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胚胎争夺案作为国内首例争夺体外胚胎处置权的民事案件引发了法学界的广泛关注和争论。由于我国现有实在法对于该案之关键问题,即体外胚胎的法律属性未有明确之规定,从而形成法律漏洞并造成了司法裁判的困难。两审法院基于对胚胎法律属性的不同认定,做出了大相径庭的裁判。一审法院认为体外胚胎属于“特殊之物”不能成为继承的标的,其逻辑推理难以自圆其说,导致其结论不具有说服力,体现了在物的模式下对涉案体外胚胎保护的理论困境。二审法院对于体外胚胎属于“过渡存在”的认定,则顺应了科技的发展,更有利于保护胚胎的合法权益。胚胎案凸显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