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析网络侵权责任中的反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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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随着互联网科技的不断发展,人们日常生活对网络的依赖有增无减。人们在享受网络带给生活的巨大便利的同时,也倍受各种网络侵权行为的干扰。《侵权责任法》第36条为解决网络侵权问题找到了出口,但除了该条第2款中明确规定的被侵权人享有向网络服务提供者发出通知的权利之外,侵权网络用户也享有向网络服务提供者发出反通知的权利。本文简析了网络侵权责任中反通知的概念和特点。
  关键词:网络侵权责任;反通知;概念;特点
  一、反通知的概念
  网络的自身特性决定了在该空间内实施的侵权行为具有隐蔽性,在确切的侵权人难以认定的情况下,问题只能诉诸于为网络侵权提供技术条件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其有责任在管理自己的网络系统的同时谨慎地注意侵权行为的发生,并及时采取相应的必要措施。正因为如此,既要配置通知权利,也要配置反通知权利。
  网络侵权责任中的通知,是指被侵权人要求网络服务提供者对侵犯其合法民事权益的网络信息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权利。而反通知则是指网络服务提供者根据被侵权人的通知采取了必要措施后,侵权网络用户认为其涉及侵权的信息未侵犯被侵权人的权利,或者其他网络用户认为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的必要措施侵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向网络服务提供者提出要求恢复删除、取消屏蔽或者恢复链接等恢复措施的权利。
  二、反通知的特点
  1.反通知的性质是权利
  民事权利的本质有多种理论争议,其中德国梅克尔主张的法力说得到更多的肯定,该学说认为权利是由内容上特定的利益和形式上法律上之力两方面构成的。反通知一方面是对被指控侵权内容的抗辩,是反通知人对自身利益的维护;另一方面是受法律保护的,因此反通知正是利益与法律之力的结合。《侵权责任法》第36条第2款中规定通知规则时使用了“有权”二字,承认通知是一种权利。既然通知是被侵权人的权利,那么反通知当然也是权利,是被采取必要措施而受其害的侵权网络用户和其他网络用户的权利。由于被侵权人发出的通知导致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造成侵权网络用户和其他网络用户民事权益损害的,侵权网络用户和其他相关网络用户行使反通知的权利,以保护自己的实体民事权利。特别重要的是,被侵权人发出通知要求对某侵犯其权益的信息采取屏蔽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决定屏蔽某些关键字,这就会影响其他网络用户的权益,尤其关键字为姓名时,其他重名用户或者公众就会因此而利益受损,他们都可以为自己主张权利,成为反通知的权利主体。
  反通知的权利主体是侵权网络用户和其他网络用户。我们在《建议稿》第80条第1款提出:网络用户接到网络服务提供者转送的通知书后,认为其提供的内容未侵犯被侵权人权利的,可以向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交书面反通知,要求恢复被删除的内容,或者取消屏蔽,或者恢复被断开链接的内容。这里虽然没有像《侵权责任法》第36条第2款那样使用“有权”的字眼明确赋予权利主体以权利,但可以肯定这里表达的是网络侵权用户面对“通知——取下”时享有的救济手段即反通知权利。《建议稿》第82条前段规定,因被侵权人主张采取屏蔽等措施,造成其他网络用户民事权益损害的,其他网络用户有权提出反通知,则明确肯定反通知的权利性质。法谚云“有权利必有救济”,救济是由权利衍生的,是权利实现的方式,是权利实现的充分且必要条件,有救济必有权利,从救济的存在当然可以推导出权利的存在,其权利主体就是所谓的侵权网络用户和受到损害的其他网络用户。
  2.反通知权利的义务人是网络服务提供者
  反通知的权利人是通知指向的侵权网络用户和受到必要措施侵害的其他网络用户,那么,反通知的义务人就当然是网络服务提供者。有的学者指出,反通知使网络用户参与到“通知——取下”程序中来,为其提供了一个抗辩的机会,同时它也可以避免网络服务提供者听取一面之辞单方面删除信息,妨碍到公众的言论自由。这种意见是正确的。反通知是相对于通知而言的。被侵权人作为通知的权利主体,他的义务主体当然是作为媒介的提供网络技术平台的网络服务提供者,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对通知权利的行使做出必要的行为,即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相应地,反通知权利人行使权利,当然也必须针对网络服务提供者提出,对自己的被通知和采取必要措施的网络行为进行辩解、否认。反通知权利的义务主体当然也是网服务提供者,而不是所谓的被侵权人。这是由于网络侵权行为与其他一般侵权行为的不同,就在于其以网络服务提供者为中介,侵权人实施侵权行为必须要通过网络媒介传播,侵权人的身份往往不明确,须透过网络服务提供者这个中间桥梁才能建立被侵权人和侵权网络用户之间的沟通和联系。因此,无论是通知权利还是反通知权利,其义务人都是网络服务提供者。
  应当看到的是,通知权利和反通知权利的性质是一种程序性的权利,即针对网络侵权行为而对网络服务提供者提出采取取下措施或者恢复措施的权利,并不是民事实体权利,不是侵权请求权,也不是侵权请求权的一个内容。如果通知权利人和反通知权利人不是向网络服务提供者提出通知或者反通知,而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那就不是通知权利和反通知权利的问题了,而是直接行使侵权请求权。
  3.反通知权利的目的是使通知失效并采取恢复措施
  尽管反通知的义务人是网络服务提供者,但反通知权利行使的目的却是针对被侵权人的通知,是使通知失效,并且使通知的后果予以恢复。通知的目的是要对侵权网络用户实施的网络侵权行为在网络上采取必要措施,消除侵权后果;相反,反通知的内容是要说明侵权网络用户没有实施侵权行为的事实和依据,或者其他网络用户因通知权的行使而遭受侵害,因而对抗通知权的行使及其效果。反通知权利的行使效果的“恢复”,对抗的就是通知权利及其效果即“取下”,使通知失效,并将因此采取的取下措施予以撤销,使侵权网络用户实施的网络行为恢复原状。
  参考文献:
  [1]李佳伦.网络侵权中反通知规则设置的原因和必要性[J].传播与版权,2013,(3):152-154.
  [2]成志强.论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侵权责任[J].商情,2013,(17):153-154.
  [3]王蔚.从一则案例看合同履行中的附随义务[J].商场现代化,2011,(12):122-123.
  [4]胡润珠.试论竞业限制中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竞合的处理——从用人单位利益保护反思我国劳动法倾斜保护原则[J].魅力中国,2014,(26):292-293.
  [5]李清林.侵权补充责任的理论困境与司法适用——以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为视角[J].青年与社会,2013,(8):98-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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