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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的不是提出具体的书法评价标准,而是关于书法评价体系有关元问题的理论思考。主要涉及的内容是关于标准存在客观性的证明,并由此谈到不同的书法样式有不同的评价标准。作者的主要观点是:书法评价有客观的标准,但客观标准由一般规定性和特殊规定性构成;适用于各种书法类型的"当代书法评价体系"作为一般规定性,只是书法的必要保障和最低标准,而不同类型的书法还需要在满足一般规定性的基础上,体现各自类型的特殊规定性。而显然特殊规定性的制定比一般规定性更加复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