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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十七大以来,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思路日渐清晰,国有经济从一般竞争性行业中退出的呼声日高,步伐也进一步加快。因此,探索一般竞争领域国有企业特别是那些中小型国有企业如何有序顺利地从国有经济中退出,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本文结合作者的工作实践和体会,就一般竞争领域中小型国有企业退出国有经济的机制和模式问题做了初步探索,以期对相关企业推进改制工作有所裨益。
一、深刻认识一般竞争领域国有企业退出国有经济的必要性和重要性
1.一般競争领域国有企业退出国有经济是党对国有企业改革的方向性要求。早在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上,中央就提出了国有经济有进有退,有所为有所不为的方针;国有经济要从大部分竞争性行业中退出,要进到关系国民经济命脉的关键领域和重点行业。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要大力发展国有资本、集体资本和非公有资本等参股的混合所有制经济,实现投资多元化,使股份制成为公有制的主要实现形式。党的十七大报告进一步明确提出,要深化国有企业公司制股份制改革,健全现代企业制度,优化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增强国有经济的活力、控制力、影响力。
2.一般竞争领域国有企业退出国有经济是优化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需要。一般而言,一国国民经济中除生产经营公共物品和准公共物品的少数部门属非竞争性领域外,其它绝大多数行业均具有竞争性。如此广泛的竞争性领域并非都需要由国有经济包揽,而且在一般竞争性领域,国有资本相对于民营资本在其中不具有竞争优势。国有资本只有从一般竞争性行业退出,通过在“退”中有效重组,才能使国有资产变成真正的有效资产、可增量资产和在企业中权益对称的产权或股份,以集中、有效的资产形式进入到关系国计民生的产业中去,才能实现国有资本的优化,完成战略布局和产业结构的调整,重塑国有资本的价值,提高国有经济的实际控制力。
3.一般竞争领域国有企业退出国有经济是增强企业发展活力的内在要求。对处于一般竞争性领域且业务规模不大、各业务板块专业协作性较低的国有企业来讲,选择退出国有经济更有利于其生存和发展。因为这类企业没有国家垄断性资源,所处行业门槛低,竞争比较充分,自身缺乏扩展业务所需的资金,加之体制僵化、机制不活等弊端的制约,难以实现国有资本保值增值。对这类企业实行公司制改造,选择经营者和业务骨干持大股而国有资本实行参股或完全退出,通过体制转换达到经营机制转换,既有利于激发经营者和业务骨干的积极性,搞活企业,富余职工,又可达到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的目的。
二、退出机制
一般竞争领域国有企业退出国有经济的过程,就是将这一领域的企业国有产权,通过一系列审批交易程序有偿转让给境内外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的过程。
一般竞争性国有企业退出国有经济,无论退出程度如何,都涉及产权的转让。因此,必须建立一个公开、透明、统一、市场化的交易渠道。国资委成立以来,不断加强国有产权交易系统建设,目前已对京、津、沪、渝四家中央企业国有产权交易试点机构实行了统一交易规则、统一交易系统,为企业国有产权的转让,为一般竞争领域国有企业退出国有经济提供了运作平台。
一般竞争性国有企业退出国有经济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因此,良好的退出机制应该是各个环节的有效匹配。
1.根据与集团发展战略的关联度决定子企业的退出。一个大中型企业集团决定下属企业的退出次序和退出程度,应基于对各子企业与集团发展战略的关联度的评估。如果子企业符合集团发展战略,或属于集团发展主业,且具有较强核心竞争力,就应当保留其为全资或控股形式,必要时还应不断加大国有资本投资力度。对于那些与集团主业发展关联度不大的子企业,应当被确定为退出的对象。
2.根据经营业绩评价结果决定子企业退出。对符合集团发展战略的子企业,在退出上也应遵循“优胜劣汰”的原则。应当以经营绩效考核为基础,通过定期的经营绩效考评,对企业的经营获利能力、核心竞争能力、企业发展潜力进行审核和评价,然后根据评价结果做出或加强或保留或退出的决策。要做好这一环节的工作,缓冲是一个重要的步骤。所谓缓冲是指子企业经营绩效考核达不到要求时,并不直接使其退出国有序列,在具体分析经营绩效考核结果的基础上,给予限期调整期。对那些每况愈下、扭转无望的企业,直接使其退出国有序列。
3.对拟退出企业开展清产核资和资产评估。拟退出国有序列的企业(下称“被转让企业”)确定后,集团(或称“转让方”)应组织开展清产核资,并分别委托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和资产评估机构对被转让企业开展全面审计和资产评估。如拟转让给外商,还须把专利、商标、商誉等无形资产纳入评估范围。评估报告经核准或备案后,作为确定被转让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价格的参考依据。
4.选择产权交易所公开挂牌交易。公开征集受让方,是确保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收益最大化的有效机制。转让方负责设定受让方的受让条件,并委托规定范围内的一家产权交易所公开挂牌交易。挂牌20个工作日后,如产生一个以上的意向受让方时,转让方与产权交易所协商采取拍卖或招投标的方式确定最终受让者。转让成交后,转受双方签订转让合同,并取得产权交易所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
5.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转让企业国有产权导致转让方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转让方应按规定处理好被转让企业职工的劳动关系和经济补偿问题,做好企业职工社保关系的接续工作。最后转受双方凭产权交易所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办理相关产权变更登记手续。
三、退出模式
一个国有企业退出国有序列绝不是为了退而退,在退的同时,应着眼于退出后的企业发展。要通过企业产权多元化(即改制),选择吸收合格的非国有投资者入股,引入资金、技术、管理、市场、人才等资源增量,推动企业制度创新、机制转换、加快发展。
在具体退出模式上,主要有:
1.管理层收购(MBO):对规模较小、业务比较独特稳定的子企业,将全部国有产权转让给原企业经营管理者。这种模式优点是经营者熟悉企业经营情况,所有者职能和激励到位,有利于企业稳定发展。
2.管理层和职工联合持股。对主营业务比较突出的子企业实行整体评估,吸收经营者和职工入股,让优秀的经营管理者持大股,股权结构发生变化,但管理团队并没有变化。国有资本保留少量股份(20%以下)。这种模式使经营者和职工形成了利益共同体,有利于大家心往一处想,劲往一处使。
3.分立重组改制。将子企业某一块相对独立的业务剥离出来,吸收主要经营者和大部分职工联合出资设立公司,对剥离出的业务进行运作。国有资本保留少量股份(20%以下)。这种模式除具备第二种模式的优点外,还解决了子企业规模较大或历史包沉重,难以整体改制的问题。
4.利用主辅分离政策进行整体改制。将与母体主营业务关联不大或没有关联的子企业,整体改建为非国有有限公司。这种模式既精干了母公司主业,又保证了原企业职工的继续就业,减轻了社会就业压力,也激发了企业的发展活力。
5.吸收外部投资者入股。为引入资金、技术、管理、市场、人才等资源增量,将子企业的大部分国有产权转让给外部非国有投资者,国有资本保留少量股份(20%以下)。这种模式可以实现优势互补、增强企业发展活力的目标。
6.完全退出型转让。将某个子企业国有产权全部转让给外部投资者。这种模式多用于原企业既无资金,有无主业,仅有壳资源的情形。
这几种模式各有千秋,各有自己的适用情形。在选择时应从实际出发,因企制宜。
四、退出中需要注意的问题
一般竞争性国有企业通过改制退出国有经济,是一项政策性强、敏感度高、难度大的工作。在推进时,应特别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充分认识改制的阻力,加强思想宣传发动。国有企业改制虽然是政策要求,是大势所趋,但对职工来讲,毕竟从观念、位子到票子都受到了不同程度的冲击,未来环境的不确定性会使之产生不安和心理抵触情绪,有时还会表现出过激的行为。因此,要“分层次、有重点、多样化”地做好宣传、教育和思想工作,为改制工作的顺利实施营造良好的氛围。
2.正确处理维护职工权益和国有资产安全的关系。企业改制前一定要充分听取职工的意见,职工安置方案要提交职代会讨论通过。既要坚持以人为本,维护好职工的利益,又要依法合规,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
3.妥善处理离退休老干部管理问题。有些企业有许多离退休老同志,大多是当年政府机构改革时分流到企业来的。他们离退休后,仍由原企业管理并按月发放一部分生活补贴。随着企业改制,离退休人员如何管理和生活补贴资金如何筹措的问题浮出水面。这些问题必须解决好,否则,企业改制难以推进。
4.正视历史遗留问题。有些企业由于以前过度投资,积累了大量的银行贷款和担保责任;还有的企业因法律诉讼案件账户被查封,资产被冻结。对这类企业,要及早清除法律障碍,否则,即使做好了其他方面的准备工作,改制仍难以实施。
5.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实施机制。要建立健全改制组织领导机构,下设工作小组,吸收各方面的专家加入,制定符合企业实际的改制实施指导意见和框架方案,对整个改革改制工作进行具体指导。各所属企业也要建立相应的改制工作组织领导机构。同时,建立项目责任制,明确责任人的责权利,建立与项目责任落实情况挂钩的奖惩机制。
6.重视并探索对已改制企业的监管。对改制企业要明确在人、财、事上的具体监管方式。对改制企业监管要符合《公司法》规定,既不能违法,也不能失控;既不能缺位,也不能越位。另外,对持股企业,要研究如何保证股权收益问题。
五、结论
一般竞争性领域国有企业退出国有经济既符合党中央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大政方针,也有利于搞活企业,加快企业发展。在实行产权多元化改革中,改制模式、股权结构设计要因企制宜,以“三个有利于”为标准。该退出的要坚决退出,让市场充分发挥作用。产权改革必须和业务重整相结合,通过改革而形成新的业务结构和培育新的核心竞争力。
一、深刻认识一般竞争领域国有企业退出国有经济的必要性和重要性
1.一般競争领域国有企业退出国有经济是党对国有企业改革的方向性要求。早在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上,中央就提出了国有经济有进有退,有所为有所不为的方针;国有经济要从大部分竞争性行业中退出,要进到关系国民经济命脉的关键领域和重点行业。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要大力发展国有资本、集体资本和非公有资本等参股的混合所有制经济,实现投资多元化,使股份制成为公有制的主要实现形式。党的十七大报告进一步明确提出,要深化国有企业公司制股份制改革,健全现代企业制度,优化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增强国有经济的活力、控制力、影响力。
2.一般竞争领域国有企业退出国有经济是优化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需要。一般而言,一国国民经济中除生产经营公共物品和准公共物品的少数部门属非竞争性领域外,其它绝大多数行业均具有竞争性。如此广泛的竞争性领域并非都需要由国有经济包揽,而且在一般竞争性领域,国有资本相对于民营资本在其中不具有竞争优势。国有资本只有从一般竞争性行业退出,通过在“退”中有效重组,才能使国有资产变成真正的有效资产、可增量资产和在企业中权益对称的产权或股份,以集中、有效的资产形式进入到关系国计民生的产业中去,才能实现国有资本的优化,完成战略布局和产业结构的调整,重塑国有资本的价值,提高国有经济的实际控制力。
3.一般竞争领域国有企业退出国有经济是增强企业发展活力的内在要求。对处于一般竞争性领域且业务规模不大、各业务板块专业协作性较低的国有企业来讲,选择退出国有经济更有利于其生存和发展。因为这类企业没有国家垄断性资源,所处行业门槛低,竞争比较充分,自身缺乏扩展业务所需的资金,加之体制僵化、机制不活等弊端的制约,难以实现国有资本保值增值。对这类企业实行公司制改造,选择经营者和业务骨干持大股而国有资本实行参股或完全退出,通过体制转换达到经营机制转换,既有利于激发经营者和业务骨干的积极性,搞活企业,富余职工,又可达到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的目的。
二、退出机制
一般竞争领域国有企业退出国有经济的过程,就是将这一领域的企业国有产权,通过一系列审批交易程序有偿转让给境内外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的过程。
一般竞争性国有企业退出国有经济,无论退出程度如何,都涉及产权的转让。因此,必须建立一个公开、透明、统一、市场化的交易渠道。国资委成立以来,不断加强国有产权交易系统建设,目前已对京、津、沪、渝四家中央企业国有产权交易试点机构实行了统一交易规则、统一交易系统,为企业国有产权的转让,为一般竞争领域国有企业退出国有经济提供了运作平台。
一般竞争性国有企业退出国有经济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因此,良好的退出机制应该是各个环节的有效匹配。
1.根据与集团发展战略的关联度决定子企业的退出。一个大中型企业集团决定下属企业的退出次序和退出程度,应基于对各子企业与集团发展战略的关联度的评估。如果子企业符合集团发展战略,或属于集团发展主业,且具有较强核心竞争力,就应当保留其为全资或控股形式,必要时还应不断加大国有资本投资力度。对于那些与集团主业发展关联度不大的子企业,应当被确定为退出的对象。
2.根据经营业绩评价结果决定子企业退出。对符合集团发展战略的子企业,在退出上也应遵循“优胜劣汰”的原则。应当以经营绩效考核为基础,通过定期的经营绩效考评,对企业的经营获利能力、核心竞争能力、企业发展潜力进行审核和评价,然后根据评价结果做出或加强或保留或退出的决策。要做好这一环节的工作,缓冲是一个重要的步骤。所谓缓冲是指子企业经营绩效考核达不到要求时,并不直接使其退出国有序列,在具体分析经营绩效考核结果的基础上,给予限期调整期。对那些每况愈下、扭转无望的企业,直接使其退出国有序列。
3.对拟退出企业开展清产核资和资产评估。拟退出国有序列的企业(下称“被转让企业”)确定后,集团(或称“转让方”)应组织开展清产核资,并分别委托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和资产评估机构对被转让企业开展全面审计和资产评估。如拟转让给外商,还须把专利、商标、商誉等无形资产纳入评估范围。评估报告经核准或备案后,作为确定被转让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价格的参考依据。
4.选择产权交易所公开挂牌交易。公开征集受让方,是确保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收益最大化的有效机制。转让方负责设定受让方的受让条件,并委托规定范围内的一家产权交易所公开挂牌交易。挂牌20个工作日后,如产生一个以上的意向受让方时,转让方与产权交易所协商采取拍卖或招投标的方式确定最终受让者。转让成交后,转受双方签订转让合同,并取得产权交易所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
5.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转让企业国有产权导致转让方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转让方应按规定处理好被转让企业职工的劳动关系和经济补偿问题,做好企业职工社保关系的接续工作。最后转受双方凭产权交易所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办理相关产权变更登记手续。
三、退出模式
一个国有企业退出国有序列绝不是为了退而退,在退的同时,应着眼于退出后的企业发展。要通过企业产权多元化(即改制),选择吸收合格的非国有投资者入股,引入资金、技术、管理、市场、人才等资源增量,推动企业制度创新、机制转换、加快发展。
在具体退出模式上,主要有:
1.管理层收购(MBO):对规模较小、业务比较独特稳定的子企业,将全部国有产权转让给原企业经营管理者。这种模式优点是经营者熟悉企业经营情况,所有者职能和激励到位,有利于企业稳定发展。
2.管理层和职工联合持股。对主营业务比较突出的子企业实行整体评估,吸收经营者和职工入股,让优秀的经营管理者持大股,股权结构发生变化,但管理团队并没有变化。国有资本保留少量股份(20%以下)。这种模式使经营者和职工形成了利益共同体,有利于大家心往一处想,劲往一处使。
3.分立重组改制。将子企业某一块相对独立的业务剥离出来,吸收主要经营者和大部分职工联合出资设立公司,对剥离出的业务进行运作。国有资本保留少量股份(20%以下)。这种模式除具备第二种模式的优点外,还解决了子企业规模较大或历史包沉重,难以整体改制的问题。
4.利用主辅分离政策进行整体改制。将与母体主营业务关联不大或没有关联的子企业,整体改建为非国有有限公司。这种模式既精干了母公司主业,又保证了原企业职工的继续就业,减轻了社会就业压力,也激发了企业的发展活力。
5.吸收外部投资者入股。为引入资金、技术、管理、市场、人才等资源增量,将子企业的大部分国有产权转让给外部非国有投资者,国有资本保留少量股份(20%以下)。这种模式可以实现优势互补、增强企业发展活力的目标。
6.完全退出型转让。将某个子企业国有产权全部转让给外部投资者。这种模式多用于原企业既无资金,有无主业,仅有壳资源的情形。
这几种模式各有千秋,各有自己的适用情形。在选择时应从实际出发,因企制宜。
四、退出中需要注意的问题
一般竞争性国有企业通过改制退出国有经济,是一项政策性强、敏感度高、难度大的工作。在推进时,应特别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充分认识改制的阻力,加强思想宣传发动。国有企业改制虽然是政策要求,是大势所趋,但对职工来讲,毕竟从观念、位子到票子都受到了不同程度的冲击,未来环境的不确定性会使之产生不安和心理抵触情绪,有时还会表现出过激的行为。因此,要“分层次、有重点、多样化”地做好宣传、教育和思想工作,为改制工作的顺利实施营造良好的氛围。
2.正确处理维护职工权益和国有资产安全的关系。企业改制前一定要充分听取职工的意见,职工安置方案要提交职代会讨论通过。既要坚持以人为本,维护好职工的利益,又要依法合规,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
3.妥善处理离退休老干部管理问题。有些企业有许多离退休老同志,大多是当年政府机构改革时分流到企业来的。他们离退休后,仍由原企业管理并按月发放一部分生活补贴。随着企业改制,离退休人员如何管理和生活补贴资金如何筹措的问题浮出水面。这些问题必须解决好,否则,企业改制难以推进。
4.正视历史遗留问题。有些企业由于以前过度投资,积累了大量的银行贷款和担保责任;还有的企业因法律诉讼案件账户被查封,资产被冻结。对这类企业,要及早清除法律障碍,否则,即使做好了其他方面的准备工作,改制仍难以实施。
5.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实施机制。要建立健全改制组织领导机构,下设工作小组,吸收各方面的专家加入,制定符合企业实际的改制实施指导意见和框架方案,对整个改革改制工作进行具体指导。各所属企业也要建立相应的改制工作组织领导机构。同时,建立项目责任制,明确责任人的责权利,建立与项目责任落实情况挂钩的奖惩机制。
6.重视并探索对已改制企业的监管。对改制企业要明确在人、财、事上的具体监管方式。对改制企业监管要符合《公司法》规定,既不能违法,也不能失控;既不能缺位,也不能越位。另外,对持股企业,要研究如何保证股权收益问题。
五、结论
一般竞争性领域国有企业退出国有经济既符合党中央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大政方针,也有利于搞活企业,加快企业发展。在实行产权多元化改革中,改制模式、股权结构设计要因企制宜,以“三个有利于”为标准。该退出的要坚决退出,让市场充分发挥作用。产权改革必须和业务重整相结合,通过改革而形成新的业务结构和培育新的核心竞争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