销员”的转型直销模式已经在内地运作了近七年。因此,如果初期以连锁加盟的方式代替直销进入内地市场,应该可以取得事半功倍的效果。
那么,我们先来了解一下中央政府界定的商业领域到底涵盖了哪些商业行为?
一、佣金代理
货物的销售代理商、经纪人或拍卖人或其他批发商,于商务合约基础上通过收取费用,对其他货物进行销售或相关附属服务。
二、批发
对零售商及工业、商业、机构等用户或其他批发商之货物进行销售,及提供相应附属服务。
三、零售
于固定地点或通过电视、电话、邮购、网络、自动售货机,对于供个人或团队消费使用的货物进行销售及提供相关附属服务。
四、特许经营
为获取报酬或特许经营费用,通过签订特许合同授予他方使用所拥有的商标、商号、经营模式及货物等。
外资企业及其他经济组织或非内地公民,须于内地境内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依法进行申请审批后方可经营商业领域。对于外商投资的内地公司仍受中央政府颁布的“公司法”、“合同法”、“外资企业法”、“中外合资企业法”和“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的暂行规定”等相关法规与实施细则的调整。外商投资企业经营商业领域应符合下列条件:
1.最低注册资本符合“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2.符合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和投资总额的有关规定;
3.外商投资企业的经营期限一般不超过30年,在中西部地区设立外商投资企业期限一般不超过40年。
■练好连锁加盟的暖身操
经审核批准后,外商投资企业可经营下列业务:
一、从事零售业务之外的外商投资企业:商品零售、自营商品进口、采购国内商品出口、其他相关配套服务;
二、从事批发业务之外的外商投资企业:商品批发、佣金代理(拍卖除外)、商品进出口、其他相关配套服务。
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政府特殊规定的商品或涉及配额、许可证管理的进出口商品,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办理手续,所以,直销员或直销企业在内地获准设立企业后,必须要仔细查阅中央及地方政府对于进口商品的细则列表,同时必须定期参阅海关总署对于进口货物的清查总表,以确保进口产品的合法性。
另一方面,若外商投资企业经营药品,必须符合内地政府有关药品管制与药品销售的规范。
此外,外商投资企业可授予他人以特许经营方式开设店铺,外商投资企业被批准可从事一种以上的批发零售业务。其经营的商品种类,应于公司章程中的有关经营范围及相关销售合约中表明“投资对外贸易公司”。
当商业企业完成公司设立与登记后,外商投资企业紧接着就要开设店铺,开设店铺应该符合如下条件:
1.在申请设立商业企业的同时一并申请开设店铺,应符合个地方城市发展及城市商业发展的有关规定;
2.已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申请增设店铺,除符合上述要求外,还应符合以下条件:
(1)按时参加各地政府针对外商投资企业联合的年度检查并检查合格;
(2)企业的注册资本须全部缴清。
当然,直销公司或直销员不只要开设直营店进行直接的批发零售,更重要的是发挥直销加盟连锁的特性,着手拓展加盟主及加盟店。借由店铺的开设着手组织构架,只不过开设店铺的过程中,更重要的是如何将海外行之有年的直销制度在内地进行转换设计。将消费者、销售者、经营者与领导者的个别角色定位,消费回馈、业绩计算结合店铺加盟,规划出具有直销精神,却不落入政府认定的非法传销的批发零售制度。
■以广义的销售功能看组织
以“十家转型企业”在内地的表现情况看,他们通过展现旺盛的企图心,以一种志在必得的姿态,进行各种社会公益与形象营造的工作,并从各方面积极进行政府公关,期盼能一鼓作气拿下第一批直销牌照。
反观内地本土公司,也不遑多让,大多以鸭子划水之势积极布局,其中以武汉瓜拿纳、天津天狮(虽具外资身份)、大连珍奥与北京新时代等知名公司,最具首批拿牌之相。
然后,“直销条例”在今年底实施,因此,志在第一阶段就取得营运资格的直销企业,在呈送相关文件,并经过三个月的审查后,方可产生拿牌的确切名单。
只不过,审批流程并不是中央政府一手包办。由于地方政府也要参与前期的审批,因此直销市场的开放与管理涉及中央及地方的相互协调,希望进入内地直销市场的企业,必须采用“两手策略”双管齐下,才能够有安稳的市场优势。
同时,内地直销市场的大饼看似诱人,但因尚未在内地建立庞大的市场销售部,对于依赖于网络的直销企业或直销员来说,未必要执著于直销这块招牌,应该采取反向思考策略,先将产品推向内地市场,其后,销售团队的组建也就水到渠成了。毕竟,所谓团队的概念在进入内地市场初期,应以广义的销售组织来看待,而不是一股脑的局限于直销组织的框架。
■以店销作为转换团队运作的基础
虽然目前“条例”中对直销店铺的设置已经没有硬性规定,但了解内地直销市场的直销员应该清楚,“店铺+雇佣推销员”的转型直销模式已经在内地运作了近七年。因此,如果初期以连锁加盟的方式代替直销进入内地市场,应该可以取得事半功倍的效果。
那么,我们先来了解一下中央政府界定的商业领域到底涵盖了哪些商业行为?
一、佣金代理
货物的销售代理商、经纪人或拍卖人或其他批发商,于商务合约基础上通过收取费用,对其他货物进行销售或相关附属服务。
二、批发
对零售商及工业、商业、机构等用户或其他批发商之货物进行销售,及提供相应附属服务。
三、零售
于固定地点或通过电视、电话、邮购、网络、自动售货机,对于供个人或团队消费使用的货物进行销售及提供相关附属服务。
四、特许经营
为获取报酬或特许经营费用,通过签订特许合同授予他方使用所拥有的商标、商号、经营模式及货物等。
外资企业及其他经济组织或非内地公民,须于内地境内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依法进行申请审批后方可经营商业领域。对于外商投资的内地公司仍受中央政府颁布的“公司法”、“合同法”、“外资企业法”、“中外合资企业法”和“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的暂行规定”等相关法规与实施细则的调整。外商投资企业经营商业领域应符合下列条件:
1.最低注册资本符合“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2.符合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和投资总额的有关规定;
3.外商投资企业的经营期限一般不超过30年,在中西部地区设立外商投资企业期限一般不超过40年。
■练好连锁加盟的暖身操
经审核批准后,外商投资企业可经营下列业务:
一、从事零售业务之外的外商投资企业:商品零售、自营商品进口、采购国内商品出口、其他相关配套服务;
二、从事批发业务之外的外商投资企业:商品批发、佣金代理(拍卖除外)、商品进出口、其他相关配套服务。
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政府特殊规定的商品或涉及配额、许可证管理的进出口商品,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办理手续,所以,直销员或直销企业在内地获准设立企业后,必须要仔细查阅中央及地方政府对于进口商品的细则列表,同时必须定期参阅海关总署对于进口货物的清查总表,以确保进口产品的合法性。
另一方面,若外商投资企业经营药品,必须符合内地政府有关药品管制与药品销售的规范。
此外,外商投资企业可授予他人以特许经营方式开设店铺,外商投资企业被批准可从事一种以上的批发零售业务。其经营的商品种类,应于公司章程中的有关经营范围及相关销售合约中表明“投资对外贸易公司”。
当商业企业完成公司设立与登记后,外商投资企业紧接着就要开设店铺,开设店铺应该符合如下条件:
1.在申请设立商业企业的同时一并申请开设店铺,应符合个地方城市发展及城市商业发展的有关规定;
2.已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申请增设店铺,除符合上述要求外,还应符合以下条件:
(1)按时参加各地政府针对外商投资企业联合的年度检查并检查合格;
(2)企业的注册资本须全部缴清。
当然,直销公司或直销员不只要开设直营店进行直接的批发零售,更重要的是发挥直销加盟连锁的特性,着手拓展加盟主及加盟店。借由店铺的开设着手组织构架,只不过开设店铺的过程中,更重要的是如何将海外行之有年的直销制度在内地进行转换设计。将消费者、销售者、经营者与领导者的个别角色定位,消费回馈、业绩计算结合店铺加盟,规划出具有直销精神,却不落入政府认定的非法传销的批发零售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