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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水资源是新“澜湄机制”框架中的核心客观主体。由于跨界水治理与国家主权权益密切相关,“重合作淡争议”不仅无法消解在水资源合作中现有和潜在的不稳定因素,反而影响流域各国在机制其他优先领域的合作共赢;同时,目前该水域现有治理机制存在法律滞后性,或将对新机制的建设起到负面连带效应。因此,作为“一带一路”命运共同体下中国主动发起的倡议,新的“澜湄机制”中水资源合作或可作为法律引导切入点,在此,我国需明确跨界水资源治理立场、构建区域水资源法律框架机制、重视国家责任,并注重国际性水条约的潜在效用和影响,以弥补目前