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公证制度中证据的收集

来源 :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liust42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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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公证证据是司法者正确适用法律的前提条件,也是公证机构可以查明公证事项的主要依据,它的齐全和真实直接关系到公证的法律效力。公证实践中,有瑕疵情况下的公证往往也是有问题的,因此公证员的能力至关重要。本文从公证证据的基本概念着手,重点分析了公证制度中证据收集的一些问题。
  关键词:公证制度;证据收集
  一、公证证据的基本概念
  关于公证证据的概念,目前尚没有确切的定义,有的学者认为公证证据就是能够证明与公证事项紧密相连的,证明待证事项是否真正存在的依据。还有的人认为公证证据是一种客观存在的材料,能够有利的证明待证事实是否存在。但是公证证据的特点基本如下:
  1.客观性
  即公证证据应该具有客观存在的属性,客观性是证据的基本属性。
  2.关联性
  即公证证据必须与需要证明的公证事项具有一定的联系。关联性是公证证据的本质。
  3.合法性
  即公证证据不论是当事人提供还是公证机关主动核实收集,都要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此外,合法性还包括公证证据必须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形式。
  4.主体的特定性
  即只有经过公证机构的公证员收集、审查、采纳的证据才是公证证据。
  二、公证证据的种类
  现行《公证程序规则》第二十七条规定“公证机构可以采用下列方式,核实公证事项的有关情况以及证明材料:
  (一)通过询问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核实。
  (二)通过询问证人核实。
  (三)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了解相关情况或者核实、收集相关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等证明材料。
  (四)通过现场勘验核实。
  (五)委托专业机构或者专业人员鉴定、检验检测、翻译。
  综上可以看出,公证证据的种类基本分为:第一,证言。证言的收集可以通过询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证人来取得,也可以通过其他询问方式取得,通过其他方式取得的证言是辅助性的,并不是每个公证案件必须的,睁眼的收集一般是在现有证据材料不足以证明待证事实时进行收集;第二,书证和物证。由于书证和物证是客观存在的,可信度比较高,因此是目前运用最为广泛的一种,但是由于其证明效力不全面,公证机构往往会要求当事人提供多份来佐证公证事项的存在;第三,视听资料以及通过现场勘验核实,委托专业机构或者专业人员鉴定、检验检测、翻译所得到的证据。这种类型的公证证据成本高、主观性强、误差较大,因此使用率比较低。
  三、公证证据的审查
  公证证据的审查主要分为两大类:
  第一,单个证据的审查。对于此类审查,公证机构工作人员应该重点把握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和合法性。因为每一个单证都决定了公证员的综合判断,是最小的证据单元。
  第二,证据的综合审查。此类证据的审查应该注意以下几个方面:①应当注意对各个证据与公证事项之间的关联程度,一般而言,原始证据的证明力高于传来证据,直接证据的证明力高于间接证据。②应当注意对各个单个证据相互之间联系的审查判断。如果所有的证据协调一致指向同一事实,可认定该证据为真。如证据之间相互矛盾,则可以通过分析来判断矛盾形成的原因及证据事实的真伪,从而最大限度地接近客观真实。③间接证据的使用。间接证据的使用条件比较多,除了在数量上形成足够的优势、证据之间能够形成有效的证据链、不能相互矛盾,还要求各种间接证据所形成的证据体系,排除了现有条件下的任何其他可能性能够得出的结论是唯一的。
  四、公证证据的收集主体
  《公证程序规则》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应当向公证机构如实说明申请公证的事项的有关情况,提交的证明材料应当真实、合法、充分。公证机构在审查中,对申请公证的事项的真实性、合法性有疑义的,认为当事人的情况说明或者提供的证明材料不充分、不完备或者有疑义的,可以要求当事人作出说明或者补充证明材料。当事人拒绝说明有关情况或者补充证明材料的,依照本规则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处理”。以上可以看出,我国公证证据的提供者以当事人为主。但是此类规定引起了各界的质疑,因为一旦将公证证据的提供者推给当事人,那么公证机构的存在价值就会遭到质疑,毕竟公证费是由当事人提供,他们希望以此费用能够简便的解决事情,但是还要承担提供证据的责任就难免会引起当事人心理上一定的反应。但是,由于当事人是最了解公证事项的人,调查取证也比较容易,此外我国公证员数量缺口还很大,如果要求公证员去收集证据会耗费大量的人力、物力,这也是不现实的,最后,我国法律并没有赋予公证员一定的调查取证权,即使指定公证员去收集证据,由于权限受限,在实际展开工作时也是困难重重,因此,本文认为,在今后很长时间内,当事人提供证据,而公证机构进行核实是主要的证据收集方式。
  五、结论
  公证制度中公证制度的概念尚不明确,公证制度的种类虽然不少,但是公证实际中运用最多的为书证和无证,至于公证证据的提供者依然是当事人,综上,我国当前公证制度中证据的收集制度尚不完善,公证行业应当给予重视,随着社会的进步,可以考虑将公证证据法看做制度性的《公证法》来对待,构建公证法的基本框架,通过公证实践中积攒的实践经验,逐步完善我国公证证据法的具体内容和实施是的保障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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